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調解與判決的關係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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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10-08-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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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敘述一下雙方的關係 今甲乙沒有僱傭關係
甲幫乙載貨不幸出車禍致甲截肢 乙有貨超重的過失
甲要求乙賠償 後來調解結果 乙方願意賠償60萬 但甲方不接受
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 決定走法律途徑 但法官最後的判決卻是
乙方一毛錢都不用賠 今在下想問 且不論乙有無過失
既然調解時 乙方已願意賠償60萬 為何法官還作出更不利甲(較弱勢)的判決呢?
乙方也說過法官判多少就賠多少 那法官是不是應該要以60萬為基礎來判決呢?
請問法官有沒有疏失呢?
若甲無力上訴 請問有何管道可以申訴呢 ??
Update:
貨超重 與 車禍 無直接關聯
Update 2:
只是貨超重是 車禍後 警察調查所告知的
Update 3:
法官並沒有調查超重 這件事 就判決了...
Update 4:
乙有貨要運,甲幫忙運貨結果車禍了,甲截肢,原本甲向乙索賠、乙表示願透過調解賠償六十萬,甲要求賠償120萬沒有結果、甲於是起訴,結果法官判決甲敗訴、乙免賠。
1.是乙向甲請託表示希望代為運貨 甲沒有收報酬 因為甲乙是熟識朋友且有合夥投資關係....
2.抱歉 忘了敘述車禍經過 甲是自己開車撞壁 沒有別的車主涉入 甲說法是因為超重所致
但不論檢方或法官 都未調查車禍主因 可能是有點難度或事過境遷
Update 5:
1.乙有承諾要給甲一定的報酬 只是甲當時是想貨送完再拿
2.法官起初認為車禍主因 與乙方所提供的車子無關 因為車子是正常 但判決前 甲得知
警方的調查報告 有提到貨超重且側滑 但無法證明是不是車禍主因
Update 6:
是乙將貨裝上車且超重(這是確定的) 甲有無駕駛之過失 事發現場也無旁人
只能憑著當時的筆錄來佐證
肇事主因是要由鑑定委員會來鑑定 請問鑑定是誰要去實施呢? 法官還是原告甲呢?
目前判決己確定了 被告乙只有道德上的責任 沒有賠償責任
這對甲是不是很不公平 因為乙也曾願意賠償的 乙也說過法官判多少就賠多少
說明乙並非完全不想賠 那法官是不是忽略這一點 後來甲依民訴法 377 I 私下書信予法官
法官認為該案己確定 和解疑難辦理
試問判決合理嗎?
Update 7:
在下又想問目前該案己無法上訴 而且法官又不幫原告和解
這樣還能再對同樣的事件再重開訢訟嗎??
Update 8:
1.既然甲乙只是委任關係 但甲幫乙載貨 卻沒有如一般員工所應得到的保障
如職災保險 駕駛的意外保險等 試問乙方是否有責任呢???
2.乙方裝貨超重 這部分或許不是車禍的主因 但超重也算屬於違法吧
乙方未提醒甲方 甲方當然不知貨物有超重 試問乙方是否有責任呢???
3.基於上述 若乙方還有點責任的話 那法官怎會作出甲敗訴的判決呢?
至少也賠個10萬 20萬吧....今甲己失去工作能力 還得負擔敗訴的訴訟費用和醫藥費用
而乙方卻是一毛錢都不想賠 這對甲不是落井下石嗎? 法律不是應該站在弱勢的一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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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0-08-06T18:51
崩揪大大好像有點把關係圖搞錯了,如果小的理解無誤的話,那麼應該是:
乙有貨要運,甲幫忙運貨結果車禍了,甲截肢,原本甲向乙索賠、乙表示願透過調解賠償六十萬,甲不服、於是起訴,結果法官判決甲敗訴、乙免賠。
小的認為這個問題,需要從兩點下手:
1.甲乙的關係為何:甲是否有接受酬勞、以及是甲向乙表示願以一定代價代為運貨、或是乙向甲請託表示希望代為運貨?
