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要)問題討論 - 開車
By Selena
at 2011-06-03T00:00
at 2011-06-0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甲欲殺乙,用飛刀的方式朝乙擲去,眼看無路可躲,千鈞一髮之際,抓住一旁正在用餐的丙來抵擋攻擊,丙因而死亡,乙對丙是否可以主張緊急避難觀24條緊急避難之條文: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難,而出而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本題中,乙面臨了急迫的危難,為避免自己生命法益遭受侵害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但究竟過不過當,本題中應屬不過當吧?(如果這樣都過當,那乙豈不是要讓飛刀丟死了嗎~心中的OS)
(2)甲某日行經平交道等火車經過,結果其仇人乙從甲後方持刀緩緩走來愈殺死甲,甲見狀,向前有火車,僅能選擇向後只有一條路衝撞乙,結果乙被甲當場輾斃,問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
1.需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本題中乙持刀欲殺甲之行為符合現在不法之侵害要件
2.需有防衛之行為,本題中甲開車撞乙即是防衛行為
3.防衛需不過當,本題中甲為保護自己之生命法益,故不過當
正當防衛之主觀要件:
需有防衛之意思,本題中甲具備防衛之意思
綜上,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3)甲將丙綁在山上,欲監禁其3天,不料隔天山上卻起了大火,致丙被燒死在山上,問甲之罪責?本題中,甲將丙禁錮在山上,但山上卻發生大火致丙被燒死,此非一般人所得預見,且甲主觀亦不希望乙死,故不成立犯罪
(4)甲與乙是好友,某日甲為想捉弄乙,躲在暗處嚇乙,不料乙被甲一嚇變成了神經病,問甲之罪責?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題中,甲嚇乙而乙卻變神經病,此非一般人所得預見,且甲主觀只想捉弄乙,並無重傷乙之意思,故甲不成立犯罪
(5)甲持石頭以輕傷之故意丟乙,擊中乙的頭後,乙一時間暈頭轉向,一跛一跛結果絆到石頭而不慎摔下橋底,乙死亡,問甲之罪責?第一種解法:第12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本題中,甲以石頭丟乙,乙卻因絆到石頭摔下橋,非一般人所得預見,又本題中未說明乙是否有受傷,依照疑罪為輕原則,甲不成立犯罪
第二種解法:此為因果關係中斷,乙因自己絆到石頭而摔下橋,其死亡結果乃是因為自己之行為所造成,故甲對乙之死亡不需負責
(6)甲欲殺乙,拿得某種藥物欲毒殺乙(此種藥物只要是人都知道只能讓人昏睡,不可能致死),甲謊稱是補品給乙吃下,乙服下後,頭暈腦脹便欲至頂樓透氣,但在走樓梯時不慎失足,從4樓滾下1樓,當場死亡,問甲之罪責?此為因果關係中斷,故甲僅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又按第26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本題中甲客觀上拿某種藥物,按照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絕無致死之可能;又依照甲之主觀而為一般人之判斷,仍無致死之可能
故甲不成立犯罪
(7)甲在公園施法欲殺死乙,乙見狀後心生畏怖,而在過馬路時被來車撞死,問甲之罪責?此為"幻覺犯",是否連構成要件都不需要討論?甲不成立犯罪
(8)甲持水槍欲用"滴水穿石"之方法殺死乙,但太過招搖,導致在途中就被警查獲,問甲之罪責?因尚未著手實行,故不可能為不能犯,而僅成立殺人之預備犯
(9)甲為了不讓乙返家,持小刀將乙車之4個輪胎均刺破,問甲之罪責?甲因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成立304強制罪
甲因將他人之物損壞,成立354毀損器物罪
以上是為"法條競合",應如何取斷?
(10)幫助犯是否可成立在正犯達既遂之後?
