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一旦成立是否要執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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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將案件來由說明:10月中我岳母帶著小孩去逛街,因為騎樓過小,推車不小心擋到出入口,剛好一對母女走過來要過去,就口氣非常的不好對我岳母大小聲,我岳母覺得很受傷,活了那麼大的年紀還被年紀比較小的人吼超不開心的,這想辦法要整他們,因為他們摩托車鑰匙沒拔,就把車子遷到對面巷子然後就走了,好巧不巧他們的車子後來被偷了!去報警調影帶,就傳我岳母去警局作筆錄,我岳母也表明沒有偷車,,就把過程說明了,結果也沒看筆錄寫什麼就簽名,當天被害人也到場,我岳母也有道歉想合解可是對方不肯,隔天車子就找到了,1/13昨天收到板橋法院的通知書上面判: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請問這代表什麼意思是否就要被關還是會有其他的判決,例如緩刑或者拘役或罰金呢?可以幫我解答嘛?謝謝請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說明,太法律條文會比較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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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ily avatarEmily2010-01-14
您好,是開庭的通知書還是判決書,照您所寫應該是開庭通知書,一般來說還是要先開過庭才會有判決書,那時上面才會寫出應執行之刑責。通知書上只是寫出竊盜罪最重的刑責而已,還沒有判決。您可到我部落格看看,有我事務所及我的聯絡電話,隨時歡迎您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