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急) - 汽車
By Isla
at 2009-06-23T00:00
at 2009-06-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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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騎車經過紅綠燈看前方是黃燈就過去 剛好有一輛汽車過來剛好撞到 因為對方也是直行我朋友也是直行 馬路是成S狀 所以撞到 撞到當下我朋友倒在地上 開車的人有發現撞到人卻往前開 開到一半 我朋友自己爬起來 (他車頭全毀人沒事) 開車的人才開回來找我朋友理論 他堅持是我朋友闖紅燈才會相撞 可是我朋友的朋友在後面騎車也確定是黃燈他才過去 當下有叫警察來
做完筆錄 我朋友回家之後 隔一天 開車的那人有打電話說他有去評估車子維修的價錢 說是6萬 (toyota休旅車) 我朋友覺得太貴說不太可能 他是前頭保險桿那邊受一點傷而已 我朋友的機車頭是幾乎全毀要修 後來有去警察局問說要不要和解 對方態度很硬 直說我朋友說謊 還口氣很兇的一直嗆聲 結果是不和解 上法庭 那路口有監視器不過是空殼 所以無法判定是誰的錯
最近對方主動找上我朋友 說要和解 之前警察有說要做完整的筆錄 我朋友都有去 對方沒去 因為對方以為我朋友要跟他調解
現在是想問說 如何判定是誰對誰錯
這樣調解有好處嘛? 想說各賠各的就好了之類的
那上法庭之後會有甚麼情形..?
因為沒有證據說誰對誰錯 不過我朋友的朋友算是證人他也有做筆錄說他們撞到之後對方有打算開車走掉 後來才回來 也有看到黃燈之類的。
Update:
警察有拍照 當初也是覺得六萬太貴所以有跟對方說那去認識的車廠報價 對方說你找認識的那我也可以報價啊之類的 就不歡而散
開車開走又回來這個做筆錄時有講喔 我想我朋友做筆錄時都蠻誠懇的因為他希望事情趕快解決 所以抱持著一個有要負責的想法 但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有去醫院看過囉 頭部有撞到但照X光醫生都說還好正常
現在我朋友不太想調解了 因為對方之前去警察局 口氣講很硬 讓我朋友還有她爸媽都感覺不舒服 想和解也都不想了 都想說上法院去解決了
上法院的話事情會變怎麼樣呢?
Update 2:
是找認識的報價喔 打錯了
做完筆錄 我朋友回家之後 隔一天 開車的那人有打電話說他有去評估車子維修的價錢 說是6萬 (toyota休旅車) 我朋友覺得太貴說不太可能 他是前頭保險桿那邊受一點傷而已 我朋友的機車頭是幾乎全毀要修 後來有去警察局問說要不要和解 對方態度很硬 直說我朋友說謊 還口氣很兇的一直嗆聲 結果是不和解 上法庭 那路口有監視器不過是空殼 所以無法判定是誰的錯
最近對方主動找上我朋友 說要和解 之前警察有說要做完整的筆錄 我朋友都有去 對方沒去 因為對方以為我朋友要跟他調解
現在是想問說 如何判定是誰對誰錯
這樣調解有好處嘛? 想說各賠各的就好了之類的
那上法庭之後會有甚麼情形..?
因為沒有證據說誰對誰錯 不過我朋友的朋友算是證人他也有做筆錄說他們撞到之後對方有打算開車走掉 後來才回來 也有看到黃燈之類的。
Update:
警察有拍照 當初也是覺得六萬太貴所以有跟對方說那去認識的車廠報價 對方說你找認識的那我也可以報價啊之類的 就不歡而散
開車開走又回來這個做筆錄時有講喔 我想我朋友做筆錄時都蠻誠懇的因為他希望事情趕快解決 所以抱持著一個有要負責的想法 但沒想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有去醫院看過囉 頭部有撞到但照X光醫生都說還好正常
現在我朋友不太想調解了 因為對方之前去警察局 口氣講很硬 讓我朋友還有她爸媽都感覺不舒服 想和解也都不想了 都想說上法院去解決了
上法院的話事情會變怎麼樣呢?
Update 2:
是找認識的報價喔 打錯了
All Comments
By Andrew
at 2009-06-25T10:17
at 2009-06-25T10:17
第一~因為是黃燈~闖黃燈雖然也不好~但不是闖紅燈!!!
第二點~對方一開始還想落跑~光是這一點你就可以跟警察說了~
第三~六萬是敲詐嗎?你應該跟朋友和那個開車的一起去評估價錢~不是讓對方自己去~
第四點~對方兇很有可能是想讓你們怕~不要怕~因為如果是我們做錯了就擔起來~兇是掩飾對方的罪刑嗎= =
第五點~一開始他說不要和解~後來又說以為你朋友要跟他調解~說詞亂七八糟~如果從上面判斷~很明顯的是對方錯~想掩飾~而且筆錄有乖乖做~事實有好好說~就把事實說出來就好!!然後要誠懇!!~其他的警察會幫你們~
因為對方的行為跟態度~讓一般旁觀人覺得好像要掩飾一些什麼~總之不要怕~要調解的話也不要讓對方A去了!
調解不知道怎麼辦也可以問問警察~
我想對方也應該不希望會搞到上法庭!!!!!!!!!
只要好好堅持你們的事實~然後跟對方"好好談"~也不要因為對方兇或什麼就退~
2009-06-23 03:26:39 補充:
理賠的地方~如果一開始有叫警察去~應該都會有拍照~~
你可以請警察把照片借你~然後去車行問問要修要多少錢~(大概問一下)
因為六萬有點貴~除非整個烤過漆...
2009-06-23 03:28:16 補充:
而且一開始他想肇事逃逸!!!是看到人沒事才回來的!!這一點你也要說!!因為是事實~你只要誠懇的說!!相信警察會判斷!!!
2009-06-23 03:29:35 補充:
還有~請你朋友去醫院一趟~因為也有可能因為撞擊受了傷~他要你陪車子的前~你除了跟他要修機車的錢也可以要醫療費用...感覺對方就是用怒氣來掩飾自己的錯= =
2009-06-23 03:32:02 補充:
這種的小案件應該都是和解比較多~但是和解也不要因為對方幹嘛就讓自己退了~該我們的就是要我們的~不該的也不要多拿~
2009-06-23 03:55:49 補充:
因為我不是專業的~這篇知識+我剛剛查到~你可以看一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希望有幫到你~
法律都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By Ophelia
at 2009-06-27T17:23
at 2009-06-27T17:23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車是車主的,車主是否要使用原廠零件ˋ在哪修,是車主的權利,任誰也無權阻止。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千分之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現行法律尚未規定,路口一定要裝設錄影監視器,當然機器也有故障的機率存在,縱使調閱到監視畫面或其他商家的監視畫面,若無拍到[號誌時向],也於事無補,對釐清[號誌爭議]並無任何助益。
By Mary
at 2009-06-25T23:19
at 2009-06-25T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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