EX:甲某日至乙宅偷竊,乙之鄰居丙見狀,因丙與乙長年不和睦,故丙不但不阻止,反而在乙宅門口放置A字梯以供甲逃跑,甲於竊盜得逞後,順著梯子而順利逃跑,問乙之罪責?
(11)"誤想防衛"是阻卻罪責之故意,但此時構成要件之主觀要件有無影響?
EX:甲看到乙正在打丙,殊不知乙跟丙是在拍戲,甲上前將乙打到流鼻血,問甲之罪責1.構成要件該當性:
甲客觀有打乙之行為,主觀是以直接故意而犯之,構成要件該當2.違法性:
因為無防衛之情狀,不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3.有責性:
這邊應該如何論述?
(12)乙(甲之妻)教唆甲(警察)向抓到的人犯丙要求賄賂100萬就放丙走,丙答應,並且在隔天正在解開丙的手銬時就被所長丁發現,問甲.乙.丙之罪責?
丙:122第3項違背職務期約行賄罪
甲:122第一項-->122第2項(不罰未遂)-->只成立122第一項,另外再跟163公務員縱放未遂數罪併罰
乙:因為31第1項所以擬製成122之教唆犯,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成立122第1項,又因為163是不純正身分犯,故根據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通常之刑------>162普通縱放未遂罪
結論:
丙成立期約行賄罪
甲成立第122第1項收賄罪在與163第一項公務員縱放未遂,2罪予以數罪併罰
乙則成立公務員收賄罪之教唆犯與162普通縱放未遂之教唆犯,2罪予以數罪併罰
以上有幾個題目,都不難,只是有些觀念不通,請盡量依照考試的方向回答,此
非鑽研學術,請以簡潔明白為重!
不要求全部回答,會幾題就麻煩賜教,這些問題已經在我心中很久都解不開!
Update:
2.題意不明,甲前面有火車便往向後走又有仇人以欲追殺,往後衝撞假的乙怎麼可能會被火車撞死?乙有瞬間移動的能力嗎?><
甲往前是火車,若往前就會被撞死,所以只能往後開,然後乙被撞死
Update 2:
另外希望可以再詳細一點^^~...
本題中,乙面臨了急迫的危難,為避免自己生命法益遭受侵害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但究竟過不過當,本題中應屬不過當吧?(如果這樣都過當,那乙豈不是要讓飛刀丟死了嗎~心中的OS)
(2)甲某日行經平交道等火車經過,結果其仇人乙從甲後方持刀緩緩走來愈殺死甲,甲見狀,向前有火車,僅能選擇向後只有一條路衝撞乙,結果乙被甲當場輾斃,問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之客觀要件:
1.需有現在不法之侵害,本題中乙持刀欲殺甲之行為符合現在不法之侵害要件
2.需有防衛之行為,本題中甲開車撞乙即是防衛行為
3.防衛需不過當,本題中甲為保護自己之生命法益,故不過當
正當防衛之主觀要件:
需有防衛之意思,本題中甲具備防衛之意思
綜上,甲可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3)甲將丙綁在山上,欲監禁其3天,不料隔天山上卻起了大火,致丙被燒死在山上,問甲之罪責?本題中,甲將丙禁錮在山上,但山上卻發生大火致丙被燒死,此非一般人所得預見,且甲主觀亦不希望乙死,故不成立犯罪
(4)甲與乙是好友,某日甲為想捉弄乙,躲在暗處嚇乙,不料乙被甲一嚇變成了神經病,問甲之罪責?第12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題中,甲嚇乙而乙卻變神經病,此非一般人所得預見,且甲主觀只想捉弄乙,並無重傷乙之意思,故甲不成立犯罪
