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與計程車的法規爭議問題 - 汽車
By Rebecca
at 2019-03-26T11:56
at 2019-03-26T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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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其實想寫這樣的東西已經好幾天了,一直覺得板上缺乏一個從「無關個人喜好」的
角度出發來針對事情的討論。剛好今天在辦公室打工比較閒,所以就打算寫個文;
這會是一篇比較長的文章,也不容易寫得好,因為有很多法律跟抽象的概念很難轉
換,我也只能盡量
以下會分成幾個段落逐一討論,試著把我知道的東西轉換為比較能理解的文字
1.UBER的本質是甚麼?
UBER一直稱自己是一種「共享經濟」的模式,這從字面上不難懂,但是要深入理解這個問
題,可能要先看UBER早期營運時的標語;他們用的詞是類似於「每一部私家車,都是一部
計程車」的概念
也就是說,UBER透過平台的建制,來吸引司機和使用者加入,在系統平台上媒合地點與路
線相近的駕駛人與使用者。概念說起來不難懂,但這其實是科技進步下的產物,因為如果
你的技術不夠先進,沒有辦法即時且精確的定位到司機與使用者時,根本無從媒合起;或
是你沒有支付系統跟計算的方式,而是單純只能付現金給司機的話,那平台也運作不起來
所以UBER早期的運作理念,其實有點類似「超級搭便車」的概念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跟共乘的概念也有點像。例如我申請加入UBER司機,我每天下班的路
線可能固定從科學園區到新竹忠孝路的大潤發,而當這個路線或是相近的路線上剛好有使
用者找車時,UBER的系統便會把我們兩個配對在一起,讓他搭我的車回去,這其實就是共
享經濟的基礎理念跟運作模式
然而,單純給別人搭便車對我而言沒有好處,除非我佛心來的,否則沒有意義。所以UBER
要求乘客支付貨幣作為報酬,增加我願意加入這個媒合系統的動機,這就是UBER早期招攬
司機時一直宣傳的,只要願意順路兼差,一個月就可以增加好幾千,甚至上萬的收入;而
對乘客來說,由於他不搭我的車也得搭計程車,錢都是要付的,付給誰他無所謂
因此,在利益與需求的結合下,UBER共享經濟的運作概念模式可以成形
但,問題也就出在這裡,這也是最多人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也就是我們其實應該把UBER的
「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你仔細看的話就會發現,UBER司機在做的事情,其實本質上跟計程車司機沒有兩樣,也就
是我把某人從A點載到B點,然後收錢;這其實也就是運輸業者(俗稱小黃)在做的事情
那問題出在哪呢?
差別點在於,UBER的運作模式下把傳統計程車在做的「承攬客人」跟「駕駛運輸」的過程
給拆開了。傳統的計程車運輸是定點攬客,然後把客人載到定點;近年來發展出電話、APP
叫車等服務,但本質上在營運的仍然是那些從事運輸的業者,也就是司機。所以他們是按
照運輸業的規範,遵守規定營運並收取相關費用,那些APP本質上是為了司機服務
UBER不一樣的點是,它是倒過來的,UBER實際上在營運的是那個平台,司機是為平台服務
的;乘客實際上付錢也不是付給司機,而是付給UBER的平台,只是系統會幫你把錢分配給
司機。在這個過程中,UBER的營運概念把傳統計程車的業務給解構了,並且改變了分配模
式,讓UBER的運作成為一個很難被精確定義的模式
套句國外的形容,「不適用現況下任何法規的怪獸」
2.UBER的爭議點是甚麼?
有些人會認為,UBER的問題不過是不繳稅或是甚麼的,只要繳稅就好了吧?
