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被別人擋住出入(沒留電話) - 汽車
By Cara
at 2020-04-04T01:32
at 2020-04-04T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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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其實我的專長比較接近金融民商法規
交通法規或公法並非我的強項
但是這個主題相當有趣 所以我花了一點心思查找了一下
首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全文如下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第1項也有類似的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但是"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顯然是個不明確法律概念
特別是政府要據此對人民開罰、剝奪財產權時 通常應該是要有法明確性
人民才能依循 以及知道自己為什麼被罰
這時候會仰賴行政機關的函釋 或者司法見解做補充
我從交通部的監理法規查詢系統找行政函釋 最相關的是下面這兩個
1.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6.17.交路字第0990033763號函
公(發)布日: 099.06.17
「...貴會所詢「顯有妨礙其他人、車輛通行處所」處罰規定之適用,
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講了跟沒講一樣 廢話,下一個
2.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8.05.交路字第0990043326號函
公(發)布日: 099.08.05
「...現行法令對於車輛停放慢車道無處罰規定乙節,經查汽車於道路慢車道範
圍內之路邊處所停車,是否應受處罰,係應依其有無違反停車管制規定,
如有違反相關停車管理規定,執法機關當可依其具體違規事實舉發之;惟
如確無違反規定(包括本案所稱「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自無其應受之處罰。...為利明確道路行車環境及供用路人依據遵循,並避
生執法或事故鑑定之疑義,執法機關如認所轄道路之停車管理,應檢討加強管制
或其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管制措施有未臻明確之情形,宜應儘速循轄內道安
體系提報檢討改善,俾維道路交通之安全。」
這個是交通部回覆內政部警政署的函文
顯然是警察執法時每每碰到地上沒劃紅線 車主又停在慢車道
所以警察不知道能不能依這條開罰的問題
交通部(其實行政機關都這樣)不願意擔責任 所以回覆都用"依具體事實而定"帶過
但是後面那段講白話就是
"既然沒劃紅線 那邊你又覺得不能停 那就他媽的把標線號誌標好啊?!"
我猜想或許是因為交通部沒有給出個明確的答覆
所以警察開單也避免去開這種有爭議的單
雖然行政機關或多或少迴避了這個問題
但是行政法院總是得給出個明確的定義
所以我又去查了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有沒有這種
"地上沒劃紅線 也沒有禁止停車標誌 然後被依顯有妨礙他人通行"開單所致的官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1 號行政判決
「...須有造成交通秩序紊亂程度,方可謂屬違規停車。是
以本件「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而言,應從
駕駛人之停車位置、所在道路路幅與寬度、既有設置狀況、
雙向通行與否、車流量大小、他車或人通行時,是否顯然受
到妨礙等因素綜合判斷,在客觀上明顯妨礙他車或人通行,
或妨礙交通順暢時,始得認屬違規停車。...原告是明知系爭車
輛停放於該處所,所餘路面寬度將使其他小型車難以通行,
當同時有雙向來車會車時,必無法在會車時相互保持應有之
安全距離,已致生妨礙人、車通行,顯然會影響其他車輛通
行,原告仍故意將車輛停放於該處所,可證原告違規是出於
故意而非過失。原告違規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57 號行政判決
「...該路段繪設有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以劃分
路面成雙向車道,因系爭車輛車身占用車道路面,所餘車
道路寬雖足供機車、行人通行,惟車道內之道路範圍屬於
汽、機車通行處所,為汽、機車行駛之路權範圍,用路人
於車道內通行時,對於違規占用車道停車者並不負閃避或
忍讓之義務,不得將占用剩餘車道寬度可否供車輛通過,
或有無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或該路段之車流頻繁與否等情
形,作為是否成立違規停車之判斷基準。據此,原告所有
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占用車道路面而為停放,明顯導致
其他用路人必須繞越通行,尚難謂可通行無阻,自符合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
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208 號行政判決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係
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為處罰之構成
要件,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
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依上揭法條文義及規
範目的觀之,倘駕駛人之停車,依客觀情況,已明顯導致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構成違規
,自非以受處分人主觀感受為判斷基準。」
綜上可知
是否沒劃紅線就等於可以停不能罰?
明顯不是
只要影響其他來往用路人的權益 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就可以依這條款開罰
上面三位民眾都是以地上沒劃紅線 其他車要過還是過得去 作為理由提告
最後全部敗訴駁回
但是
但是
但是
像原PO這樣停到我家門口 我家車庫前 或者 停到我家門前都是我家停的位子
能不能依這條叫警察開罰?
我看應該是不行
行政法規保護的是公眾人的利益
從這些判決就可以看得出來
如果你影響到公眾的交通安全 政府就介入罰你
但是如果你卡到我家門口 我家車庫門口 或我停習慣的位子
那是你跟我之間兩個人的事情
請走民事訴訟解決
警政署或警察依交通部函令不開單 是因為行政罰不是用來解決民事爭端的
就像是有人停你合法所有的車位 你也不可能叫警察來開單一樣
舉重以明輕
那塊停車位是你合法擁有的被人停 你都不能叫警察開單了
他只是在你門口 你車庫門口 或你家門前通常你停車的位置停車(那塊地不是你所有的)
那當然更不可能叫警察依行政法規開罰
以上一點心得
如果有公法高手可以不吝指教 謝謝
另外我有看到後面有一篇回文下面的推文說叫立委來 看警察敢不敢不開
拜託 現在是法治社會好嗎?
