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味寫信給你,想請教我的交通事故的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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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方向
●←雙方擦撞位
我貨車行駛方向→
----------------------------------------- ----○----------◎貨車路邊
/ / ↑機車倒地位置 機車頭方向朝→
/ /
/ /
/ /
事情經過如下,我開貨車行駛偏避小條道路,沒紅綠燈,無監視器,無交通標誌,
我貨車行駛為直行方向,速度約20、30公里,機車行駛方向是要左轉道路,速度
約50~60公里,雙方在目視到對方時,機車本來欲要左轉的動作,所以我有放慢速
度,但他又縮回去,所以以為他要待我過去,或是直行騎過去,但雙方快交會時,
他突然加速左轉切進來,緊急反應下踩煞車跟轉了半圈方向盤,但他還是撞上貨車,
撞擊位置在貨車的右前車頭,貨車右邊後照鏡,右前車頭板金凹陷,右車門板金凹陷、
右前保險桿斷裂,對方機車看起來算是壞的差不多了。當時下車問他是否要幫叫救護車
跟報警,他則說不用,或是送他去醫院,他也說不用,於是在現場讓他休息約十五分鐘,
因為我覺得是他的不對,他自已也知道不對,所以想以和解方式,又見我貨車停在車禍
地點已造成兩向來車塞住,所以問他 我是否可以將車移開,他說 可以,於是我將車移至
路邊,但忘了先在地上劃車禍位置,沒二分鐘警方跟救護車就來了,將他送去醫院。
當天我就去做筆錄,筆錄做完時警方說對方已回家休息的了,事情經過了一個禮拜多,
對方到現在都還沒去做,說他們要和解,但要我付機車的費用一萬塊,卻都不過問我貨車
損壞的部分!
我的想法基於 轉彎車輛,本來就是要讓直行車輛,所以心裡認定是對方的不對,所以不想
賠這一萬塊,但願意出三千,但對方不接受,說如果這樣的話,就去做筆錄,到時裁決下來
要求的就不是這樣,要我考慮清楚,不然就要送出去的。
另外一提 對方說,他要左轉的那條是主要幹道,說不信的話可以上網去查,想請教,那是什麼
意思,如真的是主要幹道的話 對他而言就算是直行方向嗎,還是為左轉最大?
想請問 如果送出去給裁決所的話 我是否勝算大?因為我貨車有移動過,所以警方在筆錄上沒紀
錄我的貨車撞擊的位置,只有紀錄我將貨車移置路邊的位置!這樣對我而言是否不利的地方!
如果我的勝算低的話 ,我不對的地方在那裡?? 感謝你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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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行方向
●←雙方擦撞位
我貨車行駛方向→
----------------------------------------- ----○----------◎貨車路邊
/ / ↑機車倒地位置 機車頭方向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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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如下,我開貨車行駛偏避小條道路,沒紅綠燈,無監視器,無交通標誌,
我貨車行駛為直行方向,速度約20、30公里,機車行駛方向是要左轉道路,速度
約50~60公里,雙方在目視到對方時,機車本來欲要左轉的動作,所以我有放慢速
度,但他又縮回去,所以以為他要待我過去,或是直行騎過去,但雙方快交會時,
他突然加速左轉切進來,緊急反應下踩煞車跟轉了半圈方向盤,但他還是撞上貨車,
撞擊位置在貨車的右前車頭,貨車右邊後照鏡,右前車頭板金凹陷,右車門板金凹陷、
右前保險桿斷裂,對方機車看起來算是壞的差不多了。當時下車問他是否要幫叫救護車
跟報警,他則說不用,或是送他去醫院,他也說不用,於是在現場讓他休息約十五分鐘,
因為我覺得是他的不對,他自已也知道不對,所以想以和解方式,又見我貨車停在車禍
地點已造成兩向來車塞住,所以問他 我是否可以將車移開,他說 可以,於是我將車移至
路邊,但忘了先在地上劃車禍位置,沒二分鐘警方跟救護車就來了,將他送去醫院。
當天我就去做筆錄,筆錄做完時警方說對方已回家休息的了,事情經過了一個禮拜多,
對方到現在都還沒去做,說他們要和解,但要我付機車的費用一萬塊,卻都不過問我貨車
損壞的部分!
