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願意撤銷告訴,警察執意起訴? - 開車
By James
at 2007-06-10T00:00
at 2007-06-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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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日下午,哥哥進入一商店時,因本身脾氣就暴躁,當時又有急事要處理,急躁中與店員發生口角,盛怒中未察未付錢而開車離去,事後店員報110備案,而哥哥事後也發現未付錢而返回補付,但對方已報110通知哥哥到警局說明,事後店員也覺得自己的服務態度欠佳,哥哥也向他道歉了,對方也願意撤銷告訴,並願意和我們簽寫了和解書,但警察卻執意要以恐嚇罪起訴哥哥,說是沒辦法....是因為對方通報了110???
我想請問,對方都已願意撤銷告訴,警方卻執意起訴,這樣合理嗎?我們可以投訴他嗎?我們可以說警察是因為要搶業績而執意提告嗎?
今天就算要起訴,對方都覺得哥哥只是口快無心,願意撤銷,警察有必要一定要在筆錄上寫恐嚇嗎?
因哥哥有前科,長得像流氓,一旦走法院,要怎麼跟法官說明,才能平安呢?
這件事,弄得家裡方寸大亂,爸爸憂心難眠,在煩躁中只好上網來求助,望您指點迷津,不勝感激,謝謝,急需您的回音
Update:
給風雲再起:
請問你的意思是我們家人無能為力,做甚麼都沒用了嗎?謝謝您的詳盡解答,但實在是我們書讀的不高,無法了解字面上的意思,可以再寫淺顯一點嗎?
我想請問,對方都已願意撤銷告訴,警方卻執意起訴,這樣合理嗎?我們可以投訴他嗎?我們可以說警察是因為要搶業績而執意提告嗎?
今天就算要起訴,對方都覺得哥哥只是口快無心,願意撤銷,警察有必要一定要在筆錄上寫恐嚇嗎?
因哥哥有前科,長得像流氓,一旦走法院,要怎麼跟法官說明,才能平安呢?
這件事,弄得家裡方寸大亂,爸爸憂心難眠,在煩躁中只好上網來求助,望您指點迷津,不勝感激,謝謝,急需您的回音
Update:
給風雲再起:
請問你的意思是我們家人無能為力,做甚麼都沒用了嗎?謝謝您的詳盡解答,但實在是我們書讀的不高,無法了解字面上的意思,可以再寫淺顯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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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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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07-06-13T19:04
at 2007-06-13T19:04
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不好意思,此條並非告訴乃論罪,警察依法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職權,不過「起訴」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刑責,警察並沒有此種權責!你所說的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及第231條的移送。
警察移送這種案件合理嗎?如果不合理,那這個社會要警察來做什麼?我跟你恐嚇之後等到警察來處理,將要被移送之前才跟你道歉,將心比心如果你被店員恐嚇的話,你又認為合理不合理?本段問題的答案,不但「合理」,甚至比合理有更高位階之「合法性」!
警察依法辦案,依職權移送刑事犯罪你要以什麼名義投訴他?難道說要以莫須有的罪名去投訴他嗎?這樣子不就跟你問這個問題的情況一樣,誤認為警察是在陷害你哥哥。如果警察無權受理卻越權受理當然違反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罪)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刑法第169條第2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上所述之法律並不是由警察制定,相反的包括其他許多法令約束著警察職權行使,所以本段你問可以去投訴他嗎?如果依此名義去投訴是沒有用的,如果以莫須有罪名去投訴你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第1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個問題,你問可以說警察是因為要搶業績而執意「提告」嗎?在此處你又引用錯誤的「提告」用詞,警察是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將調查結果以移送書或報告書送檢察官處偵查,如果你硬要這麼說警察的不是,也只能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不過你最好不要去遇到一個警察主〈管〉官不畏懼你請來之民意代表,而執意提出對你妨害名譽的控訴,到時候你自己看著辦!
