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高手...急(考試用的)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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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08-08-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
甲;乙雨15歲之丙於凌晨一點潛入丁宅行竊,丁被驚醒大聲喊叫,甲情急之下拿放在桌上的水果刀砍傷丁後,來不及將裝好帶的美金拿走,與乙;丙匆忙逃跑.請問甲;乙;丙成立何罪?
2.
公務員甲偽刻遊民乙的印章,製作其與乙的結婚證書,再到戶政機關請同事丙辦理結婚登記,然後為乙投保鉅額保險.甲趁至花東旅遊時將乙推下斷崖,據此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請說明本案的法律關係.
3.
甲乙夫妻開車出遊遭不明車輛追撞,甲受到大力撞擊昏迷,乙電召叫護車到場,救護員丙本欲將甲送至附近一公里處的綜合醫院急救,但已反對,堅持丙應將甲送至三十公里外的大型教學醫院,丙無奈遂依乙的要求,惟送到醫院時甲已因傷重死亡.乙怪罪丙延誤救護,告丙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請問是否有理由?
4.
甲恨乙搶了她的男朋友,遂向其乾哥哥丙哭訴,要丙毆打乙幫她出氣.某日丙尾隨乙上公車與乙隔鄰而坐,見乙穿著火辣,竟趁乙打瞌睡時撫摸乙胸部.乙驚醒大叫,乘客丁抓住丙,一陣扭打,丙頭部受傷.公車司機將車開至警局,乙要告丙,丙也要告丁.請說明本案的法律關係.
這是我考試要用的,所以越詳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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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8-08-01T07:14
一.
(一)甲乙丙可能構成加重共同竊盜罪之未遂犯
1.
(1)依刑28,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行為決意, 而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者, 為共同正犯.
(2)依320規定,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犯竊盜罪. 此竊取乃指以和平非暴力方式, 取得他人之財產. 復依25條, 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而不遂者, 為普通未遂犯. 本罪竊取行為之著手認定, 依通說所採之主客觀混合理論, 需依行為人之主觀計畫, 其已屬著手; 且客觀上已對欲侵害之他人財產法益造成危險, 方進入著手階段. 又竊取行為是否既遂, 需行為人已破壞他人對財產法益的持有關係, 並將之置於己之實力支配下; 若否, 則僅成立竊盜罪之未遂犯(320罰之).
(3)依321條, 若行為人犯竊盜罪而有以下情形, 成立加重竊盜罪: 夜間侵入他人住宅犯之, 結夥三人以上犯之. 稱夜間, 依刑訴100之3, 乃指日出前, 日沒後. 又結夥之人, 需均屬正犯方足成立. 另外, 本罪只要具備其中任一構成要件要素, 即成立加重竊盜. 若行為人同時合於二者以上要素, 依通說見解(參69台上3945例), 因加重竊盜的加重部份乃擇一之構成要件要素, 所以, 此時並不生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之問題, 所以仍僅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只是法官在論罪上, 仍需逐一列出所合之要素, 以作為科刑之考量.
2.
本案, 行為人甲乙丙三人, 基於共同加重竊盜之故意, 結夥三人, 於臨晨一點闖入丁宅 , 而共同實行竊取行為. 又因三人均已入內, 此時已對丁之財產法益構成危險, 故已進入著手竊取行為之階段. 唯因實行時, 被丁所發現, 而未能將丁之美金置於己之實力支配下, 所以, 僅成立加重竊盜之未遂行為.
3.
甲乙丙三人均無阻卻違法事由, 故其行為具違法性. 又甲乙同時並不備阻卻罪責事由, 所以亦具罪責; 唯丙因為15歲之人, 依18條規定, 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 得減輕其刑, 故丙雖亦具罪責, 但會因合於減輕罪責事由, 而得減輕其刑.
4.
結論: 甲乙丙三人構成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二)甲可能構成準強盜罪之未遂犯
1.
依329條, 實行竊盜, 因脫免逮捕, 防護贓物, 而施強暴者, 以強盜罪論處. 本條之竊盜行為, 並不已既遂為要, 只要是意圖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 而對他人施以強暴行為, 即足論以強盜罪. 又本罪之既未遂, 同前述, 亦以行為人是否對他人之財產法益取得支配視之; 若否, 則僅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
2.
行為人甲原以和平方式欲取丁之美金. 唯實行過程為丁所發現, 甲基於逃跑之意圖, 而取丁宅之水果刀傷之, 而有強暴行為. 然因甲未能將美金置於己之支配下, 故其準強盜行為僅屬未遂.
3.
甲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故其準強盜行為具違法性及罪責.
4.
結論:甲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
(三)甲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
1.
