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請問一下如果汽車撞到機車要打官司還是直接賠錢比較好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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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開車(他是直行),一位阿伯他要左轉,打了方向燈之後馬上左轉,沒有看後方有無來車,後來撞到了朋友的車,阿伯腳斷了,後來送去醫院後,家屬說若要和解要朋友給三萬和汽車強制險陪的錢也要給他,(他說裡頭包括醫藥費和往後的復建費),請問這樣合理嗎,是完全我們的錯嗎,那要打官司還直接賠錢給他們對我朋友比較好呢?請給我們一個建議謝謝!!
Update:
那條路上沒有監訊器,且有馬上打電話給警察,警察一直叫我們合解,陪錢了事,家屬的態度也很強硬...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09-02-22
今天朋友開車(他是直行),一位阿伯他要左轉,打了方向燈之後馬上左轉,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沒有看後方有無來車,後來撞到了朋友的車,阿伯腳斷了,後來送去醫院後,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家屬說若要和解要朋友給三萬和汽車強制險陪的錢也要給他,(他說裡頭包括醫藥費和往後的復建費),請問這樣合理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是完全我們的錯嗎,那要打官司還直接賠錢給他們對我朋友比較好呢?請給我們一個建議謝謝!!

本案雖然路權你朋友佔優勢,就怕你朋友還有肇事次因存在[例如超速ˋ未注意車前狀況],對方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對方就有權提出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你朋友就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朋友就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以上分析說明,其[利弊得失],由你朋友自行斟酌,是否值得為[幾萬元],去進入一場冗長的訴訟程序。

Hedda avatarHedda2009-02-22
要看你朋友有無過失,如果有過失,即使只有1%,也要與對方協商,在合理範圍(如有過失,腳斷了3萬元是合理)和解,因為如果無法和解,單單訴訟所花費之時間、精神以及可能被法院處罰金額,還有還是由法院判決民事賠償,零零總總加一加,絕對不只3萬元的倍數。所以如果你認為貴,應該找對方協商,而非認為訴訟會較佳。
要知道自己有無肇責,可於30日後,在辦公時間內前往處理單位(台北市為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
Jack avatarJack2009-02-25
強制險是保障事故的對方,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應該有投保強制險。你的強制險是賠給對方,對方的強制險是賠給你。
  如果事實真如你所言,那麼對方應負較大責任,向你另要三萬元賠償費並不合理,你可以不接受。除非你是良心上自己願意給或是怕打官司麻煩!
  從雙方車輛的擦撞痕跡可以推知擦撞過程,如果事發當時有照相或錄影存證(政府或私人的監視器也行),就更不怕口說無憑。
  這次給你的建議是,不怕麻煩就打官司,怕麻煩就直接賠錢。
  具體的建議是,日後萬一又不幸發生車禍(不是烏鴉嘴,純粹是提醒),除非只是雙方人員車輛都沒啥事的小事,且對方態度還算和善,才私下和解。否則應該馬上打電話報警處理,能自己照相或錄影更好!(記得要拍到雙方在路上的位置,包括車輛的四個角落、擦撞痕跡、地上的標線、紅綠燈……等,可以的話放個硬幣或鈔票當比例尺)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09-02-23
其實可以建議看能不能找到監視錄影帶,如果有的話,一旦確定是對方問題,可以先去申請調解委員會來做調解,現在不像以前,以前是大車撞小車就全是大車的錯,現在講求的是事實,所以只要確定錯不在你們這邊,你們頂多是道義上的責任賠償,現在經濟不景氣,有些人變得比較貪心,所以為了自保,建議只要有任何證據顯示你們是受害的一方(因為對方違規),可以讓自己的荷包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