(5)甲持石頭以輕傷之故意丟乙,擊中乙的頭後,乙一時間暈頭轉向,一跛一跛結果絆到石頭而不慎摔下橋底,乙死亡,問甲之罪責?第一種解法:第12條第一項: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本題中,甲以石頭丟乙,乙卻因絆到石頭摔下橋,非一般人所得預見,又本題中未說明乙是否有受傷,依照疑罪為輕原則,甲不成立犯罪
第二種解法:此為因果關係中斷,乙因自己絆到石頭而摔下橋,其死亡結果乃是因為自己之行為所造成,故甲對乙之死亡不需負責
(6)甲欲殺乙,拿得某種藥物欲毒殺乙(此種藥物只要是人都知道只能讓人昏睡,不可能致死),甲謊稱是補品給乙吃下,乙服下後,頭暈腦脹便欲至頂樓透氣,但在走樓梯時不慎失足,從4樓滾下1樓,當場死亡,問甲之罪責?此為因果關係中斷,故甲僅可能成立殺人未遂
又按第26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本題中甲客觀上拿某種藥物,按照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絕無致死之可能;又依照甲之主觀而為一般人之判斷,仍無致死之可能
故甲不成立犯罪
(7)甲在公園施法欲殺死乙,乙見狀後心生畏怖,而在過馬路時被來車撞死,問甲之罪責?此為"幻覺犯",是否連構成要件都不需要討論?甲不成立犯罪
(8)甲持水槍欲用"滴水穿石"之方法殺死乙,但太過招搖,導致在途中就被警查獲,問甲之罪責?因尚未著手實行,故不可能為不能犯,而僅成立殺人之預備犯
(9)甲為了不讓乙返家,持小刀將乙車之4個輪胎均刺破,問甲之罪責?甲因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成立304強制罪
甲因將他人之物損壞,成立354毀損器物罪
以上是為"法條競合",應如何取斷?
(10)幫助犯是否可成立在正犯達既遂之後?
EX:甲某日至乙宅偷竊,乙之鄰居丙見狀,因丙與乙長年不和睦,故丙不但不阻止,反而在乙宅門口放置A字梯以供甲逃跑,甲於竊盜得逞後,順著梯子而順利逃跑,問乙之罪責?
(11)"誤想防衛"是阻卻罪責之故意,但此時構成要件之主觀要件有無影響?
EX:甲看到乙正在打丙,殊不知乙跟丙是在拍戲,甲上前將乙打到流鼻血,問甲之罪責1.構成要件該當性:
甲客觀有打乙之行為,主觀是以直接故意而犯之,構成要件該當2.違法性:
因為無防衛之情狀,不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3.有責性:
這邊應該如何論述?
(12)乙(甲之妻)教唆甲(警察)向抓到的人犯丙要求賄賂100萬就放丙走,丙答應,並且在隔天正在解開丙的手銬時就被所長丁發現,問甲.乙.丙之罪責?
丙:122第3項違背職務期約行賄罪
甲:122第一項-->122第2項(不罰未遂)-->只成立122第一項,另外再跟163公務員縱放未遂數罪併罰
乙:因為31第1項所以擬製成122之教唆犯,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成立122第1項,又因為163是不純正身分犯,故根據第31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通常之刑------>162普通縱放未遂罪
結論:
丙成立期約行賄罪
甲成立第122第1項收賄罪在與163第一項公務員縱放未遂,2罪予以數罪併罰
乙則成立公務員收賄罪之教唆犯與162普通縱放未遂之教唆犯,2罪予以數罪併罰
以上有幾個題目,都不難,只是有些觀念不通,請盡量依照考試的方向回答,此
非鑽研學術,請以簡潔明白為重!
不要求全部回答,會幾題就麻煩賜教,這些問題已經在我心中很久都解不開!