依刑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者, 犯普通傷害罪. 構成要件分析上, 須行為人實行傷害行為, 致行為客體生普通傷害之結果. 又所稱普通傷害, 乃10條所稱重傷害以外之傷害.
2.
甲基於傷害故意, 取水果刀傷害丁, 致其遭砍傷, 故甲有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3.
甲之行為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故其行為具違法性和罪責.
4.
結論: 甲成立普通傷害罪之既遂氾.
(四)總結:
1.甲之行為同時成立上述三罪. 基於法條競合, 準強盜罪之行為同加重竊盜罪, 皆係在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 而由於前者所使用方式之不法程度較為重, 所以此僅論準強盜罪. 又普通傷害罪之傷害行為, 因為準強盜罪之強暴行為所含, 所以仍僅論準強盜罪.
是故, 甲成立準強盜罪之未遂犯.
2.乙丙二人則成立加重共同竊盜(就夜間侵入住宅部份)之未遂犯.
(抱歉... 打的很累所以僅答一題)
2008-08-02 12:11:33 補充:
更正: 抱歉, 甲之準強盜罪和普通傷害罪應該是成立想像競合, 從一重論斷方是.(因兩罪所要保護乃是不同法益: 財產, 身體)
2008-08-02 17:37:31 補充:
二.
(一)甲可能構成偽造印章罪
1.依刑217條, 偽造他人印章者, 犯偽造印章罪. 稱偽造, 乃指無製作權之人, 虛偽製作他人之物.
2.行為人甲無製作乙印章之權卻虛偽製作之, 且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結論: 甲犯偽造印章罪.
(二)甲可能構成偽造特種文書罪
1.依212條, 偽造關於品行, 能力等相類似之證書者, 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結婚證書乃足證明當事人間私法上之婚姻關係, 故為此所稱特種文書.
2.乙無與甲為結婚之意思, 然行為人甲卻以乙之偽印, 代其為結婚證書. 又假之行為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
3.結論: 甲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2008-08-02 17:38:14 補充:
(三)甲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1.依216條, 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者, 犯行使偽造文書罪. 稱行使, 乃指提示於他人, 使人信該文書為真而為之使用之謂.
2.行為人甲將偽造之結婚證書提示於戶政機關之人員丙, 使丙誤信該證書為真, 而辦理結婚之登記. 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結論: 甲犯行使偽造文書罪.
(四)甲可能構成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
1.依214條, 明知為不實事項, 而使公務員豋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 本罪行為人須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為登載, 故僅限於直接故意(刑13一項).
2008-08-02 17:38:50 補充:
2.行為人甲明知結婚證書為偽造, 而使公務員丙為不實豋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公文書, 而足生損害於乙. 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甲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
(五)甲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1.依339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欺使人將己物交付者, 犯詐欺取財罪. 稱詐欺乃指以欺瞞手段, 而使他人限於錯誤. 又本罪需被騙者進而將財產為處分, 方屬既遂.
2.行為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偽造之結婚證書, 使保險公司誤以為其和乙有婚姻關係, 而為乙承保. 待保險事故發生時, 保險公司復給付保險金於甲. 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甲犯詐欺取財罪.
2008-08-02 17:39:33 補充:
(六)甲可能構成殺人罪
1.依271條, 殺人者犯殺人罪. 本罪的既遂需行為客體有死亡結果.
2.甲基於殺人故意, 把乙推落斷崖而殺之, 致乙死亡. 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甲犯殺人罪
(七)總結
1.甲犯殺人罪
2.甲犯詐欺取財罪
(六)甲可能構成殺人罪
1.依271條, 殺人者犯殺人罪. 本罪的既遂需行為客體有死亡結果.
2.甲基於殺人故意, 把乙推落斷崖而殺之, 致乙死亡. 又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甲犯殺人罪
(七)總結
1.甲犯殺人罪
2.甲犯詐欺取財罪
2008-08-02 17:39:55 補充:
3.甲之偽造印章, 偽造特種文書和行使偽造文書之罪, 所保護之法益皆係表述私
人一定意思之文書. 基於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理, 其偽造印章和偽造特種文書罪均應被行使文書罪所吸收, 而屬不罰之前行為. 另外, 甲行使偽造文書之際, 同時觸犯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 因後者乃在保護公文書內容之真實性, 故不為前者吸收之. 所以, 甲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文書和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 依55條應從一重處斷.
4.前揭之罪依50條以降, 數罪併罰之.
2008-08-02 18:00:18 補充:
三.丙是否構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1.依276條,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稱業務, 乃指行為人基於工作, 所反覆於社會上為同一行為之謂. 稱過失, 依14條, 需行為人有客觀上之注意義務且主觀上能注意, 但卻未盡其注意義務, 而致行為結果發生之謂.