其實不完全是,UBER發展最大的問題是出在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過去存在,或是任何現
況下的法規規範,所以無法可管
我們以台灣早期的UBER發展簡單來說,它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但很多地方不
同,行為看起來很像,但法律的關鍵是怎麼「認定」A行為跟B行為之間的差異
在這裡要先釐清的是,我們平常自己開車可以載人,就算你載滿五個人也不需要甚麼職業
駕照。像我平常回中部,會在清交大二手拍拍裡面找人共乘,我就算跟載的人要求油資補
貼,收了錢,在法規上也不會怎樣,原因是因為法規不會特別去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常
態性的在營業或是營利。所以我雖然收了一些回饋,但要抓我非法營利或開白牌計程車是
很難這樣認定的
當然,一個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很複雜的,例如我如果到新竹火車站前整天載人,然後收錢
,被警察抓的時候宣稱「我只是剛好跟大家都要去同一個地方」的共乘,我想這無論如何
說不過去,因為這怎麼看都像常態性的營業或營利行為
然而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你必須要有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你才能從事運輸業務並且營利
,這是政府對一個行業的規範與基本管理;UBER的司機本身並不算是在營業,但是他卻會
開車載人,然後賺到錢
就行為的結果來看,UBER司機跟計程車司機沒有不同
也就是說,UBER的司機在以前的法規認定上,屬於非法營運的狀況
而在以前很多UBER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原因是因為UBER的運作模式,某種程度上讓他
們產生了上述的感覺;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的是,明明攬客的就不是我,我只是開車載人
到定點,我也不是跟顧客收錢,為甚麼我有問題?
原因是因為,UBER平台把「承攬客戶」跟「運輸業務」兩者在概念上給拆開了,所以乘客
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平台」的服務費用,而UBER再將這筆收到
的服務費用按比例分配給幫忙開車的人;所以在法規上,這就形成了很多跳過了現有法規
的問題,造成很多複雜的狀況
法規規定沒有職業駕照跟營業登記就不能執業,但司機覺得我又沒有在執業,跟客人收錢
的也不是我,關我屁事?
UBER平台覺得,我是提供資訊服務,然後收服務費分配給開車的人,我收的是資訊服務費
又不是車資,我是資訊服務業,又不是交通運輸業,關我屁事?
然而在運輸業者眼裡,UBER最大的問題是
憑甚麼這些人可以不受規範、不合規定的做著跟我們一樣的事情?
由於過往的法規中不可能有這種狀況,所有的法規制定不可能規定到以往世界裡面不存在
的事情,就像60年代的刑法裡面不可能對網路犯罪,或網路人格權之類的概念有所認知一
樣,因為根本連沒網路,連要上網罵人肥宅的機會都沒有。一定都是網路逐漸普及了,開
始有人在網路上要「燒他全家、打他媽媽」之類的,狀況逐漸出現了,碰到的問題多了,
法規才可能去因應現實做出更動
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可以認為法律跟社會的規範變動都是很緩慢的,這是事實
因此UBER的出現,最大的衝擊就在於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任何一樣現況下的法規規範
你說他是資訊服務業嗎?單就平台來說,是,問題是下面的司機不是,司機怎麼看都是運輸
業。但問題是,司機一是不符合運輸業的資格要求,二是由於業務內容被分割開了,所以
司機也不認為自己在從事運輸業,但他實際在做的事情就跟計程車司機沒兩樣
那平台到底可不可以說,我只是經營平台,下面的司機跟我無關,我還是資訊服務業?
這就牽涉到很多法律概念的問題,也就是怎麼認定UBER司機跟平台之間的關聯,這也會跟
UBER平台、利潤分配的模式之類的有關,但很複雜,總之我們知道現況政府不接受UBER單
純宣稱自己只是資訊服務業
3.UBER跟計程車之前的爭執點在哪裡?
