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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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9-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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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
我之前97年12月持學習駕駛 " 開車 " (直行)
突然右邊路口出現一台小貨車 (他行駛的方向是左彎)
然後我們兩台車的車頭對撞...
地點是有點山路的地方.
當時有叫警察~我也有被開罰單...
我開的車是姐姐的名字
而車禍後因為要維修的錢債太貴...
所以直接賣給車廠...( 他以10000收購 )
車廠修一修好像又有售出...
我只有膝蓋淤清...所以沒有就醫!
對方的車好像要大修
對方臉上有受傷5針...眼睛附近!
(他`還有跟我說他因此..1-3個月不能上班)
重點是對方都有拍照存證~
不管是受傷的部份或車子要維修的部份..
(對方自己是開車廠的!)
而我這邊什麼都沒有拍也沒有留...
我們有調解過~但沒有成功!
今天98年9月我收到刑事那邊...他要告我過失傷害的公文
現在我想請我問我該怎麼做呢?(步驟)
請問如果我跟對方索賠車子損失的部份
扣一扣減一減...我還拿的到錢嗎?
當初和解談的時候他有說~
我的車應該5萬~他的也應該五萬
所以他受傷我要另外...在賠他醫藥費及不能上班的薪水部份!
因為本身自己失業...又不想讓家人擔心!
拘役的話~~我的情況大概會幾天呀!?
易科罰金的話...金額又是多少呢!?(所有的費用加總!)
Update:
TO:
因為對象要的金額是4萬多...
而我本身覺得明明他就開很快~
為什麼...只因為他有受傷,就可以這樣凹我...
還有因為我持的是學習駕照...所以保險公司不賠!
我們已經調解很多次了~
我的瘀清沒有任何照片跟救醫紀錄!
而且他也已經提告了...
現在我想請我問我該怎麼做呢?(步驟)
請問如果我跟對方索賠車子損失的部份
扣一扣減一減...我還拿的到錢嗎?
Update 2:
TO: 回答者: 啊旭 ( 知識長 )
可是請問一下...我已經收到法院的刑事公文了!
那是公訴罪...對不對呀!?
現在談和解還來的及嗎!?
還有....那我的車已經被賣掉了!
我要怎麼提出...我所損失的部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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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09-09-13T07:44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你]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不過首先還是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正確的作法如下:
本案應該雙方都有過失責任,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本案茲因你[無照駕駛],強制險不予以理賠,但對方被害人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基金會申請到同項ˋ同額的理賠,再由基金會回頭向你們追償所理賠的金額。
相對的"
你也同樣有權,向對方的強制險申請理賠。
只是本案很可惜"
你未就醫也沒醫療收據,所以你連反控對方過失傷害的機會都已喪失。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無照駕駛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案唯一可確定的是[雙方都一定有過失肇責存在],也就是說不論哪一方是肇事主因或次因,也絕對不可能獲得[全額理賠]。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本案
就是因為[對方有受傷]"
所以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對方顯然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以利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2009-09-21 13:21:05 補充:
過失傷害
屬 [告訴乃論]
現在 還有機會 和解
和解之後
對方撤回 告訴 就沒事了!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09-09-15T21:01
建議你跟對方談和解
還有
不要隨便讓自己有前科,這樣以後找工作更麻煩
(罰金就是有前科了)
你只好跟對方說不曉得是誰的過失
你要告過失傷害我只好也提了
(瘀青 也是傷害)不過這點有點困難 建議不要隨便提
請你姐幫忙吧!
看看強制汽車責任險有沒有辦法多少賠一些給對方
加油囉~
其實以我來看對方的要求還算合理
因為賠償不是以你賠得起賠不起來看
是你造成對方多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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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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