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開車撞到B行人,B要如何向A求償? - 汽車
By Connor
at 2008-10-20T00:00
想問懂法律的人,假如A先生開車撞到B行人,B要向A索賠,B在刑法和民法這兩方面要如何處理??
車禍被害人權利須知一、刑事責任部分1.如果是過失傷害,這是告訴乃論的罪,請把握6個月的告訴期間。告訴後如果和解成立,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2.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最重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死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詳細可以看刑法第284條及第276條)。3.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是分開的,刑事程序的檢察官或法官並不能幫你逼對方賠償,不過對方賠償與否可以作為判罪輕重的依據之一。二.民事責任部分1.對方如果有過失您而受害,對方將必須以他的過失程度及您這分面受損害程度賠償您,如果您這邊也有過失,或對損害的擴大也有不對,賠償額度將會被扣減下來。2.您可以在刑事案件被告被檢察官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對方損害賠償,這時候不必另外繳納裁判費給法院。3.關於賠償的數額如果雙方談不攏,可以向各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幫忙解決。4.因為打官司的過程需要相當的時間,為了避免將來官司打贏了,但對方先惡意脫產,您應該儘早將對方的財產假扣押查封起來。關於假扣押如何辦,可以至法院服務台詢問。5.一般可以請求賠償的數額,法院的判決都需要有證據,所以您應該保留單據或取得證明,以便將來在訴訟時提出。6.可以請求的數額:如果是受傷那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看護費、藥品費、醫療設備費、往來計程車費、車輛受損修復費,未能上班的薪水損失,如果有殘廢或喪失工作能力,也可以請求減少工作能力的損失,另外就是精神慰撫金。這部分刑事法院法官在刑事判決之後,有時候也會將民事的附帶民事賠償一併解決。有時候也會因為案件比較繁雜而移給民事庭法官另外判,這時您要另外出庭。7.強制執行:(1)如果在法院沒有辦法和解,那麼就一直要等官司打確定了才能拿確定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時要先向國稅局查被告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或薪資等,然後繳交執行費,於法院審核過後,就會查封,拍賣對方的財產。(2)如果對方的不動產有設定銀行抵押,拍賣後銀行優先分配,如果查封拍賣都分不到,這時候法院就會以縱使拍賣也拿不到錢,拍賣無實益而結案,法院無奈也只能發一張債權憑證,供作證明書,要看以後被告有沒有財產再由您申請執行,但記得要按時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3)被告除其本身的財產外,不能查封他的家人,包括太太的財產,因為夫妻財產是分開的,各自擁有所有權。因此只能看看被告有沒有保險,向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請求或請求被害人補償,但數額有一定限度,詳情可洽保險公司詢問。...Showmore
簡單厄要說明一下:1.車禍肇事6個月以內一定要請求2.車子都有強制險或任意險,可請對方保險公司理賠3.盡速聲請調解(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4.調閱車禍肇事圖,離清責任歸屬或多寡,或確定路權優先順序,這影響到日後求償或過失責任的問題5.刑事部份-過失傷害,要看過失比例誰多及誰少,過失多,所負擔的責任就多。調解三次不成,準備向法院聲請刑事或民事損害償...Showmore
車禍和解契約該如何寫?最近看到有網友遇到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姜智逸律師最近看到有網友遇到一個令人困擾的問題,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這位網友騎機車不小心撞上一位路人,並讓他受傷,後來雙方私下和解,這位網友也願意賠償,但是過了幾個月後,被害人竟然又來索賠,要求額外的車禍損害費用,這樣的要求,合理嗎?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上對於這一類事件的規範。不小心撞到行人,在民事責任上屬於「侵權行為」,規定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對於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採「損害填補原則」,也就是說,受害者有任何損害,加害者都要負責賠償,這位網友的所碰到的狀況,就民法的角度來看,只要受害者能證明這個損害是基於加害人的侵權行為所導致(也就是我們一般提到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必須要賠償,所以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加害人仍然要賠償受害者這筆損失是正確的。就法律的角度來看好像很正確,有損害就必須填補的觀念也符合一般人的直覺,不過就有一個弔詭之處就是既然雙方先前已經私下和解,就代表雙方願意解決此次紛爭,那和解之後又來請求,豈非違反雙方先前的和解誠意?可是,我們的法律又規定有損害就必須填補,不管先前有無和解,如此一來,先前的和解不等於是兒戲?有沒有辦法雙方一次就和解完畢,不要有接下來的紛爭?相信這是一般人常常會有的疑問。方法當然有,這就是我們要談的主題--車禍和解契約。和解契約,是雙方在和解時候,證明雙方和解事項內容的書面,就這個車禍事件看,雙方若進行私下和解時,一定要簽訂書面和解契約,並有雙方簽字,最重要的是,您一定要檢查這份和解契約要有以下幾點:一、表明本事件的經過情形,例如:在何時、駕駛車輛之車號、地點等等足以描述本次事件的一切項目。二、和解條件,例如:賠償金額、賠償方式等等。三、要有表明「本次和解條件,包括本次事件的所有損害」類似的字眼。四、要有表明「經過本次和解後,受害人同意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類似的字眼。當然,這時候一定有許多懂法律的朋友會想,法律上的權利並不會因為和解契約上有「放棄提起民刑事訴訟權利」的字眼就當然消滅,畢竟這是受害者的權利。這個看法的確是正確的,受害者若受有損害,還是可以提起訴訟,不過我們必須強調,和解契約的內容,將可以保障在訴訟上不至於受到太大傷害。再回到先前提到的民法上「損害填補原則」,就字面上的涵義來看,是「只要有損害,就必須賠償」,但是如果我們動動腦,可以發現更簡單的涵義:「只要損害已經填補,就不必賠償」。從這個角度來看,若受害人信誓旦旦主張自己受有如何如何的損害,並要求賠償時,加害人可以提出書面和解契約並主張:「受害人的損害業已填補,而且為受害人所承認並簽字」,如此一來即可免除加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刑事方面,受害者當然也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此時加害者可以提出和解契約中受害人「放棄提起一切民事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字樣,相信可以得到檢察官的諒解,不起訴處分的機會也將大增。當然,簽訂和解契約只是一種保護自己的手段而已,加害人對於和解內容還是要確實履行,否則仍然不得用上開主張來保障自己。我們還是要提醒大家,當有糾紛出現時,還是要靠大家誠意才是解決紛爭的關鍵!...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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