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power shit變速箱苦主自救會訴訟結果 - 汽車
By Cara
at 2019-09-05T15:48
at 2019-09-05T15: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neiLJ (鍵盤鄉民)》之銘言:
: 看完了判決書
: 覺得...如果還能上訴,先換個律師吧
: 先講重點
: 1.關於侵權部分的關鍵字是『商品自傷』
: 商品自傷目前只能靠買賣契約保障
: 這是法律系大學生也能知道的基本知識
: 也就是判決書中一再提到的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
: 但原告沒提,法官也救不了
: 這部份律師問題夭壽大
: 2.(3)提到的修車損失
: 我看判決中是主張精神慰撫金
: 這部份...ㄜ 本來就法無規定,沒有辦法
: 3.(5)的部分,好像也是...搞錯對象跟法條
: 結論:
: 這是契約責任,瑕疵擔保的問題
: 不是侵權法能處理的
: 法官的問題應該是該不該闡明
: 畢竟老百姓不懂,提醒一下不好?
: 《這律師一定要列入黑名單》
: ※ 引述《scsip (無)》之銘言:
: : 轉貼自福特power shit變速箱苦主自救會
: : 各位車友午安:
: : 在此要向大家宣布一個重大消息!
: : 從105年正式提告迄今與福特六和公司纏訟3年多的訴訟案在今年8月23日正式宣判!
: : 很遺憾辜負大家的期待~
: : 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下,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戲碼終究無法上演!
: : 我們的訴求被駁回了!
: : 雖然在司法程序上我們輸了,但也讓法院證實了福特powershift變速箱確實存在設計瑕疵
: : !
: : 依據判決書P.10所載:「被告(福特)所設計、生產、製造搭載變速箱型號DPS6變速箱之車
: : 款確有可能因變速箱控制模組隨使用時間及里程數增加導致電路失效, 進而發生偶發性
: : 及間歇性之通信或換檔功能異常之情,搭載此款變速箱之車輛,於行車安全上即較具危險
: : 性。 甚者嚴重危及消費者之生命安全,堪認被告所設計、生產、製造之車輛,已未符合
: : 具備流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 : 這大概是我們打這場訴訟最有價值的地方!讓那些曾經對自救會成員酸言酸語的福粉知道
: : ,不是我們不會開車!而是變速箱確實存在瑕疵並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 : 另外,關於整份判決書(有時間的車友可以細看判決書本文:
: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 我大概整理了幾個爭點,也是我們對於判決
: : 比較無法認同之處:
: : (1)P.11 車子的確有瑕疵,但是因為沒有人因此導致車禍受傷、死亡所以沒有任何損害可
: : 以請求賠償!?
: : (2)P.11 該車款變速箱履修不復,我們已提供多次維修證明,法院卻還是採納福特主張,
: : 認為召回就可修復!?
: : (3)P.11 車子出問題進廠維修,請假所浪費之時間,都是車主個人主觀感受,換言之是車
: : 主自己甘願花時間回去修車的,時間不等同金錢!?
: : (4)P.12 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表示,就算車子大拆修理變速箱,只要修復或更換
: : 新品就不會有價值減損的問題!?
: : (5)P.12 車主買車都是跟經銷商個別締約,與福特六和沒有契約關係,所以福特六和官網
: : 所宣稱的PS變速箱至少具有10年38萬公里的使用效益,不屬於福特公司應給付之義務!?有
: : 問題都只能找經銷商!?
: : (6)P.13 福特全球ONE FORD計畫下宣稱在任何國家所購買的車款都是一樣的,但法院卻認
: : 為只要是不同製造商生產製造的車輛,就是不一樣!因此國外的變速箱瑕疵判例,也不能
: : 夠援引主張!?
: : 對於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我們只能表示遺憾!表示在台灣消保法對於消費者的保障還是
: : 被相當程度地限縮!感覺是在保障財團利益而非消費者權益!這大概就是為什麼眾多車友集
: : 結要推動檸檬車法案的原因!否則以現有消保法根本保護不了車主!