我的想法基於 轉彎車輛,本來就是要讓直行車輛,所以心裡認定是對方的不對,所以不想
賠這一萬塊,但願意出三千,但對方不接受,說如果這樣的話,就去做筆錄,到時裁決下來
要求的就不是這樣,要我考慮清楚,不然就要送出去的。
另外一提 對方說,他要左轉的那條是主要幹道,說不信的話可以上網去查,想請教,那是什麼
意思,如真的是主要幹道的話 對他而言就算是直行方向嗎,還是為左轉最大?
想請問 如果送出去給裁決所的話 我是否勝算大?因為我貨車有移動過,所以警方在筆錄上沒紀
錄我的貨車撞擊的位置,只有紀錄我將貨車移置路邊的位置!這樣對我而言是否不利的地方!
如果我的勝算低的話 ,我不對的地方在那裡?? 感謝你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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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算的高低要看事實來決定,您現在還不能確認自己是幹線或支線車,那就沒有辦法知道勝算與責任。
1.您必須先確認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設施才能知道路權規屬。請您先到現場看兩邊的車道內那一條的路面有寫「停」、「讓」或是畫白色倒三角型,或是有「停」、「讓」或「前有幹道」的標誌。有這幾樣標誌其中一樣的就是支線,另一條就是幹線。都沒有的話,再看哪一條內的車道數比較多,不用去管道路寬度,沒有燈光管制、未依上述規定劃分幹、支線的道路,只能以道路內的車道數比大小,數量多的優先,數量都一樣時,才是用「左方車得讓右方車行先行」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您也可以在事故後7天到警局去申請一份現場圖出來看上面關於交通管制設施的記載有沒有劃分幹、支線或是車道數量(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無優先路權的車輛就必須在交岔路口前暫停(車速為零),讓優先權車先通過交岔路口(包括轉彎),但是有幹線車道的車輛也必須依規定減速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第1項第2款)就這點來看,機車有涉嫌超速。
2.有人傷亡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移動現場,但如果當事人都同意的話還是可以移動的,只要先標繪好車輛的位置。但您這件事故的路權判斷是在兩向道路的交通管制設施上面,決定了誰是幹道,就可以確定肇事因素了,與您將車輛移動沒有太大關聯。
3.您在這件事故中,不論您是幹線車或支線車,對於機車駕駛人身體受傷的部份,都已涉嫌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對方可以在6月內隨時對您提出告訴。然候再依民事附帶求償的方式來要求您的賠償。一旦判刑確定,刑期通常是以一天1000元計算易科罰金然後還再留一個刑事案底。您得考慮這一個弱勢之處。
4.交岔路口的優先路權是指有優先使用交岔路口路面通行的權利,所以幹線車道的車相對於應停讓的支線車來說,幹線車當然可以優先直行或轉彎。
通常所謂送出去的意思是指對您提出刑事告訴,而不是送裁決所,裁決所是在處罰您交通違規的單位。只能接受警察機關的違規舉發。您是否要去確認一下較好些。
5.建議您,如果您是幹線車,那就是對方為肇事主因(未讓幹線車先行),您是次因(因為您未注意車前狀況);如您是支線車,那就為肇事主因,對方次因(涉嫌超速及未注意車前狀況)。
2008-07-30 12:33:34 補充:
依您的現場圖與照片來看,現場是無燈光管制、標誌、且未畫分幹支線的交岔路口,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2008-07-30 13:01:34 補充:
對方是轉彎車,應依規定暫停, 讓直行車先行。但您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責任。
2008-07-30 13:02:52 補充:
因為現場圖中並無B車機車的行向記載,且您是被登錄為A車,通常警方會將肇事主因的車輛在現場圖中登錄為A車。所以您還是有可能會被警方初判為有肇事因素的。因為您在現場圖簽名時應要求警方將B車的行向登錄上去,但因不知道該這麼做而沒處理好,警方的審查小組如果只參考這張圖的話,應該是會認定您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肇事原因。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