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檢舉有辦法遏止交通亂象嗎 - 汽車
By Victoria
at 2023-03-03T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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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限檢舉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去立法院網站搜尋了一下,有
三
個提案,內容基本上都是以減少民眾檢舉為主,都是由藍綠兩黨提案並連署,提案網址跟
立委名單如下:
——
(1)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
756委25053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
陳玉珍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謝衣? 李貴敏 李德維 吳怡玎 陳以信
呂玉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葉毓蘭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銘 吳斯懷 溫玉霞 蔣萬安
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 24 人,鑒於民眾之舉發導致員警負荷過重 ,依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對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 發。」《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 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
手機拍照或錄 影方式,無時無刻、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 任何人均可行
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 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保障人民公
共場域基本權利、 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此外,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 違規檢舉
案件,例如前輪壓線停車,宜先予勸導促使改善, 也避免檢舉人有惡意檢舉心態,惟實
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 機關定之,此條例應增列第二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 違規
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民眾輕微案件先予勸導
促使改善。擬具「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
(2)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756委2481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
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
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 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
舉達人的出 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 濫也造成不少的
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 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
定取締,而民眾 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
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 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
檢舉的公正性,並防 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
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
(3)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5
756委26098
提案人:林俊憲 林宜瑾
連署人:
陳歐珀 羅美玲 蘇巧慧 陳明文 趙天麟
邱議瑩 陳素月 賴惠員 劉建國 周春米
蔡易餘 蘇治芬 邱志偉 劉櫂豪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宜瑾等 16 人,有鑑於近日民眾檢舉交通 違規案件數大增,其
中「連續檢舉」的狀況更大幅增加員警 行政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民
眾檢舉相關 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 廢除,然該條例
應保障公平、比例原則,於比照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關於警
方連續舉發規定 ,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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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個提案,內容基本上都是以減少民眾檢舉為主,都是由藍綠兩黨提案並連署,提案網址跟
立委名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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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
756委25053
提案人:鄭正鈐
連署人:
陳玉珍 翁重鈞 鄭天財 Sra Kacaw 張育美
謝衣? 李貴敏 李德維 吳怡玎 陳以信
呂玉玲 廖婉汝 魯明哲 陳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榮 葉毓蘭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銘 吳斯懷 溫玉霞 蔣萬安
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 24 人,鑒於民眾之舉發導致員警負荷過重 ,依據「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對於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
違規證據 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 發。」《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賦予非執法單位之一般民 眾,可自行以非經精密檢驗之設備,如智慧型
手機拍照或錄 影方式,無時無刻、對周遭民眾進行蒐證及檢舉。換言之, 任何人均可行
執法單位採證之事,卻毋須受有執法單位所受 限制,形成法秩序矛盾,亦讓保障人民公
共場域基本權利、 隱私權之意旨蕩然無存。此外,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輕微 違規檢舉
案件,例如前輪壓線停車,宜先予勸導促使改善, 也避免檢舉人有惡意檢舉心態,惟實
際執行之類型仍由主管 機關定之,此條例應增列第二項:「對於不影響交通安全之 違規
檢舉案件,應先開立勸導單,其類型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民眾輕微案件先予勸導
促使改善。擬具「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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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756委24811
提案人:陳歐珀
連署人:
莊競程 陳亭妃 賴惠員 賴品妤 莊瑞雄
林楚茵 吳玉琴 楊 曜 黃國書 黃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劉世芳 陳明文 洪申翰
何欣純 林宜瑾 范 雲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 19 人,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之一係民眾得
檢舉違規之相關規定,然隨著智慧型手 機日益普及,民眾檢舉案件似成常態、甚至有檢
舉達人的出 現;民眾協助交通違規檢舉雖可減輕有限的警力,但過於浮 濫也造成不少的
民怨。再者,交通違規案件由執行公權力之 執法單位開罰,大多透過標準檢驗器具來認
定取締,而民眾 檢舉案件依據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雖仍需由公路主管 或警察機關
查證,但民眾使用的手機未必經過標準檢驗,在 合法認定上恐有不足。為維持交通違規
檢舉的公正性,並防 範檢舉達人過度檢舉而造成警力負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
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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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00306:LCEWA01_100306_00015
756委26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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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陳歐珀 羅美玲 蘇巧慧 陳明文 趙天麟
邱議瑩 陳素月 賴惠員 劉建國 周春米
蔡易餘 蘇治芬 邱志偉 劉櫂豪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宜瑾等 16 人,有鑑於近日民眾檢舉交通 違規案件數大增,其
中「連續檢舉」的狀況更大幅增加員警 行政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民
眾檢舉相關 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 廢除,然該條例
應保障公平、比例原則,於比照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關於警
方連續舉發規定 ,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
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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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3-03-06T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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