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左方車要讓右方車但我已經在路中央就被對方撞 - 休旅車
By Emily
at 2009-06-10T00:00
at 2009-06-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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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我在一個無交通號誌的十字小巷中被休旅車由右方撞擊導致左鎖骨斷裂.等我開完刀完後好一點去佳里交通事故處理組去做筆錄.員警在做筆錄後開了我1張左方車未讓右方車(本人是代表左方車)的罰單.但我事後想想不對也去看事故現場.我是騎到十字路口中間被撞的.我都已經騎到路中間了難不成我還要倒車讓他嗎?對方連煞車痕都沒有就直直撞上.所以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這位員警開的左方未讓右方車合理嗎?
Update:
攸關跟對方講和解金高低..
Update:
攸關跟對方講和解金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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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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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9-06-10T22:45
at 2009-06-10T22:45
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採絕對路權,在行經十字路口時,卻有必要依法禮讓行車,沒車時方能通過,在事故發生後,警方又無法第一時間到場,所以會以絕對路權作裁決。如你所說行經至路中央對方應讓我方車先行的法條,已經刪除。
此車禍事故的重點在於,你的傷勢狀況為何?
肇事因素為次要重點,所以請你先依我下面步驟去執行,就可釐清雙方肇責歸屬以及如何確保你自身權益,向對方求償到應有的理賠。
若執意爭執對與錯,將徒增你療傷的情緒,無濟於事。
首先車禍事故發生,要先注意的是,是否有人受傷,如果有就請先讓受傷的好好療傷,待傷勢穩定後再談也不遲,因為這樣對雙方都是一種保障。
所以傷者就先好好療傷吧,看受傷的部份是否有惡化或者哪邊有隱藏的疼痛是這個事故造成的,而沒有跟醫師告知的,都是應該去注意,也請傷者這段期間不要忘記,要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去看診:
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
二來這方面的[健保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
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保險的理賠金額才有機會拉高,以減輕負擔。
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以及傷患這邊的訴求是什麼,而不是憑空喊價。
再來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訊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以上書面資料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好了,待傷勢穩定後,以及肇責釐清就可以打個電話給承辦員警,告知他,我們要調解了,請他安排調解。
請在調解之前,先行了解雙方訴求在哪,這樣在調解時,有利於更快達成和解,避免屆時因資料準備不齊全,還要再等下一次的調解,曠日費時。
至於如何了解傷患的訴求,別急,我慢慢教你。
首先要讓你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以後有修正。
因傷患的實際傷勢還不夠明確,所以我全部講給你聽,盡量白話一點,至於傷患能申請什麼,自己研究一下,用不到的部份順便學習起來,當做經驗。
• 一、健保醫療費:
•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最高30日)、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所以我才希望傷患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 二、急救費用:
•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 五、其他:
•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以下因字數限制,改以意見發表。
2009-06-11 10:58:26 補充:
另一個觀念是:
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傷患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2009-06-11 10:58:37 補充:
同樣的我全部講給你聽,順便學起來,你在自己研究一下傷者這邊可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2009-06-11 10:58:51 補充: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攤開計算。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由民間保險公司代辦,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2009-06-11 10:59:16 補充: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2009-06-11 10:59:20 補充: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大致上是這樣,如果處理上遇到什麼困難,歡迎隨時寫信給我,點我名字即可。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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