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酒駕0.29,車子是公司的,我要向誰請求賠償呢? - 貨車
By Audriana
at 2012-05-19T00:00
at 2012-05-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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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們是直行車,被一台從小巷子左轉的小貨車撞到左後門,保險桿.葉子板.連輪圈都刮傷了,去警局時,雙方都做了酒測,我酒測值是0,對方酒測值0.29,他隨後被警察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我也提供行車記錄器所錄的檔案給警察,但對方是駕駛公司的車子,關於理賠我要向誰求償呢?如果駕駛人不理賠,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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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2-05-23T00:54
at 2012-05-23T00:54
對方是駕駛公司的車子,關於理賠我要向誰求償呢?如果駕駛人不理賠,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連帶賠償呢?謝謝
先假設是對方的過失,所以可向肇事者求償是理所當然。同樣的,如果連帶向公司求償。依據民法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意謂,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受僱人是否執行職務,是依行為人之外觀決定之。如果外觀上足以認定,係為執行職務之行為,有濫用或者怠於執行職務者,亦均屬於執行職務之概念。僱用人責任,性質上屬代受僱人負責任,其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之求償權。故公司須與受僱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完後再向真正造成損害之受僱人求償。
以下有案例@@@@@@
公司員工發生車禍撞傷人,雇主也要一起賠償嗎?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的努力,小恩終於完成當老闆的夢想,開了一家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當老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遇到員工發生車禍,對方竟然要求小恩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有一回,為了趕著出貨給客戶,公司人手忙不過來,小恩請鄰居義務幫忙送貨,但是鄰居卻因為超速行駛,不小心撞傷機車騎士。
二、還有一次,公司的員工送貨到客戶處,在回程途中員工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不慎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聽說法律有這條規定,小恩想,人又不是我撞的,為什麼要受到牽連呢?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經過多年的努力,小恩終於完成當老闆的夢想,開了一家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當老闆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遇到員工發生車禍,對方竟然要求小恩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有一回,為了趕著出貨給客戶,公司人手忙不過來,小恩請鄰居義務幫忙送貨,但是鄰居卻因為超速行駛,不小心撞傷機車騎士。
二、還有一次,公司的員工送貨到客戶處,在回程途中員工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不慎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聽說法律有這條規定,小恩想,人又不是我撞的,為什麼要受到牽連呢?
解析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受僱人」,並不單純指雇用人所請的勞工或是有簽約發薪水的員工為限,只要是實際上被雇用人使用,並聽從監督的人,都算是本條所稱「受僱人」,在本案例事實中,小恩請鄰居代為送貨,雖然只是義務性質,但是鄰居在送貨的過程中確實聽從小恩的指示,也屬於本條所稱的「受僱人」,因此小昕還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在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適用,所以如果員工在值勤時開小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發生車禍,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時間,並無本條的適用。
法律規定,如果雇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雖然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律仍規定,若雇主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當被害人向雇主請求賠償後,雇主仍然可以依其賠償的數額,向員工求償,而這是因為雇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雇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是畢竟是員工發生侵權行為,當然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
有雇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小恩在經歷過這件事後,終於體認當老闆的辛苦,更加明白自己肩負責任重大,對於員工的監督,再也不敢掉以輕心了!
By Ivy
at 2012-05-20T04:01
at 2012-05-20T04:01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By Victoria
at 2012-05-19T21:49
at 2012-05-19T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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