很多人把計程車跟UBER之爭理解成市場的自由競爭跟素質差異問題,其實這只是很末端的
使用者感受的問題;UBER對計程車業最大的衝擊在於它帶來了一個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市場
競爭型態,說穿了就是不公平競爭。套用回UBER最原先的理念,你其實就可以理解UBER在
做的事情,把每一部私家車都變成計程車,本質上就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變成司機,因此
在理想的UBER世界裡,我們根本不需要那些整天排班計程車,因為所有人都可以是計程車
理念很好,但碰到現實世界的規範時會出問題
因為運輸業的法規規定,不可以每個人都是計程車司機
再說,現實世界中計程車司機早就存在了,他們不會希望自己被消滅,因為他們就靠開車
這件事情吃飯;你說計程車司機很多人素質很差、根本不尊重自己的職業blabla...但這不
改變他們靠這件事吃飯的事實,差別點只在於當他們素質不好時,你飯會給得不太高興
如果UBER的規模很小,或是平台本身單純媒介,不收取任何費用,司機也不收錢,單純開
身體健康的佛心共乘,那就不存在甚麼營利、競爭跟衝擊的問題;問題是出在運輸業的市
場就這麼大,當UBER平台跟營運模式越來越壯大的時候,必然會衝擊到原本運輸業的利潤
跟生態,而UBER這種不受法規規範的營運模式肯定會被注意,所以就會變成...
小黃司機:「你看,他在攬客收錢」
UBER司機:「我沒有,我這是順路」
小黃司機:「說你攬客就攬客,大人快鍘他!」
UBER司機:「......」
所以前幾年政府開始處罰跟調查UBER,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壯大到一定的程度,甚至衝
擊到原有的運輸業體系了。在這種時候,通常政府有兩種選擇
1.為UBER量身打造一個特有法規
2.把UBER塞進現有的法規體系下
2是政府現在的做法,也就是試著用現有的法規體系框架來規範一個新的營運模式,好處是
比較省事,也不用改東改西;缺點是,因為現有的法規體系本身就不可能預料到這種模式
的出現,所以很容易頭塞進去了腳進不去,或是進去是進去了,但是角度很怪,在裡面很
不舒服
在這種情況下,會被認為可能會扼殺新興產業的運作,這也不是沒有道理
舉例而言,UBER平台後來決定以跟租賃車公司合作並代聘駕駛的做法,來解決無職業駕照
的司機不能載客的問題;但新的問題就變成以租賃車之名,行計程車之實的問題,或是租
賃時數過短的狀況,因為在現行法規上,租賃的人是乘客而不是司機
簡單來說,就是法規不合身,現在也重新爆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的問題
,就是前陣子板上也吵很久的東西;簡單來說,就是政府認為你現在用租賃車的法規來運
作,那你就要符合租賃業的規定,不能用計程車的模式跑租賃業,或是租賃業拿來當計程
車用,這不合法
板上很多人一樣把這件事情理解為素質跟體驗之爭,其實一直以來都不完全是如此,也是
合法與否之爭的問題。你也可以說在市場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到底要不要去規範一個新興
產業平台?而如果要的話,要怎麼規範的差異
其實UBER的創新運作模式幾乎在全世界每個國家都碰到類似的爭議,這並不是台灣獨有的
問題,因為全世界幾乎都有計程車的存在,而UBER帶來的衝擊本質上就是針對運輸業而來
的。所以基本上每個國家的計程車都在抗議UBER,而UBER也真的在衝擊每個國家現有的運
輸法規體系
在這個情況下,選擇為UBER量身打造特有法規的國家其實不多
你要說我們的政府特別廢,沒有勇氣面對創新,只懂得保護計程車嗎?
實際上大部份的政府都是選擇2,而不是選擇1,維基百科上面寫了很多,原因我就不特別
探討了
4.對乘客而言的差別是甚麼?
