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0萬藍寶堅尼被銷毀變8千元廢鐵…他 - 汽車
By Charlotte
at 2020-06-05T19:55
at 2020-06-05T19: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olover ()》之銘言:
: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 機師林修帆2013年底時,開著剛進口、還未掛牌,價值1500萬的藍寶堅尼,在台中遭查扣
: ,經行政訴訟2年多,仍於2016年12月14日慘遭銷毀,成了價值僅8000元的廢鐵。林修帆
: 的合夥人原姓男子,認為處分機關行使公權力過失,更指2005年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有誤,使他們的車子在錯誤的法條下被銷毀,向交通部及台北交通裁決所請求國賠1500
: 萬元。
: 推 BMW740Li: 1500萬用銷毀也是過當,拿去拍賣不是很好嗎 06/05 18:09
: → BMW740Li: 可以養一個公務人員一輩子 06/05 18:10
: → tcancer: 照理說車子被交管處罰第12條沒入後死活就沒原車主的事了 06/05 18:36
: → tcancer: 裁決所也是照程序處理,難道原車主想說被拍賣還再買回來? 06/05 18:37
: 推 hcshin: 沒人 vs 沒入,看得出哪裡不同嗎 XD 06/05 18:41
: 推 light55510: 這規定真的蠻低能的,法拍收錢入國庫不是很好嗎,為 06/05 18:49
: → light55510: 何一定要壓成廢鐵 06/05 18:49
: 推 peterpeterpe: 我們的政府很有錢啊 06/05 18:51
: → Superleggera: 拿去改成警車啊,廢物政府 06/05 19:07
: 推 evermpeg2: 沒牌就不能上路,雖說可惜,但是壓掉很合理,不處理掉 06/05 19:17
: → evermpeg2: 法拍才奇怪,你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06/05 19:17
: 推 papa7788: 仇富擾民 06/05 19:17
: 推 cka: 理虧不代表要壓掉,不給補救機會不符比例原則 06/05 19:18
: 推 lopas: 法拍沒法源依據?就是要立法啊 06/05 19:22
這件事情不是新聞了,也因此吵過沒入車輛處置方法的問題
之前是要看該案件主管機關,也就是哪個單位
(好像跟被處罰人戶籍有關,這個我不確定)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https://reurl.cc/R4Qodg
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違反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九項的車是被「沒入」
沒入之後怎麼處理呢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第67條第七項
七、經處分沒入之車輛,於裁決確定後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辦理。
然後回到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3 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
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
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
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
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
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換句話說沒入後怎麼處置是依照這個案件主管機關之前定的施行辦法
但這邊就出現了歧異
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施行辦法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K0040046
第 6 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
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
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入並經裁決確定
後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場所
通知原移送機關。應銷毀之車輛屬拼裝車者,原移送機關並應派人會同銷
毀。
監理所、站管轄之車輛,在其管轄區域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
罰機關代為處理。
所以一般狀況下假定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主管機關照這條來,
(可以做為「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引用)就是照這條
但所有直轄市政府有一個施行細則
參照 臺北市政府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70051000100-0940426
五、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於沒入車輛之交通違規案件,應於規定期限
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一個月內會同委託廠商派員至車輛保管場地
辦理點交,並即依程序辦理銷毀作業;如非屬應沒入車輛,應由原舉
發單位通知原車輛所有人領回。
換句話說直轄市並不是 沒入 ==> 拍賣 ==> 銷毀
而是 沒入 ==> 銷毀
沒記錯的話這個大牛的事情就是在吵這項
沒入車輛怎處理? 全台規定不一 (2019/04/05)
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68/3738121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累犯、拒測、拒測累犯,若有肇事
致人重傷或傷亡,依規定需沒入車輛。不過,沒入車輛規範至今「一國兩制」,在六都會
直接被銷毀,六都以外縣市車輛會先拍賣、賣不出去才銷毀。交通部表示,已建議六都訂
定自治條例,讓車輛不會只能變「廢鐵」。
.
.
.
2016年也曾經發生有民眾駕駛林寶堅尼超跑「大牛」上路遭攔查,因無牌照被沒入後銷毀
,違規的車主只遭罰3600元,無辜的「大牛」則被銷毀,銷毀後廢鐵論斤賣一斤6元,約
賣得9990元。 <== 就是原po新聞這起事情
但2010年南投曾有一部「Dodge Viper毒蛇」超跑懸掛他車車牌上路,被警方攔檢後沒入
,因非在六都,該超跑有「一線生機」可先經拍賣,最後拍賣價60萬元歸入國庫。
藍寶堅尼「大牛」公開銷毀後 交通將修法沒入車輛拍賣處理 (2019/06/03)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1460553
為了解決法規二制問題,交通部遂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將全台統一規定,未來直轄市應參照公路總局規定,沒入車輛裁決後,應先公開
拍賣,無人受理或不堪用不適宜拍賣才可銷毀,相關新規定預計7月1日起上路,屆時直轄
市可參照公路總局規定訂定相關辦法,至於直轄市新規定實施日期,則依照其修訂相關辦
法作業時程而定。
直轄市搞定這件事情了沒就不知道了,一時還沒查到 ...