: : 福特公司雖然贏了官司,但我想這種處理設計瑕疵問題以及枉顧行車安全的態度, 輸掉
: : 更多的是企業形象以及廣大消費者對於這品牌的信任!
: : 自救會到此,我想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
: : 雖然結果未盡如人意,但至少我們曾經一起努力過!
: : 我們不妥協車商處理問題的態度!而挺身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 已經為台灣的車主維權史
: : ,寫下歷史性的新頁!
: : 最後還是要感謝參與訴訟的53位夥伴以及各位自救會的車友,對於本會長期以來的關注與
: : 支持!
: : 未來的方向目前還沒有具體想法, 但不變的是讓這個社團的經驗繼續傳承下去!
: : 自救會全體幹部敬上
: : 註:照片擷取自本案判決書重點,全文請連詳連結:
: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13GtT2kZrSQc4JSau-t9elVGHTavs4RE1
小妹迅速瀏覽的淺見啦
1.
不是不請求瑕疵擔保,而是原廠已經召回維修了
通說目前也允許物之瑕疵得請求出賣人修補,所以都已經修完了自然不能請求啊
2.
再來是商品自傷的部分,目前也是把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分流
所以商品自傷當然不能用侵權行為主張,更何況原PO是主張因為商品損壞
造成他內心痛苦的精神慰撫金,這個絕對是於法不合的
簡單來說車壞掉,讓你晚上睡不著吃不下飯,都是無法請求的
3.
再來債之相對性問題,可能一般人也不太會去注意,買車的相對人到底是
經銷商還是福特六和公司,這個法院也有闡明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4.
至於修完抖動之類的,經過鑑定說這是正常狀況,這個我也不是相關專業
自然無從置喙,除非你要說鑑定人的鑑定是不實的 嗯....
還有法官平常勘驗的時候才會搭公務車,上下班應該都會自己開車,
從車庫咻一下就出去了
倒是大律師面對當事人這種的請求,還願意接案的,大概就是現在名字被掛在上面吧
--
: 看完了判決書
: 覺得...如果還能上訴,先換個律師吧
: 先講重點
: 1.關於侵權部分的關鍵字是『商品自傷』
: 商品自傷目前只能靠買賣契約保障
: 這是法律系大學生也能知道的基本知識
: 也就是判決書中一再提到的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
: 但原告沒提,法官也救不了
: 這部份律師問題夭壽大
: 2.(3)提到的修車損失
: 我看判決中是主張精神慰撫金
: 這部份...ㄜ 本來就法無規定,沒有辦法
: 3.(5)的部分,好像也是...搞錯對象跟法條
: 結論:
: 這是契約責任,瑕疵擔保的問題
: 不是侵權法能處理的
: 法官的問題應該是該不該闡明
: 畢竟老百姓不懂,提醒一下不好?
: 《這律師一定要列入黑名單》
: ※ 引述《scsip (無)》之銘言:
: : 轉貼自福特power shit變速箱苦主自救會
: : 各位車友午安:
: : 在此要向大家宣布一個重大消息!
: : 從105年正式提告迄今與福特六和公司纏訟3年多的訴訟案在今年8月23日正式宣判!
: : 很遺憾辜負大家的期待~
: : 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下,小蝦米戰勝大鯨魚的戲碼終究無法上演!
: : 我們的訴求被駁回了!
: : 雖然在司法程序上我們輸了,但也讓法院證實了福特powershift變速箱確實存在設計瑕疵
: : !
