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撞汽車過失傷害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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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08-09-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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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的時候有一件車禍
我是左轉車 看到左轉燈亮之後再左轉
之後有一台機車無照駕駛,三貼,超速,闖紅燈(但他在筆錄裡面說他要搶黃燈)從我右前方撞上
被載的人受傷 那時是小腿那邊的骨頭斷掉打上石膏
後來被載的人申請調解 但對方擺明就是要錢
所以和解不了,所以他們去告我過失傷害, 他們讓我的感覺就是擺明想坑我 只說要錢沒說多少
車輛鑑定報告的結果判定是說 因為騎機車的違反交通規則在仙
所以與我撞車的可能性較高 但後面有說明我未注意車前狀況
之後聲請在覆議 第2次報告結果說無法判定
目前檢察官傳喚我兩次 都是叫我去跟他們和解
不然他就要起訴我
如果這樣我會怎麼樣 我有注意車前的狀況 我在檢察官那邊非常的強調
我沒有不良前科 這種狀況如果被起訴判刑會關多久
如果刑事成立 那他們依定要要求民事賠償 那大概又要賠多少錢
我現在必須要怎麼處理 我知道這對那些檢察官及法官來說是小案子 但是卻非常的困擾我
我真的不想跟他們和解 受傷的那個人他們找了司法黃牛
打算要跟我玩(幫我做筆錄的警員跟我說的)
他們擺明就是要錢 那我該怎麼應付
我有錯今天我認了 但是要我今天沒錯又要賠錢給人家
這口氣說什麼我也不想跟他們和解
但是又不是我的錯 是他們騎機車來撞我的
那個騎機車的駕駛應該佔比較多的責任
那我大概需要承擔多少責任的過失
請各位大大提供能幫助我的意見
必須要怎麼處理 或者該怎麼面對
我只想好好的工作生活 但是遇到這麼倒楣的事 真的很困擾
Update:
我也沒想說不賠他們
我這件是自己自認倒楣 自己花了六千多修車子
但是對方要的不只是醫藥費那麼簡單而已
強制險的部份
他們要賠也只是賠償對方有收據的醫藥費
我知道我也有錯 那時對方在調解委員會時 就直接說你要不要拿錢出來處理
我只是不想這種事情影響到我的工作
我是開車對方騎機車 我只覺得很無辜 我開車就比較倒楣嗎
我明明有注意前方的狀況 對方是以超速的速度70公里往我的車這裡撞過來
他們騎機車就會比較佔優勢嗎
對方違反交通規則 警察的筆錄都有紀錄 難道這只有罰罰錢而已嗎
上收的是被載的 他自己受傷就都沒責任嗎

All Comments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8-09-13T06:42
一、如果你的車輛有保強制險,可以要保險公司理賠,不要私自和解付錢,否則保險公司不會承認。再透過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調解不成,日後也有紀錄。
二、交通鑑定委員會之鑑定,係提供司法機關「參考」之依據,並非依該鑑定即作為「裁判」之依據。另交通事故中,除非是後車追撞前車之類明顯車禍,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多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所謂「過失」請參考刑法第14條),所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已構成過失(如果有注意車前狀況就不會發生車禍),所以會起訴、也會判刑。
三、一般過失傷害(刑法284條)的刑責均不重,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可以斟酌本身並無明顯過失、聲請調解不成等因素(刑法57條),法院不會作從重之量刑,提供2則判例作參考。
四、刑事案件可以附帶聲請民事賠償,如前述,速要求保險公司協調理賠,如果差額不是很多,建議賠錢和解了事。
五、因為是被載的人受傷,騎車的人有責任,可要求依鑑定結果依比例分擔賠償; 至於大概要賠多少錢,應視對方所付費之收據、看護、工作損失、精神損失、療養時間長短等而定(問保險公司協調理賠之人員較快)。
刑法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相關裁判案例:
【裁判日期】970820
【裁判字號】97,審交簡,596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交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2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日期】970820
【裁判字號】97,審交簡,898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交簡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30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8-09-15T04:20
(1)如果照你所講的那當然是沒注意前方來車阿...
撞到你的右前方.通常裁決所都會做這樣的判決.
(2)他們要告你過失傷害?這個你更不用擔心...
撞人錯在先,怎麼可能告的成功..我看只想虎你..根本不用擔心刑事責任
(3)裁決的結果是雙方都有錯的話.那只好摸摸鼻子.自己修理壞掉的地方,可以上訴的話就盡量上訴,他們違規 超速 三貼一定會成功的(有時後說話不用太誠實)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09-14T01:11
你可以找你的保險公司(強制險)處理
我有一個同事跟你一樣
他是停下來看有沒有車要右轉
結果有一台機車超速自已跌倒
腳指頭骨折
也是要告他過失傷害
但 他有找保險公司幫他處理
保險公司比較有經驗知道要怎麼處理
保險公司是說像這樣的案例
最多就是留個過失傷害的案底及易科罰金(最多不會超過三萬元)
其時像這樣送法院對方也不見得會勝束
你也不要說不要賠償他
但你只有賠償他醫療費用(有收據的喔!!)
保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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