第四個問題,如果你哥哥沒有恐嚇構成要件,警察惡意在筆錄上寫上恐嚇,不但不會成立,你哥哥不會被檢察官起訴,相反的承辦的警察有事,輕則被檢討而對該警察行政處分,重則依據上述刑法第169條第2項誣告偵辦。
第五個問題,連你都說你哥哥有前科、長的像流氓,事實上「相由心生」有前科為何仍要盛氣凌人,動不動帶有恐嚇的字眼!天作孽由可違,自作孽不可活,自己要讓家人難過擔心,只有反求他自己,即使這次在法官面前,獲判輕責刑罰,個性不改,還會再犯,甚至可能遇到一個可他還要兇的人,正所謂:惡馬自有惡人騎,惡人自有惡人磨。要怎麼說,自己去參照刑法第57條(刑罰之酌量)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2007-06-10 16:59:21 補充:
關於樓上「十方 」所說:妳們極力安撫一下警察,通常如此沒成案一般警察是懶的辦的!!關於此點本人並不認同,假使店員的家人或者是朋友,甚至與承辦員警相處不和睦的同事,向檢察官提出舉發,受理的承辦員警可不是吃案這麼簡單,曾經有過的數起案例,檢察官不相信承辦員警未收到犯罪行為人的好處,否則怎會不依法偵辦,所以依瀆職罪名起訴。
2007-06-10 17:17:22 補充:
再者樓上「非凡 」大大所說相當不錯,不過關於第三點:『去跟檢察官說吧...就一五一十,「,就倆人吵吵架」,嘔氣...反正店員也後悔了,也有双方合解書了.又有主動接受調查.符合自首條款.事情應該
可以化小為無。』本人也不認同!
發問者哥哥係被警察列為犯罪嫌疑人,有被害人店員指證,由犯罪嫌疑人「說不是認真的」是沒有用的,如果這句話是由被害人店員說出,當然具有法律證據效力,如果由店員再加上,犯罪嫌疑人當時的言詞跟口氣並沒有讓他產生畏懼,本案ㄧ定不會成立。
2007-06-10 17:18:45 補充:
因為字數超過,另外再補充對於樓上「非凡」本人不同的看法,至於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構成要件為尚未發覺及接受裁判,本案係警察知道犯罪後通知發問者哥哥到場,即使犯罪嫌疑人坦承犯罪經過並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也只是成立「自白」況且94年刑法修正自首採「得」減輕並非之前的「必」減輕,所以啊,如果恐嚇構成要件都符合,被警察移送,除非檢察官認為罪微或以緩起訴為宜,否則ㄧ定有事。
2007-06-10 17:31:13 補充:
還有樓上「SHARON」所說的:「縱使本案被送到檢察官那,只要好好答辯,應該也不會成立吧,別太擔心 」讓本人嚇了ㄧ跳!
哇!真是厲害,你用這個嘛!大家也都知道的「只要好好答辯」,來假設「應該也不會成立吧」,最後安未發問者「別太擔心」請問何謂「好好答辯?」你怎麼不舉例說出有建設性的話,讓本人更加嚇ㄧ大跳,增廣見聞,卻用毫無根據假設性用語,唯一的價值就是安慰發問者別太擔心,但是如果聽信你的話,不去擔心,沒要沒緊〈台語〉,可是會被關進去的。
2007-06-15 22:25:38 補充:
「十方」大大發問者主旨及內容中均已說明,警察執意起訴,你卻斗膽假設沒有做筆錄,極力安撫警察就沒有事,警察懶得辦等語,您的假設當真,那何來的警察執意起訴?你還想辯嗎?我不想跟你辯沒有做筆錄怎麼查辦的問題,但是我敢肯定告訴你,沒有筆錄只要有事實,一樣可以移送,至於方法本人不告訴你,不要說我危言聳聽,我以生命作保證,一定可以。
2007-06-15 22:32:41 補充:
還有你一定沒有看清楚刑法第57條,你說的和解只符合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即使是告訴乃論罪,光是和解沒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也是沒有用的,法官一樣會斟酌去審判。不要說別人莫名其妙,承如你自己的自我介紹的說法趕快離開知識網才不會莫名其妙。
By Mia
at 2007-06-13T04:56
at 2007-06-13T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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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喔。
By Tracy
at 2007-06-14T13:15
at 2007-06-14T13:15
該案應該是不起訴處分
警方只是衣職權處理,可能他有某些理由吧!
By Ina
at 2007-06-10T18:15
at 2007-06-10T18:15
只要好好答辯
應該也不會成立吧
別太擔心
By Queena
at 2007-06-12T02:56
at 2007-06-12T02:56
警察堅持要送應該是要保護自己,如果店員事後越想越不甘願反咬警察一口,承辦員警就衰到家了。
現在當警察真的兩面不是人阿,不送被說吃案、送了被罵是為了搶績效。
偵查庭上跟檢察官說吧。
By Lauren
at 2007-06-14T21:18
at 2007-06-14T21:18
應該 解不了囉
因哥哥有前科,長得像流氓____難__警察很 強制執法的_____很機車唷
難 難 難 如果警方提起告訴__進了刑事法庭____一切 難了 解釋都沒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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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同事們不是沒卡就都只是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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