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車禍問題--開車與機車有小碰撞,後續處理 - 汽車
By Isla
at 2009-12-19T00:00
at 2009-12-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週三載著國外友人,車子要右轉時,
忽有一部重型機車由後方繞過我的車要直行,
但未完全閃過我的車,我車的右前方小碰撞到他,
車子倒下時壓到他的腳,造成腳踝骨折,
但由於碰撞的力量不大,所以他機車上購買的便當飲料等物品,
皆未灑出或散落,但為救起被機車壓住的人,
我的兩位友人在警方未到前已先將機車扶起,
而另一位國外友人不了解,將機車及汽車皆移至路邊,造成現場之破壞,
事發至今,除當天跟著傷者至醫院有看過他一面外,
我亦每日會打電話.留言或簡訊關懷,但傷者的妹妹不是未接電話,
就是不讓我與傷者談話,只傳訊告知後續事宜,
請我與她及大姐談即可(傷者為二姐),
原本我覺得讓傷者受這種苦很對不起,只是想與她道歉,
但現家人不讓我連絡傷者,且告知我,其二姐開刀花費六萬元,
出院時間本為週一,現告知出院時間再通知我,全家都靠二姐...等等,
我有回訊告知,我會汽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與她們連繫,
因為他們給我的態度已明顯和當初不同了,
接下來我該怎麼辦,或還有什麼是我該做的?
Update:
其實該付起的負任,我並沒有想要逃避,
車禍後到院才得知必需開刀,
我已經說醫療的部份我會負起責任,
而開刀隔日,我到院去關心他時,
亦先包了六千元的紅包讓他過運,
我們雙方的車其車幾乎沒有車損,
我車的右前方只有一個小白點,
他的車則是因倒下,腳踏的地方有小裂痕,
事情從發生到今天,我天天關心及連絡,
開始的時候還好,但19號起他們不是不接電話,
就只是傳訊說叫我後續事宜和他們連絡即可,
我不了解的是,家屬並不讓我和傷者連絡,
態度又忽然那麼冷淡,才會回訊告知,
僅請保險公司代理談理賠事宜,
我的心情也是一直七上八下,想儘快和解,
但是他們不想談,我會再試著和他們連繫看看的~
忽有一部重型機車由後方繞過我的車要直行,
但未完全閃過我的車,我車的右前方小碰撞到他,
車子倒下時壓到他的腳,造成腳踝骨折,
但由於碰撞的力量不大,所以他機車上購買的便當飲料等物品,
皆未灑出或散落,但為救起被機車壓住的人,
我的兩位友人在警方未到前已先將機車扶起,
而另一位國外友人不了解,將機車及汽車皆移至路邊,造成現場之破壞,
事發至今,除當天跟著傷者至醫院有看過他一面外,
我亦每日會打電話.留言或簡訊關懷,但傷者的妹妹不是未接電話,
就是不讓我與傷者談話,只傳訊告知後續事宜,
請我與她及大姐談即可(傷者為二姐),
原本我覺得讓傷者受這種苦很對不起,只是想與她道歉,
但現家人不讓我連絡傷者,且告知我,其二姐開刀花費六萬元,
出院時間本為週一,現告知出院時間再通知我,全家都靠二姐...等等,
我有回訊告知,我會汽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與她們連繫,
因為他們給我的態度已明顯和當初不同了,
接下來我該怎麼辦,或還有什麼是我該做的?
Update:
其實該付起的負任,我並沒有想要逃避,
車禍後到院才得知必需開刀,
我已經說醫療的部份我會負起責任,
而開刀隔日,我到院去關心他時,
亦先包了六千元的紅包讓他過運,
我們雙方的車其車幾乎沒有車損,
我車的右前方只有一個小白點,
他的車則是因倒下,腳踏的地方有小裂痕,
事情從發生到今天,我天天關心及連絡,
開始的時候還好,但19號起他們不是不接電話,
就只是傳訊說叫我後續事宜和他們連絡即可,
我不了解的是,家屬並不讓我和傷者連絡,
態度又忽然那麼冷淡,才會回訊告知,
僅請保險公司代理談理賠事宜,
我的心情也是一直七上八下,想儘快和解,
但是他們不想談,我會再試著和他們連繫看看的~
All Comments
By Rosalind
at 2009-12-20T05:14
at 2009-12-20T05:14
縱使現場已遭破壞,無號誌爭議 之此類型事故,能得輕易由雙方的行駛方向 供詞,判定肇責歸屬。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所以本案你們,應負起肇事主因 ,應已無庸置疑。
本案"
顯然對你們非常的不利,也很不樂觀 。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可預期"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以刑逼民"
向來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 訴訟手段與技巧 。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以利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妳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PS
另外一提,你跟對方說:[我會汽車強制險的保險公司與她們連繫] 一事。
你這種說法,哪能讓被害人所心服與接受?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你若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對方不火大ˋ反彈ˋ不提告才怪!
縱使你有加保任意險"
被害人也根本就, 無需去理會你是否有保險 和保什麼險,都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被害人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你] ,而你的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你]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對方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肇事當事人[你]。
刑事庭"
保險公司也無資格 ,替代被告[你] 出庭。
2009-12-27 19:43:15 補充: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處理警員說什麼都不算數!
他無任何權限與資格,做任何裁定。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By Rosalind
at 2009-12-19T13:41
at 2009-12-19T13:41
1、由您問題得知,當下已有破壞現場了,您可以先行就那時請警察過來時,當下的筆錄為何?若忘了的話,可以看是那個分局做的報告,去詢問一下,如過連分局也不知道,您可以去附近的派出所詢問,您發生碰撞的地方是在那?詢問由那個分局管的,再去詢問,不然也可以詢問那個地點的處理,是由那個分局的交通隊處理的~~
2、這個我就明講了,就是您這樣的陳訴,責任不在於您,就人情義理考量,您這樣做已經很好了,也有後續的詢問,若真的想「幫忙」,也是單就一些慰問金,如果是您這樣的陳訴,那就是…您知道的,後續還會一堆有的沒的費用要您買單的~~如果您也想說付這筆費用,那很簡單,先不要給他,叫他把開刀單據拿出來,您去那時做筆錄的警察局詢問,有無調解委員會,雙方都去調解委員會協調,在那邊先寫好,就是只付這筆款項的花費,後續再延申來的費用一概不負責,不然他會把你這邊當提款機的哦~~在調解委員會成立的調解,是有法律效力的哦~~當下是由你們去協調,警察不會過問,但可以去詢問,他們會給你一個場地調解的~~
3、以上第二點是假設第一點您詢問警察時,他說您有過失,才到第二點處理,若是警察說是對方的責任,那就看您的「愛心」了,唉~~骨折是很痛,但騙人沒包過石膏嗎?那如果在路上,一堆人不守規則,自已跑來撞您,那您不就天天賠人家錢就好了嗎?這社會…不想說了,人善被人欺哦~~
By Jake
at 2009-12-23T16:44
at 2009-12-23T16:44
很多東西是要證據的,不是只有片面之詞,有時候家屬會惡意要錢的喔!就是不讓你知道傷者有多嚴重及裝病
02-660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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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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