2.車禍發生的主因:如果說有超重導致行駛有煞車不及問題,那或有可能須細究乙的貨物超重問題,但是今天樓主並沒有把這個車禍主因講清楚,誠如崩揪大大所言,如果是可以歸因於駕駛本身的問題,像是疲勞駕駛、酒駕、講手機、或是超速違規、未保持安全距離等等,這些都是有可能導致車禍的主因,這是必須要更往下探究的。
再還沒有更進一步知道甲乙雙方的關係之前,小的先假定甲並沒有受乙的酬勞,而雙方以委任關係(無償)來解決:因為委任契約並未強制有報酬之規定。
在546條第三項提到委任關係之中,受任人甲向委任人乙的求償: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時,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
前述標紅字之部分,才是小的認為必須探究車禍主因之問題,如果說此非乙因超重之過是導致車禍,而係他人之駕駛過失所致,甲可以依據前述546第三項向乙求償,乙再向那個車主求償(但是甲也可以直接向該肇事之車主求償)。
至於調解的效力,小的理解是,基於民事自決的原則,如果雙方針對須賠償事項達成共識(責任歸屬以及賠償金額或方式),那麼調解委員會就會針對達成共識的方式進行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認證(見證),調解書如經雙方簽署,則具有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可以用以作為執行名義。
而樓主所言法官做出的判決金額低於調解時乙方願意支出的金額,那,只能說,法官依法獨立判決,並不受判決外的調解內容之拘束,如果說法官就肇事責任認定上認為乙因為有肇事主因之過失而需要負責,那麼也就應該自然會針對該一過失部份進行審理。
不過小的認為還是得先回到前述的兩個問題下手才能釐清問題,前述內容都僅只是針對委任契約進行推論。

2010-08-02 12:02:57 補充:
有酬勞,有請託,那可以準用委任契約:既然不能怪罪牆壁為何長在那邊,那就朝超重或是甲行駛不當兩個因素來研判,肇事主因是要由鑑定委員會來鑑定。
不過這裡又有個問題,如果是甲自己裝貨的,那求償的強度就會又降低一點(甲自己有過失,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果是乙裝貨超重且甲無駕駛之過失(常見的超速導致側滑的問題,不是沒有),那就可再提上訴(只要還沒確定的話)。
2010-08-03 10:30:01 補充:
先就民訴377書信及法官之回應,進行回應:
小的認為法官僅只是在於衡量法律上有無責任,亦即乙有無因為最基本的民法184侵權行為致使甲受損害,如有,法官才會對乙作出需賠償的判決,相反地,法官倘若為乙無法律上之責任,你要怎麼說法官判決違法哩?
事故鑑定委員會,就是交警用來釐清肇事責任用的鑑定機關,每次鑑定3000元,雖然沒有法律上的支付效力,不過卻會是法官用來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2010-08-03 10:33:52 補充:
已確定之判決的事實,如更行起訴,法院會依照民訴249第一項第七款之事由,因違背本法第253條一事不再理原則,而被裁定駁回。
2010-08-04 14:12:38 補充:
崩揪大大說的沒錯,上訴期才是關鍵。
至於委任,就有點像是說,你請託你隔壁的同事去幫你買個星巴克回來,這也是委任關係,受委任者自然可以向委任人提起相關侵權之請求賠償,不過前提是要在委任人確實有過失的情況下方可。
超重違法,是違背行政法,至於有無導致車禍的因果關係,這就有賴鑑定,如我前述的甲方疲勞駕駛、飲酒開車或是超速等等,這或許都是肇事主因,貨物超重,乙方應注意請能注意但未注意,是有過失,但是在此仍要提醒樓主,超重與車禍是否有因果關係,這才是法官用以判斷是否賠償的關鍵,否則我可以說,隔壁的老王酒駕肇事導致我家氣場不好所以我大樂透槓龜,老王要賠我(你會覺得這是鬼扯吧)
2010-08-04 14:28:36 補充:
if酒駕,超重與否跟發生車禍,會有多大的關係,一般都會先推定酒駕與車禍的關連性較大吧?(只是舉例,而非主張某甲酒駕,請見諒)
所以,這其中仍然有因果關係之判斷,用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要乙負責。不然,請樓主思考一個問題,無照駕駛人行駛車輛綠燈行駛過某路口,被闖紅燈之酒駕者側撞,請問無照駕駛人可否求償?(無照駕駛並非此次肇事的主因喔,對吧)
另,小的認為,法律不是用以保護弱勢,這很遺憾,他是個工具、好工具,會幫懂得使用它的人效力,像是前述的上訴期間,就是一個好例子。
2010-08-05 14:49:48 補充:
樓主的問題大概貫穿了整個民訴吧 XDDDD
民訴採當事人主義,審查以當事人主張為限,但是若有當例外的情況,法官可以進行職權調查、無待當事人主張。
舉個例子,像是債權人跑去告債務人說不還錢,但是債務人說我有轉帳給你阿,這時因為涉及債權消滅問題,所以法官其實可以依照雙方之供訴去調查該銀行的轉帳記錄,就算沒有債務人主張調查亦可。如果依照條文,288跟你說,無法形成心證時,法官得依職權調查。
致於酒駕等等,只是舉例,印象中樓主有說道事發已經兩年有餘,許多項是煞車痕或是地形地貌等都已經消滅,現在如何鑑定?
