電動自行車(電動車)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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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條之一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那依據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補助車型須取得交通部核發之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並經環保署審核通過取得補助資格;每人限補助一輛新台幣三千元整。而政府補助3000元提倡鼓勵行使電動自行車來表示環保概念那被補助的電動自行車要在哪裡行駛?...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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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09-12-08
本條是依32條新修之條款所以須與32條依同來看,而32條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前項動力機械駕駛人,未攜帶臨時通行證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第一項動力機械行駛道路,違反本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所以若未領臨時執照,須處罰所有人或駕駛人,若將該車行駛於道路中,則依32-1條規定處罰行為人,雖然很不合哩,但是電動機踏車可賣但若要其需請領臨時通行證,否則會處罰,所以僅能於非道路上駕駛,但是台灣社會都騎到道路上而不見警察處罰,而且它非屬動力交通工具,若酒駕並無刑法185之酒醉駕車刑責,非常好用,所以交通單位發許可書僅是保證該車合於非道路上駕駛,可爆政其駕駛安全,至於核不核准上道路,那又是另外一件事。...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