Update:
2.題意不明,甲前面有火車便往向後走又有仇人以欲追殺,往後衝撞假的乙怎麼可能會被火車撞死?乙有瞬間移動的能力嗎?><
甲往前是火車,若往前就會被撞死,所以只能往後開,然後乙被撞死
Update 2:
另外希望可以再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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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All Comments
By Jake
at 2011-06-06T16:18
at 2011-06-06T16:18
像第二題:甲在平交道等火車經過,乙從甲後方持刀走來欲殺死甲,甲向後倒車將乙輾斃。這個甲明明就坐在車子裡,既然人在車裡有那麼怕刀嗎?不會把車窗關起來嗎?或者甩尾閃躲呢?其實根本不用躲!!明明有更輕微的手段可以選擇,卻偏偏要選擇將乙輾斃?這樣有符合適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性的考驗嗎?這樣沒有權力濫用嗎?我不相信!!
第三題:甲將丙綁在山上,欲監禁其三天,結論是不成立犯罪?怎麼會不是一般人所不能預見?我隨便把你綁到山上去,我管你怎麼死的,不管是在山上餓死、被野獸咬死、還是被火燒死這些都有可能會發生,但是我管你的,無所謂阿!!死就死!!難道我沒有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嗎?你說甲不希望丙死?我跟你說我的答案,我不相信!!把人綁到山上三天,不給吃不給喝三天難道不會死?不會死!!有可能、但死的機會更大。次之,森林火災難道是人類想不到的事情嗎?很意外嗎?是一場意外沒錯,但是一場違反邏輯法則而發生的意外嗎?不該森林火災而發生森林火災嗎?如何沒有預見可能性!!至少具有過失!!
還有第四題:應該先定義刑法第10條,重傷的定義。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能夠稱得上刑法第10條重傷的定義嗎?有可能的只有刑法第10條第四項第六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很顯然並不包括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更何況如何認定真假?找醫生就有真相嗎?不是吧!!醫生只會說我們願意相信病人!!這樣能夠算重傷,那我每天走在路上都被嚇到就乾脆裝瘋賣傻上法院告侵權行為來賺錢好了!!甲不成立犯罪沒錯,但是跟重傷沒有關係!!應該先考慮客觀要件,而不是直接扯主觀的預見可能性!!
第八題:甲持水槍欲用"滴水穿石"之方法殺死乙,但太過招搖,導致在途中就被警查獲:警察吃飽太閒嗎?拿水槍上街玩警察憑什麼抓人?要抓可以請先告知罪名!!殺人預備嗎?警察怎麼知道甲拿水槍要殺人?難道警察也是同樣的腦波頻率哦!!火星人?扯,這題有夠離譜!!
第九題:依想像競合: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論以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第十題:沒有疑問,就是成立竊盜罪幫助犯
第十一題:就是論述為何誤想防衛是阻卻罪責故意的理由,這題涉及學說爭議,我不見得採取這個見解,原則上要自己想理由!!有人認為因為沒有犯罪意識,即欠缺不法意識或不具故意違法的意思,也就是說行為人欠缺法敵對意識,而有責性層次區分為主觀要素與客觀要素,主觀就是因故意或過失而違背法律:而客觀就是法律有明文規定,所以本案中,甲並不是故意要違反法律,只是誤以為行為合法(即正當防衛),而為防衛行為,在罪責層次中,甲就欠缺了罪責故意,因此阻卻故意罪責而成立過失犯。
2011-06-04 19:37:01 補充:
第三題的例子是未必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或者預見其發生而確性其不發生反正,不管心理狀態是什麼,至少就是有過失!!不可能推得掉!!
2011-06-05 09:19:14 補充:
TO樓下簡胖胖
關於你的第四點 非常有疑問:
構成要件先討論主觀要件,乃係在於客觀要件不成立時,所以才先討論主觀要件,例如未遂犯之情形,先討論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分別成立未遂或無罪!!既然你已經先認定行為人造成精神障礙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傷罪之定義,也就是你已經直接就認定行為既遂,何來先討論主觀就會有結論?這種說詞不是自相矛盾嘛!!更何況客觀要件中還包括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性,原來這些都可以略過不討論哦?你刑法讀假的嗎
還有不要用注音文!!
