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可以告榮民醫院請求連帶賠償嗎???救救我 - 開車
By Daph Bay
at 2007-05-06T00:00
at 2007-05-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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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太是榮民醫院的約聘護士,一年一聘的那種(非公務人員),由於民進黨一直刪減退輔會的預算,導致榮民醫院沒錢請護士,薪水差,流動率高,常常缺人手,排三班都不固定,無法正常休假,一個月內常常要大夜,白班輪流做,作息很不穩定,再加上月經來了更是疲累不堪,就在五月五日早上九點多,在我太太上完大夜班的下班開車回家途中,精神不濟的狀況下,撞到路上一位牽著腳踏車的六十幾歲的老婦人,救護車來時,隨車的兩個消防局的男生不會急救,我太太自己下去急救,等送到聖母醫院時,已經回天乏術,當天晚上我跟太太兩人整夜沒睡,四處借錢,東挪西湊,好不容易湊到二十萬,隔天早上我陪著我太太去死者靈前上香,致上二十萬喪葬費,回到家後一想起龐大的賠償費用,讓我們夫妻倆寢食難安,目前對方說要等出殯後再請民意代表出面協調,我們夫妻很有誠意解決,但是上有老下有小,房貸車貸卡費保險尚在繳,若是對方獅子大開口,那也是叫我們去死比較快,因此想請教各位專家,像我太太的情形,民事賠償和解費用大概是多少??如果和解調解不成,被抓去關要坐幾年牢呢??另外,榮民醫院的排班人力不足,導致護士疲累開車肇事,醫院是否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謝謝大家的幫忙...........(車子只有保強制險,確定最少有一百五十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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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07-05-06T11:58
at 2007-05-06T11:58
題1.像我太太的情形,民事賠償和解費用大概是多少??
看了您的陳述,若換個立場,我也是會很無助的,不過可以提供一些建議供您參考:
1.依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案情為致人於死,其賠償項目,依同法第192、194條規定,為支出醫療、殯葬費、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及慰撫金等項目。您問及和解費用大概是多少,實務上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無人可給您正確的數字,但醫療、殯葬費用有收據可查,對第三人之法定扶養費及慰撫金除由法官自由心證判決外,其全數賠償項目仍由法官按自由心證、過失比例核判;故您應將已支付的對方家屬之金額累總,作為抵償之用。
2.另對方欲於死者出殯後始由民意代表洽談民事和解,為避免其獅子大開口,您應主動要求申請地方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和解部分,對您賠償金額的減少較有利。若賠償金額雙方合意,您又一次給付困難,可依民法第194條第2項規定,懇求死者家屬同意分期給付,並應載明調解紀錄內,這是預擬第一個狀況。
3.然若死者家屬不願調解,只願由民意代表居間協調和解,賠償金額又過高,您可遞狀聲請法院調解,或不得已在刑事庭由法官判決,這是預擬第二個狀況。
4.另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後段規定,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即您須舉證駕駛車輛已盡相當之注意,較能減輕賠償金額及減刑。
※以下提供民法與題1案情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一百九十四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題2.如果和解調解不成,被抓去關要坐幾年牢呢??
按刑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又同法第59條、第61條、第62條、第74條等規定,若符合要件,法院均有減刑、緩刑等之職權。是故,您妻子案發後是否打110自首,是否展現民事和解最大誠意,以及舉證等,為減刑、緩刑很重要的因素。
※以下摘錄刑法與案情有關部分條文: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61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
定。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續下
2007-05-06 21:17:14 補充:
題3.另外,榮民醫院的排班人力不足,導致護士疲累開車肇事,醫院是否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1. 您說,救護車來時,隨車的兩個消防局的男生不會急救,您妻子自己下去急救,等送到聖母醫院時,已經回天乏術等語,消房局人員竟派出不會急救之人員,罔顧人命關天之行為,按民法第186條,亦應有賠償責任;您可舉證告知死者家屬,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向消防局請求賠償。
續下
2007-05-06 21:17:40 補充:
2. 您又說您妻子是榮民醫院的約聘護士,一年一聘的那種等語,按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2項第2款規定,您妻子有繼續工作之事實,雖每滿一年另訂新約,但依法應否為不定期契約,又您妻下班途中車禍,應否視為執行職務,有無民法第188條之適用等,建議您具函(檢附勞動契約)述明原委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請釋。
3. 若適用勞動基準法,應檢視您妻與雇主間勞動契約,是否有違同法第 34 、49條之規定;若有,雇主應有民法第184條之損害賠償責任。又不論如何,死者家屬均得按民法第188條規定,要求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而雇主依同條規定是可以向您妻求償的,故找出雇主違法事由亦很重要。
續下
2007-05-06 21:18:22 補充:
※以下提供民法與案情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續下
2007-05-06 21:19:04 補充:
※以下提供勞動基準法與案情有關條文: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續下
2007-05-06 21:19:44 補充: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續下
2007-05-06 21:19:52 補充: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個人才疏學淺僅列示以上資料供參;另建議運用地方政府聘請的律師免費諮詢或各地法律扶助分會資源會更週延。
rong24.smartweb.tw
完畢
2007-05-06 21:20:28 補充:
rong24w.smartweb.tw
By Noah
at 2007-05-06T09:03
at 2007-05-06T09:03
第二 你們有送20萬 再加上強制險150萬的話 可以和對方在調解委員會先談 應該金額就不會高得離譜了 因為對方已60歲 不知她還有無在工作? 若還有工作能力 可能賠償金會高一點 前年我公司一位同事撞死52歲還在工作的男人 最後包括強制險是310萬和解 但是同事有保意外險200萬 所以他分文未出(140萬+170萬=310) 因為前年的強制險只有140萬元
第三 過失致死罪 通常不會判很重 最好是請求法官給予緩刑宣告 如此可不用繳刑事罰金 亦可不用入監服刑
第四 有民意代表出面更好 因為政治人物為了選票 不會太過份 好好談 他們是求情的好對象
結論---先在調解委員會調解 盡量在此時和解掉 這樣對刑事官司亦有利 可是榮總要負連帶責任 它是個大目標 可能不好談 你們找民意代表幫你們談 或許金額會少一點
2007-05-15 16:53:53 補充:
以下法條是你們這個案子的民事賠償依據----
民法 第 188 條 (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By Elma
at 2007-05-08T15:26
at 2007-05-08T15:26
By Isabella
at 2007-05-10T01:31
at 2007-05-10T01:31
By Odelette
at 2007-05-07T22:43
at 2007-05-07T22:43
By Heather
at 2007-05-10T20:23
at 2007-05-10T20:23
您太太的狀況是觸犯了過失致死,這是公訴罪,和解與否都是會判刑,只是輕重罷了.
至於賠償問題,我個人的看法,先不要往壞處想,並非每個人都那麼可惡,只要您們盡您們最大的誠意,親自多跑幾次受害者處,談判過程儘量放低身段,相信還是有人可以諒解的.
不要為此想不開,天上沒有解不開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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