坦白說,沒有差別,很多人甚至喜歡UBER勝過於計程車,因為UBER帶來的乘客體驗通常比
較好。這或許是事實,但這是從個人的角度看事情,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並不能以這種
「我喜不喜歡」、「體驗好不好」的角度來看,而必須站在更高的位子考慮更整體的問題
5.結論
當然,我自己覺得UBER的問題其實很複雜,牽涉到法規制定跟運營的部份,有很多抽象的
概念轉換跟分割很難解釋給一般民眾聽,所以早期面對爭議,政府最簡單的說法其實就是
「幹,他們欠稅」
說欠錢最容易懂,因為最簡單
UBER跟日租套房、AIRBNB之類的平台,其實都有類似的問題,也就是透過新的資訊平台跟
支付系統,他們可以把很多過往難以實現或是僅僅在想法上存在的概念轉換為新的運作模
式;但也都會碰到實務上的法規衝擊跟運作問題
舉例來說,很多人喜歡日租套房,因為日租套房通常比飯店便宜,設備通常也不差,整體
來說比飯店划算;但問題是,日租套房實際上是拿住家當飯店旅館業的概念在營業出租,
這在消防法規之類的部份都幾乎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沒出事的時候還好,一旦出事了都
會非常、非常麻煩。而且某種程度上,你也必須承認當規範只適用於某些人時,這競爭本
質上就不會是公平的
當然,身為消費者,喜歡便宜又要好的體驗是正常的,就像我個人也喜歡AIRBNB跟日租套
房勝過一般飯店,這是事實;雖然我沒搭過UBER,但我看板上普遍也是對UBER的體驗勝過
計程車...以我自己搭計程車的經驗,我也是可以想像
但良好的使用者體驗,是不是應該成為為它們量身打造法規,或是不用遵守規定的理由,
我只能說這顯然未必如此。而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也非常的複雜,並不是一句話說政府只
要有魄力,甚麼都可以做這麼簡單。就算要為UBER量身打造法條,光是在法條下要怎麼認
定平台跟司機之間的關係就很麻煩,你說是雇傭關係嗎?
如果是的話,那要不要遵守勞動雇用的相關法規?
如果不是的話,那是甚麼關係?
如果UBER的司機犯罪或是出事了,那UBER的平台要負擔責任嗎?
這只是舉例,實際上會有非常多的東西要改,量身打造法規的複雜程度其實不是我們一般
非專業人士,單純搭搭UBER的人可以理解的東西
當然講了這麼多,有些人可能還是會覺得我在幫小黃講話blabla之類的,不知道,畢竟很
難說;但我其實並沒有這個意思,而是設法把我自己理解到的一些比較複雜而且抽象的爭
議表達出來,順帶陳述我個人對於改動法規的一些看法,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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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出發來針對事情的討論。剛好今天在辦公室打工比較閒,所以就打算寫個文;
這會是一篇比較長的文章,也不容易寫得好,因為有很多法律跟抽象的概念很難轉
換,我也只能盡量
以下會分成幾個段落逐一討論,試著把我知道的東西轉換為比較能理解的文字
1.UBER的本質是甚麼?
UBER一直稱自己是一種「共享經濟」的模式,這從字面上不難懂,但是要深入理解這個問
題,可能要先看UBER早期營運時的標語;他們用的詞是類似於「每一部私家車,都是一部
計程車」的概念
也就是說,UBER透過平台的建制,來吸引司機和使用者加入,在系統平台上媒合地點與路
線相近的駕駛人與使用者。概念說起來不難懂,但這其實是科技進步下的產物,因為如果
你的技術不夠先進,沒有辦法即時且精確的定位到司機與使用者時,根本無從媒合起;或
是你沒有支付系統跟計算的方式,而是單純只能付現金給司機的話,那平台也運作不起來
所以UBER早期的運作理念,其實有點類似「超級搭便車」的概念
某種程度上來說,這跟共乘的概念也有點像。例如我申請加入UBER司機,我每天下班的路
線可能固定從科學園區到新竹忠孝路的大潤發,而當這個路線或是相近的路線上剛好有使
用者找車時,UBER的系統便會把我們兩個配對在一起,讓他搭我的車回去,這其實就是共
享經濟的基礎理念跟運作模式
然而,單純給別人搭便車對我而言沒有好處,除非我佛心來的,否則沒有意義。所以UBER
要求乘客支付貨幣作為報酬,增加我願意加入這個媒合系統的動機,這就是UBER早期招攬
司機時一直宣傳的,只要願意順路兼差,一個月就可以增加好幾千,甚至上萬的收入;而
對乘客來說,由於他不搭我的車也得搭計程車,錢都是要付的,付給誰他無所謂
因此,在利益與需求的結合下,UBER共享經濟的運作概念模式可以成形
但,問題也就出在這裡,這也是最多人會產生誤解的地方,也就是我們其實應該把UBER的
「平台」跟「司機」拆開來看
你仔細看的話就會發現,UBER司機在做的事情,其實本質上跟計程車司機沒有兩樣,也就
是我把某人從A點載到B點,然後收錢;這其實也就是運輸業者(俗稱小黃)在做的事情
那問題出在哪呢?
