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過戶與罰單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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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7-12-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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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去辦理拒不過戶的手續了我想問的是1.辦理之後假如還有罰單,我可以拒繳嗎??2.萬一車子有什麼事,我要負責嗎?(車子不在我這...)3.辦理拒不過戶後,我還能去警局辦裡遺失手續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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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orge
at 2007-12-05T17:27
Q:車輛贈予或買賣後,新車主不辦理過戶,為維權益原車主該如何處理?答:可由原車主公示催告(刊登報紙或送達之存證信函),逾一星期仍不辦理,攜帶證明文件(個人身分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印章、報紙或存證信函正本,填寫異動登記書二份,查清稅、費及違規積案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惟依規定,大自客(貨)車,特種車、租賃車、營業車輛不予受理登記。以上是監理網的資料我是不知道你去辦的手續是如何?我建議你是照著監理網上的方式.登報催告之後..一星期後再到監理站..完成註銷牌照登記如果你都完成以上手續你的問題1.辦理之後假如還有罰單,我可以拒繳嗎??如再有罰單..將不是你的責任了..當然可以拒繳2.萬一車子有什麼事,我要負責嗎?(車子不在我這...)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3.辦理拒不過戶後,我還能去警局辦裡遺失手續嗎??不用了.因為車籍已註銷......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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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7-12-08T09:04
一、先以郵局存證信函定期間請求相對人辦理立即辦汽車過戶登記,如仍逾期未履行契約,應再具狀聲請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請求履行契約…要依約請求買受人即汽車行辦理汽車過戶,給付返還不當得利已代付稅金及違規罰鍰。但有違規應先向監理站提出申訴實際使用者姓名及年籍,請求變更違規人,但不得至警局報失否則可能涉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二、按汽車係動產物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汽車過戶登記手續,並非機車所有權移轉之法定要件,係對抗要件,只要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有移轉汽車之合意,並交付與受讓人,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此觀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故台端出賣系爭機車時,車主雖仍登記為台端名下,但非即可推論相對人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次按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已如前述,所謂讓與,乃指依權利人之意思,而移轉其物權於他人或使他人取得而言。次按有關車輛之管制檢驗及變更登記等,須經公路監理機關之登記,並以發給行車執照記載之車主為準,固屬實在,然汽車為動產,其所有權之讓與,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因交付而生效(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九三三號、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九二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未按,在一般現今汽機車中古買賣交易習慣上,中古汽車買賣商行於收購中古汽車時,通常不會先辦理過戶,嗣係待有買主時再直接過戶與買主,以避免二次過戶之稅付及行政手續之繁雜。所以您一定要依約請求買受人辦理汽車過戶,否則造成納稅義務人與實際占有用人互異之窘境…而影響您出賣人之權益。參考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第5條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債權人依本法規定實行占有或取回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時,善意留置權人就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有修繕、加工致其價值增加所支出之費用,於所增加之價值範圍內,優先於依本法成立在先之動產擔保權利受償。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第348條(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96年5月15日修正】第15條(汽車新領牌照過戶等之申請登記)汽車新領牌照應申請登記。汽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申請異動登記。一 過戶。二 變更。三 停駛。四 復駛。五 報廢。六 繳銷牌照。七 註銷牌照。...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