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後報警卻不被重視? - 汽車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07-04-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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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上班途中 經過民權路和建國路的路口 台中市
我要往前騎 有一機車從我左後方 衝出 並往右轉
於是我被撞倒 整個倒下 還差點被要轉右彎的公車輾過
後來 那個人就下車跟我說什麼是我騎太快了
然後一直道歉 就慌忙走了
我事後報警 警察卻跟我說
如果要追溯的話 由於 車禍當時我們都未報警處理
雙方都要依 "未依法規處置"被罰款
有人受傷要罰3千至9千 沒有受傷也要罰
警察還說 像我這樣 膝蓋擦傷的話 醫療費也不多
車子也是修車費幾百塊而已
如果追溯的話不值得
後來是有人說 我是被警察騙了
之後警察跟我到現場 才發現 這個大路口竟連一個監視器都沒有
火車站附近也沒有
我真的不曉得 我該怎麼做?
Update:
給菁兒
我要的不是這樣的答案哦
我要知道的是 那個警察說的法規 是真有其事 還是騙我的
可否給我相關單位咨詢的電話
Update 2:
給小維教練
二、您是否已 < 依規定 > 進行處理,則有兩個判斷的方向:
1. 您已受傷,是否在事故當時即報案通知警方處理?
我起身後 他道歉完 便立即閃人
我想前往上班 卻發現車發不動了
過了幾分鐘 我想上班也遲到了
於是 便努力發動車子 並先行回家 看我的傷勢如何 再做決定
回家後 我認為這樣了事 實在對我不公平 於是便報案
而警察說 肇事者有下車詢問我的狀況 但我當時卻未報警處理
這樣已經算是默許他離開 所以 他不算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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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3:
Q:即使您未即時報案,亦可用 < 受傷先赴醫急救 > 為由,作為事後才報案的不得已原因 )
回家後 我看看膝蓋 只是小傷口 便沒有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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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因為未針對事故進行處理即離開,肯定是屬於法規中應被處罰的對象。
警察告訴我的 是 "雙方"均需接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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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4:
Q:若屬於有人受傷,依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 即使為了不妨礙現場交通而移置車輛,是否在移置前已在現場地面上,針對事故車輛與當事人之相關位置與方向,以可識別的方式進行現場標繪存證? )
我沒有做任何的存證動作 我身邊並沒有相機 拍照手機
車子是肇事者牽起的 我也不得不馬上離開倒地現場
那邊都是大公車 很危險
我還未來得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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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 5:
三、評估自己車輛的撞擊點位置。
( 位於自己車體的前、中、後的哪個位置 )
這牽涉到事後去判斷雙方是屬於何種的相對位置時發生事故,若是屬於前半部,則即使追究,不一定會對您絕對有利。
後來看到也只有照明燈有裂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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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先感謝您的回答

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7-04-21T03:55
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警察告訴您的說法,是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民國 96 年 1 月 29日 最新修正版本 )
第六十二條 / 第三項 以及 第一項的相關規定
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
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
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
鍰。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
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警察引用 < 法規條例 > 雖然並沒有錯,但是,是否如您所描述的警察說: < 雙方都要依 "未依法規處置"被罰款 > 狀況來處理,這可能要看事故當時是如何處理的才能判斷。
一、對方因為未針對事故進行處理即離開,肯定是屬於法規中應被處罰的對象。
二、您是否已 < 依規定 > 進行處理,則有兩個判斷的方向:
1. 您已受傷,是否在事故當時即報案通知警方處理?
