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跟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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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7-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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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22歲..在95年2月26日生了女兒..在3月3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是我戶口沒有跟老公在一起..然後又在3月15才去給女兒報戶口..請問這樣我小孩算不算是非婚生子女..我可不可以申請..因為小孩是在婚前生的...??
而且我們也沒有公開儀式..只有他外婆跟他來我家訂婚..而且訂婚當天我剛好在醫院生小孩..也沒在場..我們也沒有請客..而且結婚證書只是他爸媽拿印章給我們..我們自己寫一寫而已...並不是他們簽名的..這樣也算成立嗎..??
婚後我一直在家裡帶小孩..因為他父母不喜歡我們母女..所以並沒有幫我帶小孩.只幫他大哥帶小孩..所以我並沒有在工作..一直都是依靠他在工作賺錢..後來他去當兵..前幾個月都是我娘家在養小孩.後來他轉志願役職業軍人了..就搬回我家住..但是還是由我娘家這邊在照顧小孩..這樣監護權會判給他嗎?但是小孩都是由我自己在照顧..雖然他有提供奶粉跟尿布錢..但是他當兵沒錢時也是由我自己出的..而且我們母女一個月只花了他5-7000元而已...我為了省錢所以一天只吃1~2餐...因為我一直害怕如果他有一天跟我要聘金我沒錢還他...(因為他爸媽說聘金我們要還的..只是先借給我..)
雖然他的提款卡跟郵局簿子都在我這裡..他一個月領26000多..但是我每個月要5000給他..還要買小孩子的奶粉.尿布.而且他放假回來買東西.開車加油.電話費都要我拿錢出來..而且一個月還要存一萬..所以我根本都沒錢吃飯..這樣要怎麼算?
我懷孕的時候他們家根本不想負責..因為都不肯來訂婚..而且是我媽罵他們時才勉強來訂婚..而且他爸媽都沒有來..只有他外婆來..而且我懷孕時他還打我.踢我..推我下樓梯.還勒我脖子..在我懷孕7個月時..還叫我去把小孩拿掉..叫我滾..但是懷孕2個月時我要去拿掉時..他威脅我不能拿.不然他會殺死我..他打我還打到我3-4次差點早產..送去醫院安胎..但是我都沒有驗傷..這樣我是不是比較沒證據.??但是醫院有就醫記錄..這樣算不算
如果我要離婚..要怎麼才能把小孩判給我...還有贍養費的問題?
已更新項目:
我們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身分證上配偶都有彼此的名字..這樣婚姻有效嗎?(結婚證書是我們自己寫的!!)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適用於我上述原由嗎?
他打我的時候都在他家..他哥哥跟大嫂還有弟弟都有看見..而且有一.兩次是我弟弟送我去醫院安胎的..我媽媽也有去一次....因為醫生說可能會早產..因為已經開一~兩指了..而且小孩會有危險所以我媽才趕去醫院....最近這次打我有傷..但是已經一天了..我明天去驗傷有效嗎?驗傷的期限是多久?
2 個已更新項目:
chun小姐
那我會不會吃上偽造文書的罪?
3 個已更新項目:
sorry chu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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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7-03-18T21:50
你們的婚姻無效....不需要離婚.......
直接去法院聲請婚姻關係不存在!!!
民法982條 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
2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既然是推定...當然可以舉證推翻....
1.你們沒公開儀式
2.沒有兩人以上之證人
準備證據:
1.結婚證書
2.證書上面的證人
3.戶籍謄本
訴訟費用:
裁判費3000元
小孩不算是非婚生子女...因對方有付扶養費...已視同認領!!
至於監護權...您也不需擔心...對方取得監護權機率渺茫.....
理由:
1.對方為志願役職業軍人...哪有時間照顧小孩
2.小孩自始至終都由您在撫育
3.小孩只有1歲...我國法院經常引用英國普通法的幼年原則...
將5歲以下小孩判給母親
民法相關規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贍養費是指夫妻因離婚無過失之一方而陷入生活困難...
對方所付生活費用...稱為贍養費......
這點你可能無法爭取......
但是您可以爭取小孩扶養費......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八十七年為例,臺北市平均每人每月經常性支出為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四元)
您應該可以爭取由對方負扶養費一個月1萬3千元!!
民法相關規定:
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如有疑問...歡迎來信...知無不答!!
2007-03-19 08:41:15 補充:
依戶籍法推定...可用民法舉證推翻啊!!
當初我的身份證後面也寫配偶...
現在推翻了...配偶欄空白!!!
不過戶籍謄本上的記事欄會寫....
X年X月X日經台灣XX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
於X年X月X日申登...撤銷婚姻關係!!
2007-03-19 08:45:07 補充:
醫生是否知道你被打??應該不知吧...否則會家暴通報!!!
現在還有傷嗎???有的話可以驗...並聲請保護令....
至於男方親人看到...問題是肯幫你做證嗎??
你是可以聲請你媽你弟作證...但肯不肯信要看法官了哦!!
2007-03-19 08:45:35 補充:
結婚證書自己寫的...保証無效!!!
2007-03-22 18:25:37 補充:
我是CHUN先生啦...
基本上微罪不舉原則......且無受害者!!
家事庭法官不會這麼閒...
再去舉發偽造文書官司(刑事)...
我也是由法院裁判婚姻無效.....
並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7-03-18T01:52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7-03-19T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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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07-03-19T14:57
我國離婚方式有二種:
(1)兩願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試紙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例如:夫妻財產、子女監護權、子女探視權…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有確實知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二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才生效力。
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一、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
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
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
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
二、就前述規定,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此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
三、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
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若請求權人有工作,每月領有二萬元左右之薪資,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但縱然有工作,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薪資多寡為考量,及其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又是否有其他財產,以及有否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是考量標準之一。
四、贍養費之給付標準:
贍養費給付標準,各位判決相差甚多,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前述給付標準,本人係認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平均家庭成員中每人每年之消費金額,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又給付金額仍須參酌結婚長短、是否有撫養子女、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
五、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而民法第1056條係就判決離婚中,對於有過失之一方,所請求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兩者性質並不同。
六、贍養費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裁定:
判決離婚時,未成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方式,若當事人無法協議,則由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之標準判斷裁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第3款,父母之經濟能力亦是考量標準之一。因此發生判決離婚時,婦女若請求贍養費,表示於離婚後生活將陷入困境,此時將不利於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或義務,此會陷於兩難之中。實務上,作者曾遇有法官當場質疑若請求贍養費,表示生活有困難,為何還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義之情形。
七、贍養費與強制執行:
目前實務,對於贍養費大多判決一次給付,然常發生之情形為,取得勝訴判決後,義務人不按判決給付,此時權利人(通常是婦女),尚須花錢請律師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依前社會經濟情形,欲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滿足債權者誠屬不易,此皆造成贍養費之制度,無法發揮功用之原因。