差別點在於,UBER的運作模式下把傳統計程車在做的「承攬客人」跟「駕駛運輸」的過程
給拆開了。傳統的計程車運輸是定點攬客,然後把客人載到定點;近年來發展出電話、APP
叫車等服務,但本質上在營運的仍然是那些從事運輸的業者,也就是司機。所以他們是按
照運輸業的規範,遵守規定營運並收取相關費用,那些APP本質上是為了司機服務
UBER不一樣的點是,它是倒過來的,UBER實際上在營運的是那個平台,司機是為平台服務
的;乘客實際上付錢也不是付給司機,而是付給UBER的平台,只是系統會幫你把錢分配給
司機。在這個過程中,UBER的營運概念把傳統計程車的業務給解構了,並且改變了分配模
式,讓UBER的運作成為一個很難被精確定義的模式
套句國外的形容,「不適用現況下任何法規的怪獸」
2.UBER的爭議點是甚麼?
有些人會認為,UBER的問題不過是不繳稅或是甚麼的,只要繳稅就好了吧?
其實不完全是,UBER發展最大的問題是出在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過去存在,或是任何現
況下的法規規範,所以無法可管
我們以台灣早期的UBER發展簡單來說,它跟計程車的服務行為看起來很像,但很多地方不
同,行為看起來很像,但法律的關鍵是怎麼「認定」A行為跟B行為之間的差異
在這裡要先釐清的是,我們平常自己開車可以載人,就算你載滿五個人也不需要甚麼職業
駕照。像我平常回中部,會在清交大二手拍拍裡面找人共乘,我就算跟載的人要求油資補
貼,收了錢,在法規上也不會怎樣,原因是因為法規不會特別去認定這樣的行為是屬於常
態性的在營業或是營利。所以我雖然收了一些回饋,但要抓我非法營利或開白牌計程車是
很難這樣認定的
當然,一個行為該如何認定是很複雜的,例如我如果到新竹火車站前整天載人,然後收錢
,被警察抓的時候宣稱「我只是剛好跟大家都要去同一個地方」的共乘,我想這無論如何
說不過去,因為這怎麼看都像常態性的營業或營利行為
然而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你必須要有職業駕照與營業登記,你才能從事運輸業務並且營利
,這是政府對一個行業的規範與基本管理;UBER的司機本身並不算是在營業,但是他卻會
開車載人,然後賺到錢
就行為的結果來看,UBER司機跟計程車司機沒有不同
也就是說,UBER的司機在以前的法規認定上,屬於非法營運的狀況
而在以前很多UBER司機不覺得自己在營業,原因是因為UBER的運作模式,某種程度上讓他
們產生了上述的感覺;他們也覺得莫名其妙的是,明明攬客的就不是我,我只是開車載人
到定點,我也不是跟顧客收錢,為甚麼我有問題?
原因是因為,UBER平台把「承攬客戶」跟「運輸業務」兩者在概念上給拆開了,所以乘客
沒有認知到自己支付的費用,其實是付給UBER「平台」的服務費用,而UBER再將這筆收到
的服務費用按比例分配給幫忙開車的人;所以在法規上,這就形成了很多跳過了現有法規
的問題,造成很多複雜的狀況
法規規定沒有職業駕照跟營業登記就不能執業,但司機覺得我又沒有在執業,跟客人收錢
的也不是我,關我屁事?
UBER平台覺得,我是提供資訊服務,然後收服務費分配給開車的人,我收的是資訊服務費
又不是車資,我是資訊服務業,又不是交通運輸業,關我屁事?
然而在運輸業者眼裡,UBER最大的問題是
憑甚麼這些人可以不受規範、不合規定的做著跟我們一樣的事情?