2011-06-05 09:23:12 補充:
還有精神障礙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六款重傷罪之定義,這本身就是一個很大的爭點!!你居然可以說不用討論!!就算如你所願符合,我問你實務上要如何舉證?法律是現實生活,學法律腦筋要活一點,玩文字遊戲沒有意義!!
2011-06-05 09:25:44 補充:
不食人間煙火!!
2011-06-05 09:33:28 補充:
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最重要的就是客觀要件而不是主觀!!主觀要件的認定,並須視行為人客觀而彰顯於外在的行為!!有彰顯於外在的行為才能認定行為人有主觀犯意!!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說了玩文字遊戲沒有意義!! 像你這樣連外在玩水牆的行為都能心電感應知道對方是殺人主觀犯意,我只能說司法冤獄就是這樣來的!!學法律還用這種心態,跟門外漢有什麼不同,只是比一般人會賣弄文字遊戲罷了!!所以才說不食人間煙火!!
2011-06-05 10:12:58 補充:
還有你正當防衛的認定也錯誤,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本案題示中,乙從甲後方持刀緩緩走來欲殺死甲,很顯然乙根本沒有攻擊甲的行為,一切都是甲自己假設乙要對他不利,根本就不符合正當防衛"現在性"的構成要件,這完全是甲自己所想的預想防衛情形!!連考點都不知道還敢說客觀要件不須要討論!!
By Susan
at 2011-06-03T17:08
at 2011-06-03T17:08
第二題:乙尚未表現出持刀揮砍甲、持刀指著甲、作勢要打破車窗或
強行打開車門等行為,乙僅是「持刀緩緩走來」,這對於人在車裡的
甲而言,是否具備侵害之現在性,值得討論。但我個人比較傾向支持
此情狀不符合「現在不法之侵害」,因此甲之行為應該不算是正當防
衛。
第十題:不探討所舉之例子,單純就題目而言「幫助犯可否成立於犯
罪既遂之後?」應該是不行的,刑法總則第三十條的幫助犯僅限於事
前幫助與事中幫助,而不包含事後幫助。對於事後幫助的情況,則於
刑法分則中,個別成立獨立的罪名懲罰之。
第二題認為仍應屬「現在不法之侵害」的網友,基於學術自由,吾人
亦給予尊重。
By Kama
at 2011-06-05T20:54
at 2011-06-05T20:54
1違法性
避難適當性..該行為係為 有效之避難方法 OK
避難必要性 是否為 有效方法中 最小損害之手段 尚有疑義,退一步言,
縱使符合必要性,仍須通過 衡平性(狹義比例原則)之檢視
避難衡平性 為避免自己生命法益之侵害,而已攻擊性避難,侵害丙之生命
法益,乍看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惟,依提示,本人實難以想像
行為人有辦法為拉丙之行為,卻無法自行迴避,故應不得主張
緊急為難,阻卻違法性
行為人雖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但其行為尚不可謂避難濫用之行為
故應成立 避難過當
2違法性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之情狀 現在不法之侵害 OK
正當防衛之行為 適當性 倒車為有效阻止法益侵害之行為OK
必要性 多種有效防衛行為中,是否為最小侵害之手段,實
有疑義,依提示 乙持刀 甲開車 如若甲關上車窗,乙之
現在不法侵害,可能便不具備 急迫性之 生命法益侵害,惟
題中甲以間接故意之傷害或殺人主觀,侵害乙之生命法益,
尚難認定為緊急避難,應為 避難過當,不得阻卻違法。
根據罪疑唯輕,認定甲為傷害之主觀,成立過失致人於死
德減輕免除其刑
3
提示 言明 甲主觀犯意為監禁 非致人於死 再逕行討論
304強制罪 成立
302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成立
302.304 法條境合------------論302第一項 即可
