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決疑問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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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9-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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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的十二月二十號被警察開了酒駕 ( 0.55以上公共危險罪 )
先在今年二月三號收到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的發函
上面寫著
" 依北市信義分局認定舉發無誤,依道路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裁處等... 罰了3萬4千5百及扣照一年 "
但又在二月十八號收到了台北地方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大概是指警方的證據不足,無法將我定罪。
( 前提是... 我有喝酒但沒開車,只是在車上講電話被臨檢 )
請問一下:
那不起訴就是等於無罪嗎?
還是我仍然要把交通裁決所的罰單繳掉?
麻煩比較了解的朋友幫忙回答囉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9-02-19T17:28
您好:有關您的狀況,建議您向裁罰所在地法院聲明異議。
一、程序面:請注意,須接獲裁決書20日內,聲明之。
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對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方式:
  
(一)接獲裁決書後,不服裁決內容之聲明異議:
   1. 應備文件:
    A. 聲明異議書狀。(向法院購買司法狀祇)一式兩份。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違規單影本各乙份。
    C. 相關佐證資料。(請載明異議理由及原因)。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郵寄送交車、駕籍所在地監理機關。
(二)注意事項:
   1. 聲明異議人須於接獲裁決書後二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狀
及相關資料於各監理所〈站〉後移送管轄地方法院處理。
   
2. 交通違規罰鍰之繳納,聲明異議人依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作為裁罰標準。
二、您的情形很妙,我有幾點意見供參:
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代表刑事公共危險罪沒事。
但不代表道交條例沒事,這是不一樣的處分系統。

2.您說,您只是在車上,未駕車。您可以據此異議。
但建議您理由要充足。否則,一般常理,法院比較
信賴警察的說詞。
3.請確認您當時真實的違規狀況。方才,我查詢判決系統
發現先前有民眾聲明異議,因為有點硬凹。
法院最後撤銷原處分,改判比先前更重!
因此,提醒您確認好當時狀況,再異議。
4.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犯刑事及行政法上義務者,刑事不處分者,
行政法上仍得處分。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一一三三號
希望對您有幫助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09-02-22T00:13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一般簡稱不起訴。不起訴處分又可分為「絕對不起訴」以及「相對不起訴」,前者指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起訴被告之處分。
在台灣,絕對不起訴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相對不起訴則規定在第253條(微罪不舉)及第254條(執行刑罰無實益)。
不起訴不只是微罪不舉才有的處分,有時候也會有執行刑罰無實益的情況。例如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雖然收到不起訴處份(只在於公共危險罪),但交通罰款的
3萬4千5百及扣照一年一樣要繳納與扣照一年歐(扣照再開就是無照駕駛了).

急!!石門三芝一日遊怎麼玩?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9-02-17T00:00
這星期五要去玩,有些問題請大家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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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卻被控告肇事逃逸】請好心的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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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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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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