2.本案, 丙為醫院之救護員, 乃執行醫療業務之人. 若非丙無奈允諾乙之要求, 將甲送往更遠處之醫院, 則甲不會因延誤就醫而死亡. 故丙之行為和甲的死亡結果, 合於條件理論而有因果關係. 然在客觀歸責判斷上, 丙是否有違其注意注意義務, 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按丙起初即欲將甲送往較近之醫院, 顯可表示丙注意到
2008-08-02 18:00:48 補充:
應將瀕臨危急之甲, 送往較近醫院方有較大機會醫治; 然因乙妻之堅持反對, 始
讓丙不得已轉往他院, 依一般社會通念, 面臨此種情況實難謂丙不能不依家屬之意思而為處置, 而難以認定丙有違其注意義務, 而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故就
客觀歸責言之, 甲之死亡結果不應咎責於丙.
3.結論: 丙不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2008-08-02 18:53:33 補充:
四.
(一)丙之行為
1.丙可能犯乘機猥褻罪
(1)依刑227條, 利用他人精神或心智有所缺陷或其他相類似情形, 不知抗拒而為猥褻者, 犯乘機猥褻罪. 他人沉睡中亦係在無意識狀態下, 而屬其他類似情形. 而所稱猥褻, 依判例見解, 乃指性交以外(刑10),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性慾之行為(這部份學說上有所爭論, 此不詳述).
(2)行為人丙趁乙沉睡而不知抗拒時, 撫摸其胸部. 依案例事實, 雖乙立時驚醒, 使丙僅能短暫觸摸之, 而似無法滿足丙之性慾, 然尚不能認其不足以惹起丙之性慾;
2008-08-02 18:54:09 補充:
近來雖有部分判決見解認類此情況不該當猥褻, 但依判例文義及一般社會通念, 實難謂短暫觸摸胸部不能刺激行為人之性慾, 所以, 丙之行為仍屬猥褻. 又丙無阻卻違法和罪責事由.
(3)結論: 丙犯乘機猥褻罪
2.丙可能對乙犯普通傷害罪
(1)依刑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者, 犯普通傷害罪. 是否著手實行傷害行為, 通說所採之主客觀混合理論, 需依行為人之主觀計畫, 其已屬著手; 且客觀上已對欲侵害之他人身體法益造成危險, 方進入著手階段.
2008-08-02 18:54:29 補充:
(2)本案依丙雖已接近乙, 然就案例事實觀之, 丙反而乘機猥褻之, 而並未著手實行傷害行為, 故丙之傷害行為至多僅停留於預備階段. 唯因本罪不罰預備犯, 故乙不犯本罪.
3.丙可能對丁犯普通傷害罪
(1)依刑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者, 犯普通傷害罪. 構成要件分析上, 須行為人實行傷害行為, 致行為客體生普通傷害之結果. 又所稱普通傷害, 乃10條所稱重傷害以外之傷害.
(2)就案例事實, 雖未具體說明丁是否有受傷, 唯因有描述兩人扭打, 故假若丁有受傷, 丙可能構成普通傷害罪.
(二)甲可能構成教唆傷害罪或教唆乘機猥褻罪
2008-08-02 18:54:50 補充:
1.依29條, 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 為教唆犯. 而教唆犯之罪, 依所教唆之罪論處之. 教唆犯, 需主觀上同時有教唆他人之故意, 以及使他人為既遂犯罪行為之故意; 至客觀上, 則要有惹起特定他人犯特定之罪之犯意. 而依照共犯之從屬性理論, 需正犯成立犯罪, 方能附隨論處教唆犯. 另外, 若被教唆人犯教唆以外之罪, 因其不屬教唆犯所教唆之範圍, 故後者不需為其行為負責.
2.本案, 甲主觀上有教唆丙之故意, 並有使其傷害乙既遂之故意, 而惹起丙之犯意. 唯承前述, 因甲僅成立傷害罪之預備犯, 而其不為277所罰之, 故甲不成立教唆傷
2008-08-02 18:55:02 補充:
害罪. 另外, 丙所為之乘機猥褻行為, 不在甲之教唆範圍, 故甲亦不成立教唆乘機猥褻罪.
(三)丁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
1.依刑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者, 犯普通傷害罪. 構成要件分析上, 須行為人實行傷害行為, 致行為客體生普通傷害之結果. 又所稱普通傷害, 乃10條所稱重傷害以外之傷害.
