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速110的高速公路內側最高速行駛 - 保養
By Liam
at 2016-05-29T03:23
at 2016-05-29T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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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多篇討論和推文,
我真的覺得有些人,還有台灣高公局不要再義和團了,
自己關起門來玩這種獨步全球的高速公路規則,
一般民眾搞不清楚狀況還能教育,高公局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了那就真的很悲哀。
去弄清楚traffic engineering, highway上passing lane的意義,
在高速公路上,只要狀況允許就必須進入右邊車道。
另外拜託有個概念:
高速公路上的速限並不是絕對的存在,
在某些狀況下,主要車流速度決定速限。
舉例來說,在美國,假設速限70mph,主要車流速度高至85mph都可能,
路邊州警會來追嗎? 不會。
這時你開75mph反倒會被攔下,不是因為超速,因為開太慢阻礙交通而且危險。
但是深夜沒車的時候開75mph,就會吃超速罰單。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阻礙車流是非常重要的原則,
不然高速公路就失去了原本設計出來的意義。
※ 引述《CPQ (CPQ)》之銘言: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 承辦人:宋嵩
: 電話:(02)29096141#2353
: 傳真:(02)22975645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
: 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
: 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 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翻譯:
"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
在內側車道,後面有車速比你快的車,你不讓,那就是堵塞行車,就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依前述規定",不要刻意忽略這一句。
前述規定就是此項的前提,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另外,高公局在講什麼大概自己也不清楚,
最高速限110,不是110.01也不是109.99,就是剛剛好110。
持續以最高速限110行駛根本就不可能做得到。
要嘛你超速,違規;要嘛你在內線低於速限,還是違規。
所以這一項我看起來就是白講的,
如果改成,例如"持續於最高限速的98%以上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才是"相對"合理的敘述
: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
: 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儘量勿佔用",意思說穿了就是沒事你就給我回右道,
但是不儘量會怎樣? 不會怎樣。
這就是台灣高公局的水準,訂規則白訂的。
: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
: 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
: 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
: 項之適用。
前面提過,"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根本就是鬼扯,因為沒人能做到
: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
: 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好啊,最高速的標準就是速限再加上寬限值,就是員警手上那把測速槍,假設為X。
要嘛低於X,請讓後方快車,不讓你就違規,吃罰單
要嘛高於X,被照相,吃罰單
就這麼簡單,兩種罰單選一種吃。
但是低於X一點點,第一種罰單會開嗎?
不會,因為高公局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也不知道該做什麼
沒有超車行為,或慢於後車,就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簡單明瞭。
http://goo.gl/h01qsI
: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
我真的覺得有些人,還有台灣高公局不要再義和團了,
自己關起門來玩這種獨步全球的高速公路規則,
一般民眾搞不清楚狀況還能教育,高公局自己都搞不清楚狀況了那就真的很悲哀。
去弄清楚traffic engineering, highway上passing lane的意義,
在高速公路上,只要狀況允許就必須進入右邊車道。
另外拜託有個概念:
高速公路上的速限並不是絕對的存在,
在某些狀況下,主要車流速度決定速限。
舉例來說,在美國,假設速限70mph,主要車流速度高至85mph都可能,
路邊州警會來追嗎? 不會。
這時你開75mph反倒會被攔下,不是因為超速,因為開太慢阻礙交通而且危險。
但是深夜沒車的時候開75mph,就會吃超速罰單。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阻礙車流是非常重要的原則,
不然高速公路就失去了原本設計出來的意義。
※ 引述《CPQ (CPQ)》之銘言:
: ----------------------------------------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 承辦人:宋嵩
: 電話:(02)29096141#2353
: 傳真:(02)22975645
: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
: 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
: 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
: 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
: 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翻譯:
"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內側車道"
在內側車道,後面有車速比你快的車,你不讓,那就是堵塞行車,就不能行駛內側車道
: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依前述規定",不要刻意忽略這一句。
前述規定就是此項的前提,就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另外,高公局在講什麼大概自己也不清楚,
最高速限110,不是110.01也不是109.99,就是剛剛好110。
持續以最高速限110行駛根本就不可能做得到。
要嘛你超速,違規;要嘛你在內線低於速限,還是違規。
所以這一項我看起來就是白講的,
如果改成,例如"持續於最高限速的98%以上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才是"相對"合理的敘述
: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
: 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儘量勿佔用",意思說穿了就是沒事你就給我回右道,
但是不儘量會怎樣? 不會怎樣。
這就是台灣高公局的水準,訂規則白訂的。
: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第33條則係適用於
: 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
: 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
: 項之適用。
前面提過,"以最高速限行駛"這句話根本就是鬼扯,因為沒人能做到
: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
: 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好啊,最高速的標準就是速限再加上寬限值,就是員警手上那把測速槍,假設為X。
要嘛低於X,請讓後方快車,不讓你就違規,吃罰單
要嘛高於X,被照相,吃罰單
就這麼簡單,兩種罰單選一種吃。
但是低於X一點點,第一種罰單會開嗎?
不會,因為高公局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也不知道該做什麼
沒有超車行為,或慢於後車,就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簡單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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