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umber9527 (謝謝您)》之銘言:
: 今天我爸開貨車送貨回來 行經路口 正準備左轉進入巷內
: 此時一台 摩托車突然逆向行駛而來 我老爸看到黑影來不及煞 就撞上他了~
: 影片如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JEpWdsu1WM&t
我在原譒發的第一篇文的推文有推很多內容,這裏會回文,主要是把今天
查到的調解相關條文分享並讓大家公開討論,讓更多人知道,也希望法律專業
網友能提供專業看法。其他關於車禍流程(鑑定,調解,刑民庭)等以前到今天眾
網友分享的已經很多,也可見本系列各文的本文或推文,不再重覆。
主要是我之前在本板看過有人提到保險公司不肯同意調解的賠償金額,這會
導致被保險人一定要到刑事被判刑易科罰金,然後民事庭確定判決金額才肯依民
事確定判決理賠。那麼任意險難道是保心酸的?一定要自己出了律師費繳了易科
罰金,保險公司才能賠民事賠償金嗎?
我早上再查了保險條款和司法院的調節效力說明,感覺應該不是這麼簡單。
附上富邦的保險理賠相關條款(其他家應該大同小異)網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products/car_list.asp?index2=12524
以及汽車保險共通條款網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company/content.asp?content=201783926371.pdf
第二個重點摘錄如下: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保險公司應該是用上面第六條的[三](不太會算項款,抱歉)來擺爛的,你們調解
搞了半天,我不同意就好了。反正共同條文還有刑事庭的支出我一概不理賠這條。
但查了司法院的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引用重點如下: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効力」這句話似乎有機會可以用來對抗保險公司。
因為條款明訂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經法院核定,司法院也都說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如果保險
公司執意不出錢,我感覺(不是專業,只能用感覺,連「認為」都不便使用)應該
是可以先墊款完成和解及法院核定後(PS),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該筆墊付
金額以及民事提告的律師及訴訟費用。
不知道以上觀點是否有可行性?
PS: 是先法院核定還是先墊款我沒經驗不清楚,似乎是要先墊,法院最後核定這
整個結果,類似見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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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爸開貨車送貨回來 行經路口 正準備左轉進入巷內
: 此時一台 摩托車突然逆向行駛而來 我老爸看到黑影來不及煞 就撞上他了~
: 影片如下~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JEpWdsu1WM&t
我在原譒發的第一篇文的推文有推很多內容,這裏會回文,主要是把今天
查到的調解相關條文分享並讓大家公開討論,讓更多人知道,也希望法律專業
網友能提供專業看法。其他關於車禍流程(鑑定,調解,刑民庭)等以前到今天眾
網友分享的已經很多,也可見本系列各文的本文或推文,不再重覆。
主要是我之前在本板看過有人提到保險公司不肯同意調解的賠償金額,這會
導致被保險人一定要到刑事被判刑易科罰金,然後民事庭確定判決金額才肯依民
事確定判決理賠。那麼任意險難道是保心酸的?一定要自己出了律師費繳了易科
罰金,保險公司才能賠民事賠償金嗎?
我早上再查了保險條款和司法院的調節效力說明,感覺應該不是這麼簡單。
附上富邦的保險理賠相關條款(其他家應該大同小異)網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products/car_list.asp?index2=12524
以及汽車保險共通條款網址
https://tran.518fb.com/portal/company/content.asp?content=201783926371.pdf
第二個重點摘錄如下:
第六條 直接請求權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
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其金額之認定,依下列規定: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經當事人雙方於訴訟上或訴訟外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三、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定,並經本公司同意者。
保險公司應該是用上面第六條的[三](不太會算項款,抱歉)來擺爛的,你們調解
搞了半天,我不同意就好了。反正共同條文還有刑事庭的支出我一概不理賠這條。
但查了司法院的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03.asp
引用重點如下:
二、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經法院核定
的刑事調解,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
的者,該調解書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効力」這句話似乎有機會可以用來對抗保險公司。
因為條款明訂
一、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經法院核定,司法院也都說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如果保險
公司執意不出錢,我感覺(不是專業,只能用感覺,連「認為」都不便使用)應該
是可以先墊款完成和解及法院核定後(PS),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該筆墊付
金額以及民事提告的律師及訴訟費用。
不知道以上觀點是否有可行性?
PS: 是先法院核定還是先墊款我沒經驗不清楚,似乎是要先墊,法院最後核定這
整個結果,類似見證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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