2.行為人丁基於傷害故意, 而毆打丙, 致其頭受傷而有傷害結果. 所以丁有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2008-08-02 18:55:24 補充:
3.依24條, 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 為保護他人權利所為之防衛行為, 不罰. 此學理
上乃作正當防衛, 為阻卻違法事由. 主觀上需行為人有保護他人權利之意思. 客
觀上, 需係針對現時不法之侵害, 而為客觀上必要之防衛行為, 且非屬權利之濫用. 本案, 丁基於丙對乙當下不法之猥褻行為, 出於保護乙性自主權利之意思, 而毆打之; 其行為屬客觀上有必要, 且非權利之濫用. 故丁之普通傷害構成要件行
為合於正當防衛, 而阻卻其違法性.
4.丁不犯普通傷害罪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08-08-02T13:04
1.
(1) 甲乙丙依刑法第320條第3項及第28條成立竊盜未遂罪共同正犯:
今甲乙丙基於共犯故意共同行為,以行竊意思接近丁之財物,依82年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已屬著手;而該3人未置財物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即逃亡,乃屬未遂。
(2) 甲乙丙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4款、第2項成立加重竊盜未遂罪共同正犯:
今甲乙丙於夜間侵入丁宅而共犯竊盜未遂,構成第1項第1款加重事由;而3人同往下,依76年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構成同項第4款事由,丙雖未滿18歲,但依第19條仍具罪責,不影響本款事由之構成。而甲自現場取得兇器,非事先攜帶,故不成立同項第3款之加重事由。
(3) 甲乙丙共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已見前述。
(4) 甲依刑法第329條成立準強盜罪:甲竊盜未遂,雖少數見解認為不構成本條,但多數及實務見解認為本條不以既遂為要件,余從之。而甲為脫免逮捕,於竊盜犯行中,當場以兇器殺傷乙,致乙不能抵抗,依釋字630號解釋,構成本罪。而乙丙雖同因此脫免逮捕,但未具故意,故不成立本罪。
(5) 甲之行為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成立故意傷害既遂,已如前述。
(6) 競合:乙丙之共犯行為,基於法律競合,只論加重竊盜未遂罪,不論侵入住居與竊盜未遂罪;而依實務見解,各加重事由競合時僅從一重論,是只論一個加重竊盜未遂罪即可。甲之行為則基於法律競合下,只論準強盜罪,由於具加重事由應依第330條論處。
(7) 丙之罪責因僅15歲而依刑法第18條第2項減輕其刑。此外,甲乙丙之未遂行為乃障礙未遂非不能未遂,不能依刑法第27條減刑。
2.
(1) 甲偽刻遊民乙之印章行為構成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
(2) 甲偽造與遊民乙之結婚證書,構成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證書罪。
(3) 甲以偽造之結婚證書使公務員丙為結婚登記,由於丙對證書真偽及當事人結婚意思無查核權,依91年最高法院刑事庭第17次決議,甲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甲同時構成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證書罪。
(4) 甲以不法所有意圖,詐得保險公司簽約,並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致受給付保險金,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甲同時依刑法216條構成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5) 甲故意推乙,致乙摔下斷崖而亡,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6) 競合:
a.甲之偽造印章罪、偽造結婚證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兩項行使罪名,俱屬自然意義下一行為,依據法律競合,只論其行使214條文書之罪名。
b.甲之詐欺既遂罪分別與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故意殺人既遂罪構成一行為,惟詐欺罪刑度與不法性較殺人罪名低,不具夾結效果,因此僅以詐欺既遂罪與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後從詐欺既遂處斷。此外,並依刑法第50條,與故意殺人既遂罪成立數罪,而併罰之。
先參考,隨後再補

台中兩天一夜~~~急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08-08-01T00:00
我和同學一共五個人要到台中玩兩天一夜
我們都沒有開車
現在連下去和回來的交通工具都還在考慮
如果是 ...

請問從桃園/中壢火車站前往桃園的國際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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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08-07-31T00:00
請問可以怎麼去呢(搭計程車或者是搭公車...)
或者是搭公車到高鐵,再利用高鐵的接駁車(有嗎atat?)
花費的價錢 ...

我想學開車要花多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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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08-07-31T00:00
請問...我想學開車...
應該是學自排的請問要多少錢(包括駕照費...等)?
還有要學多久,才可以考照?要原地考照�� ...

計算高雄到台北的油錢?(20點)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8-07-31T00:00
請問可以幫我算算從高雄開車到台北的油錢大概多少嗎?
我家是福特2000休旅車,一次加油大概25公升~
我們想算算是自己開車還是搭高鐵比較省錢?!

請問自排車的L檔和2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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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8-07-31T00:00
我雖然現在是學手排車,不過在我們全中華民國(臺灣),以自排車為主,所以我未來開車的話,開自排車的機率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