再帶 17條 加重結果犯 說明 依一般經驗法則之客觀可預見性判斷
乙之死亡,甲雖不具可觀可歸責性,但應為客觀可預見
故甲成立 302 第2項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
時間夠多 其實可先論 甲不成立271(把因果在此論完,後面較好寫
且具完整性)
4
我認為 瘋ㄌ 絕對符合 難治之傷害,無疑義(但我認為無需討論,因為這題先論
主觀時,就會有結論了)
行為人 主觀上根本無傷害或重傷之故意,故絕無故意之討論
再討論行為人是否為 無認識之過失 (應注意能注意 不注意)
應注意 依一般經驗法則之客觀預見性 第一關就不屬 客觀可預見了
不成立過失
再帶12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
結論 不成立犯罪
2011-06-05 01:31:03 補充:
5
此提先論 277既遂 應無疑義,(已經有導致乙頭暈目眩之事實)
再論加重結果犯 會比較好寫(這裡見仁見智,亦可論不成立276僅成立277)
我個人 應該會寫 277第2項
先論客觀要件 因為先論因果關係可得到 乙死亡之結果雖不可歸責於甲(重大偏離),不代表甲無罪,僅代表 甲不成立271
再論甲主觀犯意 認定為14第1項 一般人所能預見(客觀可能欲見)
即成立 277第2項 加重結果犯
我認為 認定為 客觀可預見 會比較好發揮(加重結果犯)
2011-06-05 02:07:29 補充:
6
所謂預見可能性 是指一般人客觀有可能欲見
並非 故意的 行為人主觀知與欲
第6題 的重點 根本是在 一種會使人頭昏沉睡的藥,根本類似於大量安眠藥
隨便一般人 都應該可以預見有因故發生致死致重傷之可能。
行為人 主觀基於故意
客觀 乙 死亡
2者間具 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之關係(條件OK)
論其歸責性 1甲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2實現風險 雖有因果歷程之錯誤 為此種因果歷程錯誤
以一般經驗法則判斷為具備常態性關聯性之因果(不重要偏離說)
所以甲具備客觀可歸責性
當然成立271
2011-06-05 02:15:05 補充:
此題為迷信犯 根本非幻覺犯
迷信犯之重點在於
其欲以自我意思支配,支配大自然、神鬼、或其他非人力所能支配之行為
依照 社會行為論 根本不具社會重要性
易言之 根本不為 刑法所討論之行為
所以 亦無26條 不能犯 之適用問題
直接不成立犯罪
2011-06-05 02:25:45 補充:
8
先論甲不成立 271第2項未遂
不成立理由同你所述
甲是否成立預備殺人?
主觀 甲為13第一項之故意
客觀 甲預備以 水槍 殺乙
究竟有無危險性 不論採 重大無知理論 刑式客觀說 實質客觀說
皆無任何危險性
甲自不成立 殺人預備犯
2011-06-05 02:46:20 補充:
9
應該上述無誤
2011-06-05 02:56:26 補充:
寫不下ㄌ...
By Victoria
at 2011-06-03T05:59
at 2011-06-03T05:59
2.題意不明,甲前面有火車便往向後走又有仇人以欲追殺,往後衝撞假的乙怎麼可能會被火車撞死?乙有瞬間移動的能力嗎?><
3.因果關係
4.因果關係(建議載相當因果關係76台上192判例)
5.一樣的題意不明,為何會墜落到橋底下?
6.如上題
7.有兩種說法,一個是照刑法對於犯罪結果未發生或無危險者不罰,但另一種事要討論到行為人的行為雖照一般人看法不可能會發生,但是其主觀犯意和既遂犯是相同的,在刑法某些罪仍為罰,例如殺人罪的預備。
9.以強制罪處段,因為行為人主觀是"不讓乙返家",而已返家的交通工具是車,刺破輪胎無法讓乙開車返家造成構成要件該當。
10幫助犯必須是幫助他人行為或被幫助者雖不知幫助行為,亦同。
11要討論到過失,誤想防衛最終使以過失犯來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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