由於過往的法規中不可能有這種狀況,所有的法規制定不可能規定到以往世界裡面不存在
的事情,就像60年代的刑法裡面不可能對網路犯罪,或網路人格權之類的概念有所認知一
樣,因為根本連沒網路,連要上網罵人肥宅的機會都沒有。一定都是網路逐漸普及了,開
始有人在網路上要「燒他全家、打他媽媽」之類的,狀況逐漸出現了,碰到的問題多了,
法規才可能去因應現實做出更動
某種程度上來說,你也可以認為法律跟社會的規範變動都是很緩慢的,這是事實
因此UBER的出現,最大的衝擊就在於它不符合,也不適用於任何一樣現況下的法規規範
你說他是資訊服務業嗎?單就平台來說,是,問題是下面的司機不是,司機怎麼看都是運輸
業。但問題是,司機一是不符合運輸業的資格要求,二是由於業務內容被分割開了,所以
司機也不認為自己在從事運輸業,但他實際在做的事情就跟計程車司機沒兩樣
那平台到底可不可以說,我只是經營平台,下面的司機跟我無關,我還是資訊服務業?
這就牽涉到很多法律概念的問題,也就是怎麼認定UBER司機跟平台之間的關聯,這也會跟
UBER平台、利潤分配的模式之類的有關,但很複雜,總之我們知道現況政府不接受UBER單
純宣稱自己只是資訊服務業
3.UBER跟計程車之前的爭執點在哪裡?
很多人把計程車跟UBER之爭理解成市場的自由競爭跟素質差異問題,其實這只是很末端的
使用者感受的問題;UBER對計程車業最大的衝擊在於它帶來了一個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市場
競爭型態,說穿了就是不公平競爭。套用回UBER最原先的理念,你其實就可以理解UBER在
做的事情,把每一部私家車都變成計程車,本質上就是讓每一個人都可以變成司機,因此
在理想的UBER世界裡,我們根本不需要那些整天排班計程車,因為所有人都可以是計程車
理念很好,但碰到現實世界的規範時會出問題
因為運輸業的法規規定,不可以每個人都是計程車司機
再說,現實世界中計程車司機早就存在了,他們不會希望自己被消滅,因為他們就靠開車
這件事情吃飯;你說計程車司機很多人素質很差、根本不尊重自己的職業blabla...但這不
改變他們靠這件事吃飯的事實,差別點只在於當他們素質不好時,你飯會給得不太高興
如果UBER的規模很小,或是平台本身單純媒介,不收取任何費用,司機也不收錢,單純開
身體健康的佛心共乘,那就不存在甚麼營利、競爭跟衝擊的問題;問題是出在運輸業的市
場就這麼大,當UBER平台跟營運模式越來越壯大的時候,必然會衝擊到原本運輸業的利潤
跟生態,而UBER這種不受法規規範的營運模式肯定會被注意,所以就會變成...
小黃司機:「你看,他在攬客收錢」
UBER司機:「我沒有,我這是順路」
小黃司機:「說你攬客就攬客,大人快鍘他!」
UBER司機:「......」
所以前幾年政府開始處罰跟調查UBER,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壯大到一定的程度,甚至衝
擊到原有的運輸業體系了。在這種時候,通常政府有兩種選擇
1.為UBER量身打造一個特有法規
2.把UBER塞進現有的法規體系下
2是政府現在的做法,也就是試著用現有的法規體系框架來規範一個新的營運模式,好處是
比較省事,也不用改東改西;缺點是,因為現有的法規體系本身就不可能預料到這種模式
的出現,所以很容易頭塞進去了腳進不去,或是進去是進去了,但是角度很怪,在裡面很
不舒服
在這種情況下,會被認為可能會扼殺新興產業的運作,這也不是沒有道理
舉例而言,UBER平台後來決定以跟租賃車公司合作並代聘駕駛的做法,來解決無職業駕照
的司機不能載客的問題;但新的問題就變成以租賃車之名,行計程車之實的問題,或是租
賃時數過短的狀況,因為在現行法規上,租賃的人是乘客而不是司機
簡單來說,就是法規不合身,現在也重新爆出「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的問題
,就是前陣子板上也吵很久的東西;簡單來說,就是政府認為你現在用租賃車的法規來運
作,那你就要符合租賃業的規定,不能用計程車的模式跑租賃業,或是租賃業拿來當計程
車用,這不合法
板上很多人一樣把這件事情理解為素質跟體驗之爭,其實一直以來都不完全是如此,也是
合法與否之爭的問題。你也可以說在市場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到底要不要去規範一個新興
產業平台?而如果要的話,要怎麼規範的差異
其實UBER的創新運作模式幾乎在全世界每個國家都碰到類似的爭議,這並不是台灣獨有的
問題,因為全世界幾乎都有計程車的存在,而UBER帶來的衝擊本質上就是針對運輸業而來
的。所以基本上每個國家的計程車都在抗議UBER,而UBER也真的在衝擊每個國家現有的運
輸法規體系
在這個情況下,選擇為UBER量身打造特有法規的國家其實不多
你要說我們的政府特別廢,沒有勇氣面對創新,只懂得保護計程車嗎?
