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相關問題:所謂的以刑逼民,我應該如何做呢?. - 開車
By Skylar Davis
at 2009-08-18T00:00
at 2009-08-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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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律相關問題想請教一下!懂的請幫忙回答!謝謝
簡單說一下事發經過:
我和對方只是單純車子發生擦撞,而且當天下著雨 是綠燈剛起步我開車的時速是低於30,因為當時她也有緊急煞車,突發撞況加上我沒保持好距離撞到它車子屁股,而且我們當時發生擦撞沒有請員警來丈量,只是移動車後停在路邊在協商怎麼賠時警察經過請我們回去備案,所以關於擦撞是沒有任何現在分析,只是有雙方車子撞到的照片並沒有所謂的筆錄,但派出所有詢問是否有人受傷,雙方回答無人受傷!並且做酒測大家都是0
而且在發生擦撞以來我試著跟對方合解,甚至已經取得對方帳號同意負責修車費用,後來是因為對方說要去台北玩,我說既然最後會回到高雄後才去修車,!所以請對方回去之後再到原廠估價,經過雙方同意後就直接去維修,當時我也請高雄的朋友跟她聯絡表示會直接跟跟修車廠結帳,但對方並不願意這樣解決,似乎是要我直接給她錢.而且當我試著跟對方協商說幫她恢復原狀(因為當時她也有緊急煞車,我認為錯不完全在我,我已經釋出最大誠意)但她不願意,要求要原廠修車,修車時的計程車費,車子折舊 甚至多次打電話給我朋友暗示要大額的精神損失,讓我已經感覺到有被勒索的感覺.
後來第一次調解我並未在台灣,而對方申請調解本人卻也未到場,讓我覺的她只是想造成調解失敗的情況可以直接來起訴我. 甚至在上次開庭時惡意的誣賴說我故意都不去調解,第一次在桃園調解,我人不在台灣當我弟弟收到時我有打電話去請假,並且說是否可以請我弟弟過去處理,當時桃園調解委員會當時也告訴我對方也並沒到場,事後我有打過電話給對方,當我說完這些請檢察官調查時我的出入境或是打電話跟桃園調解委員會證實時,對方又突然承認說有這件事,並且第一次她沒去. 這些種種都讓我覺的對方姐意圖很奇怪!說話卻反反覆覆
未合解原因: 對方要求很多 例如車子要求一定要回原廠,還說要算折舊,還要求修車時搭計程車錢費,甚至不斷打電話給我朋友暗示要精神損失 這就是為什麼民事方面我一直沒跟她合解的原因(而且從1/30號發生後,她不曾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她的要求,都是跟我朋友說她要什麼)而且因為它本身是調解委員的委員,也許是因為了解這些法律相關程序,所以總是在對話中不斷提起如果我不滿足她條件就要告我)
將近半年後我收到傳票傷害告訴,因為擦撞是單純車子維修,但因為條件一直無法合解,現在對方聲稱當時肚子撞到方向盤受傷,告我過失傷害,但以時速低於30,如果有繫安全帶,而且是是撞到車子屁股,肚子撞到方相盤的機率應該是很小,而且她的驗傷報告是在婦產科,這樣是否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們1/30號撞到 她是一直到2/2號才去驗傷,而且所謂的傷是肚子的肉紅紅的(但在車禍當時去派出所時警員有證明沒有人受傷, 我已經聯絡過,警員可以做證)
而且1/30號擦撞後,我多次打電話跟她協商,她當時還在台北泡溫泉,一直到了幾天後才回去,我計得2/2號她好像還沒回到高雄,讓我不確定她的驗傷報告是否正確
另外,我們在開庭過程檢察官有看到對方除了告我傷害後面夾帶著一堆的收據就有問他是不是要附帶民事,後來我有查一下資料,這是所謂的以刑逼民,我應該如何做呢?.