--
: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 機師林修帆2013年底時,開著剛進口、還未掛牌,價值1500萬的藍寶堅尼,在台中遭查扣
: ,經行政訴訟2年多,仍於2016年12月14日慘遭銷毀,成了價值僅8000元的廢鐵。林修帆
: 的合夥人原姓男子,認為處分機關行使公權力過失,更指2005年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 例有誤,使他們的車子在錯誤的法條下被銷毀,向交通部及台北交通裁決所請求國賠1500
: 萬元。
: 推 BMW740Li: 1500萬用銷毀也是過當,拿去拍賣不是很好嗎 06/05 18:09
: → BMW740Li: 可以養一個公務人員一輩子 06/05 18:10
: → tcancer: 照理說車子被交管處罰第12條沒入後死活就沒原車主的事了 06/05 18:36
: → tcancer: 裁決所也是照程序處理,難道原車主想說被拍賣還再買回來? 06/05 18:37
: 推 hcshin: 沒人 vs 沒入,看得出哪裡不同嗎 XD 06/05 18:41
: 推 light55510: 這規定真的蠻低能的,法拍收錢入國庫不是很好嗎,為 06/05 18:49
: → light55510: 何一定要壓成廢鐵 06/05 18:49
: 推 peterpeterpe: 我們的政府很有錢啊 06/05 18:51
: → Superleggera: 拿去改成警車啊,廢物政府 06/05 19:07
: 推 evermpeg2: 沒牌就不能上路,雖說可惜,但是壓掉很合理,不處理掉 06/05 19:17
: → evermpeg2: 法拍才奇怪,你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06/05 19:17
: 推 papa7788: 仇富擾民 06/05 19:17
: 推 cka: 理虧不代表要壓掉,不給補救機會不符比例原則 06/05 19:18
: 推 lopas: 法拍沒法源依據?就是要立法啊 06/05 19:22
這件事情不是新聞了,也因此吵過沒入車輛處置方法的問題
之前是要看該案件主管機關,也就是哪個單位
(好像跟被處罰人戶籍有關,這個我不確定)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https://reurl.cc/R4Qodg
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違反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二、九項的車是被「沒入」
沒入之後怎麼處理呢
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第67條第七項
七、經處分沒入之車輛,於裁決確定後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四項、
第五項規定辦理。
然後回到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3 條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
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
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
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
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
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
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換句話說沒入後怎麼處置是依照這個案件主管機關之前定的施行辦法
但這邊就出現了歧異
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施行辦法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K0040046
第 6 條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均應於規定限期內
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
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沒入並經裁決確定
後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
前項情形該管公路監理機關應將預定公開拍賣或銷毀之日期、時間、場所
通知原移送機關。應銷毀之車輛屬拼裝車者,原移送機關並應派人會同銷
毀。
監理所、站管轄之車輛,在其管轄區域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委託當地處
罰機關代為處理。
所以一般狀況下假定主管機關是交通部公路總局或主管機關照這條來,
(可以做為「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引用)就是照這條
但所有直轄市政府有一個施行細則
參照 臺北市政府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10070051000100-0940426
五、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對於沒入車輛之交通違規案件,應於規定期限
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一個月內會同委託廠商派員至車輛保管場地
辦理點交,並即依程序辦理銷毀作業;如非屬應沒入車輛,應由原舉
發單位通知原車輛所有人領回。
換句話說直轄市並不是 沒入 ==> 拍賣 ==> 銷毀
而是 沒入 ==> 銷毀
沒記錯的話這個大牛的事情就是在吵這項
沒入車輛怎處理? 全台規定不一 (2019/04/05)
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68/3738121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累犯、拒測、拒測累犯,若有肇事
致人重傷或傷亡,依規定需沒入車輛。不過,沒入車輛規範至今「一國兩制」,在六都會
直接被銷毀,六都以外縣市車輛會先拍賣、賣不出去才銷毀。交通部表示,已建議六都訂
定自治條例,讓車輛不會只能變「廢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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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也曾經發生有民眾駕駛林寶堅尼超跑「大牛」上路遭攔查,因無牌照被沒入後銷毀
,違規的車主只遭罰3600元,無辜的「大牛」則被銷毀,銷毀後廢鐵論斤賣一斤6元,約
賣得9990元。 <== 就是原po新聞這起事情
但2010年南投曾有一部「Dodge Viper毒蛇」超跑懸掛他車車牌上路,被警方攔檢後沒入
,因非在六都,該超跑有「一線生機」可先經拍賣,最後拍賣價60萬元歸入國庫。
藍寶堅尼「大牛」公開銷毀後 交通將修法沒入車輛拍賣處理 (2019/06/03)
https://speed.ettoday.net/news/1460553
為了解決法規二制問題,交通部遂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將全台統一規定,未來直轄市應參照公路總局規定,沒入車輛裁決後,應先公開
拍賣,無人受理或不堪用不適宜拍賣才可銷毀,相關新規定預計7月1日起上路,屆時直轄
市可參照公路總局規定訂定相關辦法,至於直轄市新規定實施日期,則依照其修訂相關辦
法作業時程而定。
直轄市搞定這件事情了沒就不知道了,一時還沒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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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20-06-09T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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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20-06-12T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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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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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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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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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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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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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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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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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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