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我是直行機車~~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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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09-05-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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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在5月29日發生車禍,當時我騎乘機車時,並沒有看到路邊停的車要出來,之後我看了一下右邊是否有停車位的那一瞬間就撞到路邊要開出來的車(我是直行車、對方是要開出來的汽車),我撞到的是對方左前輪的地方,後來警察來了,他就告訴警察說、他說我一直看著右邊、他在離我50公尺的地方就叫我,但是我怎麼可能聽得到,事情發生當時是晚上快11點的時間。我在現場時已經嚇到、很慌,警察問話時我也只會嗯或不知道,在做筆錄時我也都沒說話,也都是對方說的,從頭到尾我都沒跟警察說事情是怎麼發生的,我腦子一片空白,只會傻傻的點頭,連警察寫的口供,我也沒看就簽名,因為我不知道能不能看,而我機車前面的板子最下方裂掉了,這個位子警察有拍照,後來我騎車要跟警察到警局作筆錄時,騎的時候感覺到前輪歪歪的,這個部分沒跟警察說,而我腹部按壓跟走路時會感覺到痛,但是外表看不出來有外傷,膝蓋附近有擦傷,這些是警察知道的,而我右手臂靠近肩膀的地方為了穩住車子不倒下去,在隔天起床要抬起來才感覺到痛,警察不知道。
因為對方要我賠償6700,但是我朋友說對方應該是看我是學生又是女生想先聲奪人,而且我是直行車,是不用賠償的,而是對方要賠我才對,請懂法律的大大幫幫我,我是否要賠償?!
PS:對方路邊違規停車~~
Update:
我要補充的話有些長,請各位好心的大大幫幫我~~~謝謝(因為字數限制的關係,我分成兩段)
我在5月30日時,我男友陪我和對方第一次調解時(有調解委員會的人),一開始我們剛到沒多久的時候,警察就問我說;我自己絕得有沒有錯,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我男友就跟警察,對錯要釐清出來,如果證實完全是我們的錯的話我們一定會賠償,後來警察就說事情不能這樣說甚麼的......一直希望我們快賠償他,事情趕快結束。
Update 2:
在調解時,對方也只會說我一直看後面,而這次他從50公尺就看到我變成150公尺就看到我,而調解委員會的人就問我們說我們想怎麼處理,我們就跟委員會的人說,對錯要釐清出來甚麼的,就跟我們說「那送交的錢要由我們來付」,我男友就說是他們要我們賠償錢就要由他們來付,對方就一直在那裡罵,已經站起來想打我們的樣子,讓我真的很生氣也很害怕。
Update 3:
那天的初步調解讓我很難過,我跟男友查了很多也問了很多人,想跟他們講道理,對方又說我敘述的當天狀況都是我在掰的,我在想.......難道我們年輕就要這樣被欺負嗎?我們那天有看到警察畫的現場圖,他的車停在我行進的機車道暫停讓我過,明知道我靠近了,卻又不退回去他違規停的公車專用格裡,偏偏讓我撞到,我的印象中那個輪胎快打平了,並不像對方說的他要往前開,那個現場圖看起來就是要左轉,連委員會的人都說「那圖怎麼會這樣畫」,他居然說他怎麼會知道怎麼那樣畫?!
Update 4:
我該怎麼跟對方講道理才好?!對方一直是用大聲很兇的流氓態度說話,又不講道理,讓我覺得耍流氓好像他就是有理沒錯似的,很想跟對方說「警察沒先開你一張違規停車你就該偷笑了吧!!」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09-06-02T09:02
本案對方是屬[路邊起步]車輛,原本應禮讓幹道上的[你]優先通行,而不是對方[有按啦叭警告],就能取回優先路權。
所以本案路權還是,屬於你這一方所有。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本案若你所述[完全屬實],對方竟然還敢想向你求償?
我們常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手上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30天也要花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09-06-01T15:55
先不管對方有沒有違規停車~基本上靜止車輛起步未注意後方來車就是不對~~雖然你為了看車位分心撞到他~~你可以說他突然開出來你來不及反映~他說50公尺就叫著你~有50公尺的距離他腳抽筋嗎?不會油門踩下去開出來..還慢慢移出來等你撞他~我看來應該是各付各的吧~~還有口供時你都不表示意見有點吃虧~還有你上醫院及修車收據都要留下來~記住下次見面或通電話你要叫他賠~談判時要帶家長.若對方還是硬要你賠.就上調解委員會吧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09-05-30T16:46
大概是看你不清楚而欺負你吧
看旭大的解答自己判斷吧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9-06-03T11:52
剛剛問了一下我當警察的朋友
他說應該是對方錯多
因為你是直行
並未變換車道
對方是屬於變換車道
應禮讓執行車
你撞的是他車前輪
基本上已經過了他車身一半
所以
主要的肇事責任會在對方
可是重點還是要看筆錄怎麼寫
因為你沒有提到筆錄的內容
妳還是先去看醫生比較重要吧
既然有做筆錄
後續的傷害賠償部分
3個月內都是有效的
只是看你要不要提出而已
對方要你賠償不用理他啦
因為照理說應該是對方要賠你的機率比較大
真的要賠
等判決下來
如果是你輸你不賠也不行阿
不要傻傻的掏錢出來
希望可以幫到妳!!
Valerie avatar
By Valerie
at 2009-05-30T15:42
既然他是違規停車一定是他錯的多
車禍兩方都有責任 只是看誰錯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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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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