簡單說一下事發經過:
我和對方只是單純車子發生擦撞,而且當天下著雨 是綠燈剛起步我開車的時速是低於30,因為當時她也有緊急煞車,突發撞況加上我沒保持好距離撞到它車子屁股,而且我們當時發生擦撞沒有請員警來丈量,只是移動車後停在路邊在協商怎麼賠時警察經過請我們回去備案,所以關於擦撞是沒有任何現在分析,只是有雙方車子撞到的照片並沒有所謂的筆錄,但派出所有詢問是否有人受傷,雙方回答無人受傷!並且做酒測大家都是0
而且在發生擦撞以來我試著跟對方合解,甚至已經取得對方帳號同意負責修車費用,後來是因為對方說要去台北玩,我說既然最後會回到高雄後才去修車,!所以請對方回去之後再到原廠估價,經過雙方同意後就直接去維修,當時我也請高雄的朋友跟她聯絡表示會直接跟跟修車廠結帳,但對方並不願意這樣解決,似乎是要我直接給她錢.而且當我試著跟對方協商說幫她恢復原狀(因為當時她也有緊急煞車,我認為錯不完全在我,我已經釋出最大誠意)但她不願意,要求要原廠修車,修車時的計程車費,車子折舊 甚至多次打電話給我朋友暗示要大額的精神損失,讓我已經感覺到有被勒索的感覺.
後來第一次調解我並未在台灣,而對方申請調解本人卻也未到場,讓我覺的她只是想造成調解失敗的情況可以直接來起訴我. 甚至在上次開庭時惡意的誣賴說我故意都不去調解,第一次在桃園調解,我人不在台灣當我弟弟收到時我有打電話去請假,並且說是否可以請我弟弟過去處理,當時桃園調解委員會當時也告訴我對方也並沒到場,事後我有打過電話給對方,當我說完這些請檢察官調查時我的出入境或是打電話跟桃園調解委員會證實時,對方又突然承認說有這件事,並且第一次她沒去. 這些種種都讓我覺的對方姐意圖很奇怪!說話卻反反覆覆
未合解原因: 對方要求很多 例如車子要求一定要回原廠,還說要算折舊,還要求修車時搭計程車錢費,甚至不斷打電話給我朋友暗示要精神損失 這就是為什麼民事方面我一直沒跟她合解的原因(而且從1/30號發生後,她不曾打電話給我跟我說她的要求,都是跟我朋友說她要什麼)而且因為它本身是調解委員的委員,也許是因為了解這些法律相關程序,所以總是在對話中不斷提起如果我不滿足她條件就要告我)
將近半年後我收到傳票傷害告訴,因為擦撞是單純車子維修,但因為條件一直無法合解,現在對方聲稱當時肚子撞到方向盤受傷,告我過失傷害,但以時速低於30,如果有繫安全帶,而且是是撞到車子屁股,肚子撞到方相盤的機率應該是很小,而且她的驗傷報告是在婦產科,這樣是否有法律效力? 而且我們1/30號撞到 她是一直到2/2號才去驗傷,而且所謂的傷是肚子的肉紅紅的(但在車禍當時去派出所時警員有證明沒有人受傷, 我已經聯絡過,警員可以做證)
而且1/30號擦撞後,我多次打電話跟她協商,她當時還在台北泡溫泉,一直到了幾天後才回去,我計得2/2號她好像還沒回到高雄,讓我不確定她的驗傷報告是否正確
另外,我們在開庭過程檢察官有看到對方除了告我傷害後面夾帶著一堆的收據就有問他是不是要附帶民事,後來我有查一下資料,這是所謂的以刑逼民,我應該如何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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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All Comments
By Jake
at 2009-08-21T15:09
at 2009-08-21T15:09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本案
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沒錯!
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這向來是被害人手上,最佳的運用籌碼。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繼續與對方在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
依法你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簡單的說:
只要對方的車越老舊,對方能拿到的就越少,你就省越多。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98年3月後發生的案件調高為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法院的判決是依據醫院的診斷書'為憑,除非你們能證實,該診斷書是偽造的。
只要不是偽造ˋ是合法的醫療院所開出的診斷書,都屬有效也都會被法院所接受與承認。
診斷書是由醫生,依據實際診療狀況寫的,而不是任何人可以要求醫生[如何寫]的,醫生不可能為病患偽造文書。
By Caitlin
at 2009-08-22T04:18
at 2009-08-22T04:18
聯絡方式? 這個帳號
2009-08-19 11:27:17 補充:
沒有人知道嗎?
By Edwina
at 2009-08-18T19:36
at 2009-08-18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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