這種民智未開時期特有的關說施壓的想法就免了
--
其實我的專長比較接近金融民商法規
交通法規或公法並非我的強項
但是這個主題相當有趣 所以我花了一點心思查找了一下
首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
全文如下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12條第1項也有類似的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但是"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顯然是個不明確法律概念
特別是政府要據此對人民開罰、剝奪財產權時 通常應該是要有法明確性
人民才能依循 以及知道自己為什麼被罰
這時候會仰賴行政機關的函釋 或者司法見解做補充
我從交通部的監理法規查詢系統找行政函釋 最相關的是下面這兩個
1.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6.17.交路字第0990033763號函
公(發)布日: 099.06.17
「...貴會所詢「顯有妨礙其他人、車輛通行處所」處罰規定之適用,
宜依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講了跟沒講一樣 廢話,下一個
2.發文字號: 交通部99.08.05.交路字第0990043326號函
公(發)布日: 099.08.05
「...現行法令對於車輛停放慢車道無處罰規定乙節,經查汽車於道路慢車道範
圍內之路邊處所停車,是否應受處罰,係應依其有無違反停車管制規定,
如有違反相關停車管理規定,執法機關當可依其具體違規事實舉發之;惟
如確無違反規定(包括本案所稱「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自無其應受之處罰。...為利明確道路行車環境及供用路人依據遵循,並避
生執法或事故鑑定之疑義,執法機關如認所轄道路之停車管理,應檢討加強管制
或其標誌、標線、號誌及相關管制措施有未臻明確之情形,宜應儘速循轄內道安
體系提報檢討改善,俾維道路交通之安全。」
這個是交通部回覆內政部警政署的函文
顯然是警察執法時每每碰到地上沒劃紅線 車主又停在慢車道
所以警察不知道能不能依這條開罰的問題
交通部(其實行政機關都這樣)不願意擔責任 所以回覆都用"依具體事實而定"帶過
但是後面那段講白話就是
"既然沒劃紅線 那邊你又覺得不能停 那就他媽的把標線號誌標好啊?!"
我猜想或許是因為交通部沒有給出個明確的答覆
所以警察開單也避免去開這種有爭議的單
雖然行政機關或多或少迴避了這個問題
但是行政法院總是得給出個明確的定義
所以我又去查了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有沒有這種
"地上沒劃紅線 也沒有禁止停車標誌 然後被依顯有妨礙他人通行"開單所致的官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31 號行政判決
「...須有造成交通秩序紊亂程度,方可謂屬違規停車。是
以本件「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而言,應從
駕駛人之停車位置、所在道路路幅與寬度、既有設置狀況、
雙向通行與否、車流量大小、他車或人通行時,是否顯然受
到妨礙等因素綜合判斷,在客觀上明顯妨礙他車或人通行,
或妨礙交通順暢時,始得認屬違規停車。...原告是明知系爭車
輛停放於該處所,所餘路面寬度將使其他小型車難以通行,
當同時有雙向來車會車時,必無法在會車時相互保持應有之
安全距離,已致生妨礙人、車通行,顯然會影響其他車輛通
行,原告仍故意將車輛停放於該處所,可證原告違規是出於
故意而非過失。原告違規事證明確,堪予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字第 157 號行政判決
「...該路段繪設有雙黃實線之分向限制線,以劃分
路面成雙向車道,因系爭車輛車身占用車道路面,所餘車
道路寬雖足供機車、行人通行,惟車道內之道路範圍屬於
汽、機車通行處所,為汽、機車行駛之路權範圍,用路人
於車道內通行時,對於違規占用車道停車者並不負閃避或
忍讓之義務,不得將占用剩餘車道寬度可否供車輛通過,
或有無可能發生交通事故,或該路段之車流頻繁與否等情
形,作為是否成立違規停車之判斷基準。據此,原告所有
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占用車道路面而為停放,明顯導致
其他用路人必須繞越通行,尚難謂可通行無阻,自符合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在顯有妨礙
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情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交字第 208 號行政判決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係
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為處罰之構成
要件,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消除道路任意停放車輛,以
維護交通秩序,避免交通秩序紊亂。依上揭法條文義及規
範目的觀之,倘駕駛人之停車,依客觀情況,已明顯導致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或阻礙交通順暢,即可認已構成違規
,自非以受處分人主觀感受為判斷基準。」
綜上可知
是否沒劃紅線就等於可以停不能罰?
明顯不是
只要影響其他來往用路人的權益 導致交通秩序混亂
就可以依這條款開罰
上面三位民眾都是以地上沒劃紅線 其他車要過還是過得去 作為理由提告
最後全部敗訴駁回
但是
但是
但是
像原PO這樣停到我家門口 我家車庫前 或者 停到我家門前都是我家停的位子
能不能依這條叫警察開罰?
我看應該是不行
行政法規保護的是公眾人的利益
從這些判決就可以看得出來
如果你影響到公眾的交通安全 政府就介入罰你
但是如果你卡到我家門口 我家車庫門口 或我停習慣的位子
那是你跟我之間兩個人的事情
請走民事訴訟解決
警政署或警察依交通部函令不開單 是因為行政罰不是用來解決民事爭端的
就像是有人停你合法所有的車位 你也不可能叫警察來開單一樣
舉重以明輕
那塊停車位是你合法擁有的被人停 你都不能叫警察開單了
他只是在你門口 你車庫門口 或你家門前通常你停車的位置停車(那塊地不是你所有的)
那當然更不可能叫警察依行政法規開罰
以上一點心得
如果有公法高手可以不吝指教 謝謝
另外我有看到後面有一篇回文下面的推文說叫立委來 看警察敢不敢不開
拜託 現在是法治社會好嗎?
這種民智未開時期特有的關說施壓的想法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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