: : 依據判決書P.10所載:「被告(福特)所設計、生產、製造搭載變速箱型號DPS6變速箱之車
: : 款確有可能因變速箱控制模組隨使用時間及里程數增加導致電路失效, 進而發生偶發性
: : 及間歇性之通信或換檔功能異常之情,搭載此款變速箱之車輛,於行車安全上即較具危險
: : 性。 甚者嚴重危及消費者之生命安全,堪認被告所設計、生產、製造之車輛,已未符合
: : 具備流入市場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 : 這大概是我們打這場訴訟最有價值的地方!讓那些曾經對自救會成員酸言酸語的福粉知道
: : ,不是我們不會開車!而是變速箱確實存在瑕疵並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 : 另外,關於整份判決書(有時間的車友可以細看判決書本文:
: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 我大概整理了幾個爭點,也是我們對於判決
: : 比較無法認同之處:
: : (1)P.11 車子的確有瑕疵,但是因為沒有人因此導致車禍受傷、死亡所以沒有任何損害可
: : 以請求賠償!?
: : (2)P.11 該車款變速箱履修不復,我們已提供多次維修證明,法院卻還是採納福特主張,
: : 認為召回就可修復!?
: : (3)P.11 車子出問題進廠維修,請假所浪費之時間,都是車主個人主觀感受,換言之是車
: : 主自己甘願花時間回去修車的,時間不等同金錢!?
: : (4)P.12 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表示,就算車子大拆修理變速箱,只要修復或更換
: : 新品就不會有價值減損的問題!?
: : (5)P.12 車主買車都是跟經銷商個別締約,與福特六和沒有契約關係,所以福特六和官網
: : 所宣稱的PS變速箱至少具有10年38萬公里的使用效益,不屬於福特公司應給付之義務!?有
: : 問題都只能找經銷商!?
: : (6)P.13 福特全球ONE FORD計畫下宣稱在任何國家所購買的車款都是一樣的,但法院卻認
: : 為只要是不同製造商生產製造的車輛,就是不一樣!因此國外的變速箱瑕疵判例,也不能
: : 夠援引主張!?
: : 對於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我們只能表示遺憾!表示在台灣消保法對於消費者的保障還是
: : 被相當程度地限縮!感覺是在保障財團利益而非消費者權益!這大概就是為什麼眾多車友集
: : 結要推動檸檬車法案的原因!否則以現有消保法根本保護不了車主!
: : 福特公司雖然贏了官司,但我想這種處理設計瑕疵問題以及枉顧行車安全的態度, 輸掉
: : 更多的是企業形象以及廣大消費者對於這品牌的信任!
: : 自救會到此,我想階段性任務已經達成!
: : 雖然結果未盡如人意,但至少我們曾經一起努力過!
: : 我們不妥協車商處理問題的態度!而挺身爭取自身應有的權益! 已經為台灣的車主維權史
: : ,寫下歷史性的新頁!
: : 最後還是要感謝參與訴訟的53位夥伴以及各位自救會的車友,對於本會長期以來的關注與
: : 支持!
: : 未來的方向目前還沒有具體想法, 但不變的是讓這個社團的經驗繼續傳承下去!
: : 自救會全體幹部敬上
: : 註:照片擷取自本案判決書重點,全文請連詳連結:
: : https://drive.google.com/folderview?id=13GtT2kZrSQc4JSau-t9elVGHTavs4RE1
小妹迅速瀏覽的淺見啦
1.
不是不請求瑕疵擔保,而是原廠已經召回維修了
通說目前也允許物之瑕疵得請求出賣人修補,所以都已經修完了自然不能請求啊
2.
再來是商品自傷的部分,目前也是把債務不履行跟侵權行為分流
所以商品自傷當然不能用侵權行為主張,更何況原PO是主張因為商品損壞
造成他內心痛苦的精神慰撫金,這個絕對是於法不合的
簡單來說車壞掉,讓你晚上睡不著吃不下飯,都是無法請求的
3.
再來債之相對性問題,可能一般人也不太會去注意,買車的相對人到底是
經銷商還是福特六和公司,這個法院也有闡明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4.
至於修完抖動之類的,經過鑑定說這是正常狀況,這個我也不是相關專業
自然無從置喙,除非你要說鑑定人的鑑定是不實的 嗯....
還有法官平常勘驗的時候才會搭公務車,上下班應該都會自己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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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大律師面對當事人這種的請求,還願意接案的,大概就是現在名字被掛在上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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