2010-08-05 15:08:10 補充:
其實應該直接明確地跟樓主回應,判決確定後過這麼久了,連再審之期間都過了,甭想了。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10-08-04T07:29
筆錄中 警察可以證明甲並無酒駕 試問肇事的主因若有利於甲方
那甲方可否翻案呢? 另外在下還想請教 法官會主動幫民事訴訟當事人
調查證據嗎? 這是法官的職責嗎? 因為訟訴中 法官對有些議題未調查證據
但有些需要借提資料的議題 卻有去搜集相關資料 為何會這樣?
譬如車禍鑑定 法官並未告知甲要作鑑定 但甲要求借提銀行匯款資料時
法官也確時有去借提.....
最後試問沒有勞健保臨時工 算僱傭關係嗎?
2010-08-06 04:17:58 補充:
在瀏覽過澄大的一番解析後 讓在下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
甲一直抱怨法官都不幫他調查 原來法官僅止於"闡明權"而己
當然澄大的話 我也有轉達給當事人甲知悉 (甲是在下的至親)
在下此刻才了解 最根本的問題 還是在於證據太薄弱了
尤其是指車禍主因的部份 就如澄大所言 甲方應該要更積極來證明乙方過失
若非懂法律 不然一般人恐怕是會唾棄法官 怠忽職守
而目前我們是打算另循其它管道 來解決這件事
最後 再次感謝澄大熱心的關切 祝您諸事順心
謝謝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0-08-06T13:47
甲方是雇主
乙方是車主
調解部份是針對甲乙雙方的民事賠償
雖然不過經過法律程序~~只針對其結果做出協調
甲請乙幫忙運貨~~但乙出車禍
表面上是因為乙個人問題導致車禍
所以過失屬於乙方
那在調解上就會針對此部份對兩方調解
如果沒結果~才會由法律來判決
在法庭上
檢方會針對乙方發生車禍的問題
做進一步的調查
其中警方送給檢方的資料說
發現甲方拖運的貨物超過重量
那針對警方的調查當然會有所依據
所以不用檢方去調查~~警方會查出乙發生車禍的主因
並附件在資料理
最後~
法院會依資料
對乙做出判決----無須賠錢
原因法院認定乙方會發生車禍的是甲方拖運的貨品過重
所以甲方責任重大
PS:乙方如果被查出疲勞駕駛或是酒駕~都會被當成是主因.不過此部份若是沒說.檢方的判決就是在甲方的貨物過重上
若是收到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一旦過了就不可上訴
至於妳要申訴~~那就得查出乙方車禍的主因
但在責任上~~甲方把過重的物品給乙方運
那就已經是一半的責任
若是妳再不服~~試問妳乙方會發生車禍的主因是什麼呢
2010-08-03 05:20:08 補充:
不知這位大大有無看過前兩天新聞
一位83歲阿婆過馬路被撞導致腳骨斷3節
要對方賠錢~但談不隴就告上法院
結果法院判決阿婆敗訴
原因:距離阿婆30公尺處有一斑馬線
但阿婆為了貪圖方便~~選擇直接穿越馬路
導致該騎士來不及反應撞上
所以騎士無過失.相反的
騎士可以告阿婆過失傷害
2010-08-03 05:26:11 補充:
就我剛剛補充新聞
妳朋友的案件是不是因為一開始談不隴導致走法律卻敗訴呢
主因是警方查出車禍原因不是外來而是內在(超重)
妳是否可以證明是對方自己將物品強勢上車導致車禍發生
初步鑑定是因為過重導致
如果妳不服初判~~就應該在上訴期內反應
而不是等到過了上訴期才要求說怎麼辦??
而且妳們的案件已經以刑事告一段落
那只剩民事部份~但如果連民事也結束了
那說真的~~就真的已經沒機會
想想
是不是在一開始的調解就不願放低身段
堅持拿完整的或是更高的賠償
但最後卻因小失大呢??
2010-08-04 12:43:44 補充:
因為妳們的案件已經節束
所以如果是要重開~~
除非今天告他的原因又不一樣
2010-08-04 12:54:50 補充:
1.既然甲委託乙方幫忙~~那乙又以朋友角度去幫助~~兩人之間沒有協定及簽約~請問哪來過失問題
2.那妳可以"因乙方載霍過重導致車禍""告乙方~但甲方都初沒有和乙簽定契約~所以很難要到賠償
3.試問甲.為什麼當初不簽定契約呢?
是想省麻煩還是其他問題?
當初有機會調解~~為什麼不接受~
導致現在告訴敗訴呢?
而且事件已經過了上訴期~
才在找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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