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公民刑法與民法相關問題 - 汽車
By Freda
at 2012-11-27T00:00
「司馬光打破水缸」的故事:司馬光與鄰居的小孩嬉戲,鄰居的小孩不小心掉入大水缸中,當時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司馬光打破水缸將鄰居小孩救出,鄰居相當感謝他的義行。請問:若以今天法律的角度而言,他的法律責任為和?(A)此情況屬正當防衛,所以不必負刑事責任(B)此情況屬緊急避難行為,所以不必負刑事責任(C)司馬光破壞水缸造成的損失雖無刑事責任,但仍有民事賠償問題(D)鄰居事後感謝司馬光的義行,因此司馬光無須負責志玲與杰倫是一對情侶,兩人利用假日到木瓜溪泛舟。未料水勢湍急而翻船後,兩人一同抓住一根僅能承受一人之浮木,此時杰倫因不黯水性,為求保命在不得已之情況下波走志玲的手,並眼睜睜看著志玲溺斃。此下敘述何者正確?(A)杰倫故意撥走志玲的手,眼睜睜看志玲溺斃,屬於故意殺人,應負擔殺人罪責(B)杰倫為求保命,在不得已之下撥走志玲的手,是過失致志玲於死,應負擔過失致死罪(C)杰倫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D)杰倫行為屬於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請問這兩題的答案分別該是多少?原因部分盡量詳細。...Showmore
此二選擇題主要是考你是否了解「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此二行為在刑法中也一直是重要的考點,因此先解釋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如下,最後再做解答: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白話言之,就是遭受他人不法侵害的當下,為了防衛自己所做出的防衛行為,是不成罪的。但如果防衛行為在程度上、比例上有所失當時,仍然成罪,但法官可適當減輕你的刑罰,甚至不罰。舉個例子,甲走在路上遇到強盜乙攔路打劫,甲為了防衛自己的財產權,情急之下撿起地上石塊往乙丟去,將乙丟傷,於是甲趁乙受傷之際,趕緊逃跑。此案例中,甲為了不要被乙搶走錢財(防衛自己的財產權),於是丟擲石塊(防衛行為)將乙打傷的行為,基於正當防衛的概念不成立傷害罪。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白話言之,在面對緊急危難時,為了保全自己的法益,在不得以之情急下所做出侵害第三者權利之行為,不罰。舉個例子,甲走上路上,天上突然掉下花盆,甲情急之下往後ㄧ跳躲開花盆,但卻也不小心撞傷後方的路人乙。此案例中,甲為了躲開花盆不被砸傷(保護自己的生命生體法益),於是乎往後ㄧ跳(緊急避難行為)卻不小心撞傷乙(侵害第三者權利)的行為,基於緊急避難的概念,不成立傷害罪。正當防衛VS緊急避難特別注意,正當防衛指的是面對他人的侵害,也就是他人故意對你從事犯罪行為(例如要殺你、打你、搶劫你)。而緊急避難指的是面對緊急的危難,可能是人為過失(例如公車司機打瞌睡導致車子朝你撞過來),也可能是天災(例如開車在山區裡遇到落石山崩),甚至是動物(野狗狂追)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並不限於被害者是自己,如果被害者是別人,在幫助他人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概念。-----------------------------------------第ㄧ題鄰居小孩在遊玩時不小心掉進大水缸,這是屬於緊急危難(並非有人故意對他犯罪),因此司馬光打破水缸救出鄰居小孩之行為是屬於緊急避難行為,所以答案是B。答案C中,緊急避難沒有民事賠償問題(除非避難行為過當)詳見民法第150條。第二題在水流湍急兩人均落水之情況下,這是屬於緊急危難,因此杰倫為了保命而撥開志玲的手是屬於緊急避難行為。所以答案是D...Showmore
第一題樓上大大的回答好詳盡阿~在此僅就第二題做些微的補充:杰倫的行為之所以不罰是因為我們很難期待一般人在遇到同樣情境下會有願意犧牲自己的性命的可能即所謂的無期待可能性但須注意的是像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這類的阻卻違法事由必須當事人所保護的法益大於(至少要等於)被侵害的法益於本題中在緊急危難時杰倫為保護其生命法益而不得已侵害了志玲的生命法益因同為生命法益杰倫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換言之如果今天杰倫是為了保護他的錢包而做出此行為財產法益小於生命法益杰倫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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