實際上大部份的政府都是選擇2,而不是選擇1,維基百科上面寫了很多,原因我就不特別
探討了
4.對乘客而言的差別是甚麼?
坦白說,沒有差別,很多人甚至喜歡UBER勝過於計程車,因為UBER帶來的乘客體驗通常比
較好。這或許是事實,但這是從個人的角度看事情,從政策執行者的角度,並不能以這種
「我喜不喜歡」、「體驗好不好」的角度來看,而必須站在更高的位子考慮更整體的問題
5.結論
當然,我自己覺得UBER的問題其實很複雜,牽涉到法規制定跟運營的部份,有很多抽象的
概念轉換跟分割很難解釋給一般民眾聽,所以早期面對爭議,政府最簡單的說法其實就是
「幹,他們欠稅」
說欠錢最容易懂,因為最簡單
UBER跟日租套房、AIRBNB之類的平台,其實都有類似的問題,也就是透過新的資訊平台跟
支付系統,他們可以把很多過往難以實現或是僅僅在想法上存在的概念轉換為新的運作模
式;但也都會碰到實務上的法規衝擊跟運作問題
舉例來說,很多人喜歡日租套房,因為日租套房通常比飯店便宜,設備通常也不差,整體
來說比飯店划算;但問題是,日租套房實際上是拿住家當飯店旅館業的概念在營業出租,
這在消防法規之類的部份都幾乎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沒出事的時候還好,一旦出事了都
會非常、非常麻煩。而且某種程度上,你也必須承認當規範只適用於某些人時,這競爭本
質上就不會是公平的
當然,身為消費者,喜歡便宜又要好的體驗是正常的,就像我個人也喜歡AIRBNB跟日租套
房勝過一般飯店,這是事實;雖然我沒搭過UBER,但我看板上普遍也是對UBER的體驗勝過
計程車...以我自己搭計程車的經驗,我也是可以想像
但良好的使用者體驗,是不是應該成為為它們量身打造法規,或是不用遵守規定的理由,
我只能說這顯然未必如此。而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也非常的複雜,並不是一句話說政府只
要有魄力,甚麼都可以做這麼簡單。就算要為UBER量身打造法條,光是在法條下要怎麼認
定平台跟司機之間的關係就很麻煩,你說是雇傭關係嗎?
如果是的話,那要不要遵守勞動雇用的相關法規?
如果不是的話,那是甚麼關係?
如果UBER的司機犯罪或是出事了,那UBER的平台要負擔責任嗎?
這只是舉例,實際上會有非常多的東西要改,量身打造法規的複雜程度其實不是我們一般
非專業人士,單純搭搭UBER的人可以理解的東西
當然講了這麼多,有些人可能還是會覺得我在幫小黃講話blabla之類的,不知道,畢竟很
難說;但我其實並沒有這個意思,而是設法把我自己理解到的一些比較複雜而且抽象的爭
議表達出來,順帶陳述我個人對於改動法規的一些看法,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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