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在此: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J3ghHREi_s
以下是承辦人回覆: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109-02-20來信反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案件編號A109022018422,
經交本局苓雅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已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查系爭車輛AHU-3535路徑長約650公尺,
符合轉彎或變換車道30公尺前應使用方向燈之規定。
又檢舉人車輛既沿向同一車道行駛於後方,自應保持前後次序及安全距離,
不因前車如何使用方向燈而不同,故難發現系爭車輛侵害檢舉人交通安全之法益,
不宜依您陳述之資訊予以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
本案聯絡人:林彥誠
聯絡電話:07-3353760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李永癸 敬上
明明就打了右轉燈超級久 又不轉彎 已經違規在先了
請問這個承辦人不舉發的原因是因為後車有保持安全距離
所以違規車輛沒侵害到後方行車權益 怎麼擺爛違規都沒關係? 這種理由正確嗎?
如果想向上申訴反應 有什麼管道?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