( 您說 < 事後 > 報案,是否在警方的判斷上,屬於未即時通報? )
此外,若屬於有人受傷,依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 即使為了不妨礙現場交通而移置車輛,是否在移置前已在現場地面上,針對事故車輛與當事人之相關位置與方向,以可識別的方式進行現場標繪存證? )
2. 若以假設您不算受傷來看的話,您是否即時通報警察處理,就屬於是否依規定處置的判斷點了。
針對以上狀況,給您幾點小小的建議:
一、不論何時報案,您都可以用 < 對方肇事逃逸 > 的方式,請警方通知對方到案說明與處理。( 前提是記住對方車號 )
( 即使您未即時報案,亦可用 < 受傷先赴醫急救 > 為由,作為事後才報案的不得已原因 )
二、保持事故車輛的完整性,尤其是車輛之 < 撞擊點 > 位置的原狀。( 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對方可能會處理對方車的車禍證據 )
三、評估自己車輛的撞擊點位置。
( 位於自己車體的前、中、後的哪個位置 )
這牽涉到事後去判斷雙方是屬於何種的相對位置時發生事故,若是屬於前半部,則即使追究,不一定會對您絕對有利。
四、評估效益問題。
( 除非是爭個 < 理 > 字,否則以花費時間、精神來說不一定划算 )
五、警察沒有騙您,有可能是您的狀況屬於輕度事故,又是 < 事後 > 報案 ( 可能離事故當時已經有一段時間 ),所以警察才會以大事化小的想法,希望您作一個適當的判斷。
我無意幫警察說話,也絕對能體會事故被害方的心情。其實很多駕駛人都有撞與被撞的經驗,我也是。
2007-04-19 11:45:19 補充:
上述條款 -- 第一項:若是未依規定處置者,裁罰 1000 元,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者,裁罰 3000 元,且吊扣駕照一個月。
2007-04-19 11:52:16 補充:
第六十二條 / 第四項的規定
前項 ( 指第三項 ) 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六十二條 / 第五項的規定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007-04-19 12:02:33 補充:
上述條款 -- 第四項前半段:致人受傷逃逸者,直接裁罰 6000 元,並吊銷駕照。
上述條款 -- 第五項:無人受傷或死亡時,裁罰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有人受傷或死亡時,裁罰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
2007-04-19 13:01:43 補充:
一、 我是照您先前描述的內容: < 那個人就下車跟我說什麼是我騎太快了 ...然後一直道歉 就慌忙走了 ... >,判斷當時對方並未針對事故進行處理就自行離開,而建議可依 < 肇事逃逸 > 方式,請警方通知對方到案說明與處理。( 未將事故處理完畢即自行離開,亦屬之 ) 但倘若對方在您無異議的情況下離開的話,則確實不適用在 < 肇事逃逸 > 的狀況。
2007-04-19 13:10:32 補充:
二、若您未於當時馬上報案,且無立即赴醫相關的傷害診斷證明的話,可能就會在追究上造成一定的困難了。畢竟,無當場的報案記錄,又無法以醫院證明佐證自己無法第一時間報案的原因,這樣子可能會有為您自己在相關事件的關連上,發生舉證上的困難。
2007-04-19 13:15:24 補充:
三、是否雙方均須被罰款,可依我上面所列的法規內容說明去加以判斷。若您已作了上述規定的相關動作的話,則應該是罰不到您才是。但倘若相反,就有可能雙方都會被罰。
2007-04-19 13:37:42 補充:
四、若是照明燈 ( 大燈 ) 處為己車之 < 撞擊點 >,則須看對方車的撞擊點為何處?以及對方車在意圖上的說明為何?