八、結論:
以上就贍養費於實務上之問題整理說明,現行民法有關贍養費之規定,太過簡略,無法發揮贍養費制度設計之功能,此部分問題,尚有賴修法解決。



重點仍是以法官的判定為標準為是!

希望你為了孩子也為了自己一定要極力爭取你們自己的權力。

離婚的問題通常為上述之問題,

如還有任何問題可以寫信給我,我願意幫忙你!

祝 順心平安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7-03-19T23:41
http://mypaper.pchome.com.tw/components/class_list...
你到這個網站直接問問題這裡有律師會幫你解答
其實你先別緊張你可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到個鄉公所會有一些律師會幫你解決的~
2007-03-17 16:49:46 補充:
結婚沒公開証人沒3人以上都是不成力的你們有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嘛有身份證配偶欄有你先生的名字嗎沒的話不用離婚~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07-03-18T06:34
勸你直接報警處理,但別抱太大希望,不過你應該可以從警察那取得一些可以協助你的單位,你也可以順便在那做個筆錄,不過你也沒傷所以應該也告不太成,除非有人幫你,讓你訴請離婚,再來就是勸你去看精神科,證明你因為這段婚姻,壓力過大,聽說好像也有人因為壓力過大而離婚的,當然也要有就醫證明,至少也要一段時間吧,贍養費的問題,就我知道的是誰經濟能力好就誰付,他打你的時候有人證嗎,也許這也有用處,不過聽警察說過傷害罪是有期限的。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07-03-20T07:13
你沒有留下證據很難辦理離婚...但是你們因為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可以訴請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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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07-03-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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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們是第一次去
想要請問一下有去過的朋友
如果說想要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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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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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15滿18歲~~我問他說6/8號畢業典禮完之後~~就想去學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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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7-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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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07-03-1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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