倘若以對我方最壞的狀況而言,只要對方說他是要進行超越前車的動作,則確實應自前車的左側超車。 ( 雖然他明明要橫切右轉,但可以事後說自己是要超車後再直行 ) 若又加上如果對方車的撞擊點是在非前半部的話,則己方車有可能會變成所謂的 < 後車 >,那就對我方的立場會變成不利了。
2007-04-19 13:50:08 補充:
五、事故的追究,並非全然不可為。但除非既有十足的證據力可以舉證,又可以獲得實質上一定程度的效果。否則一旦失去先機,又可能耗時、費力且不一定會有具體值得期待的結果出現的話,也許,就算自己真的很氣,但畢竟對方也道歉了,也停置處理詢問狀況過,或許,在沒有大傷害下也就當一次恕人之人,也就算了!小小建議而已。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7-04-19T20:05
聽您的描述,希望您有記下對方號牌,並有去就醫驗傷。不然這件案子就只能讓它這樣過去了。
此外,以後面對類似狀況,請在現場撥打110報案電話,全程錄音,並且是由各縣市警局追蹤處理情況,比較不會有被吃案的可能。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那名警員的確是要吃案,所以才這樣唬弄你,妳受騙了。
1.『肇事未依規定處置』是適用於「無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您有受傷,那就不能引用這個條例。不知是該警員的誤解,還是蓄意想騙妳,總之就是不適用。就算真的告發也不一定能讓裁決所作成處罰;就算真的誤罰了也只有一到三千元,而非九千元,而且只要您向裁決所申訴,一定能撤銷。
2.至於他說可以罰三到九千,那是同一條第三項的『肇事致人成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報警及採救護措失的駕駛人,那應該就是只能罰對方,也就是您要告的人,因為是他致您受傷,怎會反過來說要罰您呢?又是一項誤解,一樣不能成立。您的身份屬於犯罪被害人,並無任何條例可以對您引用裁罰。
現場有人受傷就屬於刑案的犯罪現場,依上述規定是不許移動的,因為要保全證據,須等候警察到現場調查完畢。除非當事人雙方都同意移車,那才可以將車移至路邊。
3.您的實際處理狀況應該是引用同一條例的第三與第四項:對方駕車肇事致人成傷逃逸,依規定應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此外,對方還觸犯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公訴罪。追訴期限有二十年,您隨時能去報案,警察一定要受理。
4.您說對方在肇事當時有下車察看,但隨後就離開現場,並未處理與您的事故,也未報案,對他不利,這樣就符合肇事逃逸的成立要件,而可依您當時現場的單方筆錄成案,警察說是你默許對方離去是他自己的片面猜測,也可能是故意要誘導您放棄報案。可是您也一樣離開現場,並未在現場報案,事後報案對警方來說只能算是備案而已,因為已無現場可供調查,所以警方的現場蒐證權責已無法引用,您必須自行蒐證後才能到警察局向對方提出上述的告訴。
5.至於是否真有碰撞,能否成案?您只要確認有就醫紀錄,並記下對方的車號即可。畢竟您是告訴人,須負舉證責任,如果您連傷都沒去驗,也沒有對方的車號可查,那警方就只能先接受您的報案,再進行調查,但因無現場,最後也只能不了了之。不過也要小心,如果您當天並未去就醫,也無現場證據,如果冒然去告對方刑事罪名的話,對方也能反控您誣告的。
6.請您自行評估所有的證據資料,再決定如何追究對方。如果您無法取得驗傷的證明,但有對方車號,那就只能報無人成傷的肇逃,只能成立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及交通法的行政罰,依法只能處以罰款及吊銷駕照了事,對您的損害賠償部份,因您無現場故不能提供證據,所以會形成各說各話的局面。到最後就算上法院,最多也只能取得一半的理賠。
如果您能提出驗傷的甲種診斷證明書與車號,那不論何時都能去報案告發對方的肇事逃逸,對方也一定會被起訴,您就可以有多一些的籌碼來跟對方談條件。
還有問題嗎?歡迎到"凱文看世界"來發問。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07-04-22T04:28
如果沒在第一時刻報警的話
通常警察是不大會去理你的
時間過了就過了 警察當然是可以省麻煩就省囉!!
唯一可以做的是 去市政或議員辦事處投訴說為何此道路未架設攝影機?
然後把情形說給幫你處理的人員聽
但是程序會非常的繁瑣且麻煩
如果成功的話 一定是造福人群
但沒有的話 只能說你白跑一趟了
下一次有這樣的情形的話
現在有照相手機 可以拍下對方的車牌或臉孔
然後跟對方要電話 當場打電話確認號碼
雖然很麻煩又機車 但是這是唯一能保障自己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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