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及過失傷害的疑問 - 開車
By Lauren
at 2009-09-15T00:00
at 2009-09-1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車禍的描述…
我在九月中的時候,騎摩托車時速約40~50之間,突然右前方有輛自小客車,突然將車門打開了
,小弟一時無法反應,就朝著對方的自小客車車門撞上去了,也就連人帶車飛了出去,事後,我
連人帶傷爬起來後,我很生氣,問對方怎麼可以突然打開車門,當時對方一直說對不起,他趕時
間沒注意到後方有車子,我請求對方幫我叫救護車並報警,救護車他叫了,但我提到說要報警的
時候,他看了看我的傷勢說只是擦傷,私下合解就好了,況且他的車門也有損傷,後來救護車來
,我上了救護車,並請車上的醫護人員幫我報警(我雙手嚴重擦傷無法自行撥打電話),到了醫院後
掛急診,醫護人員幫我包紥傷口,我的手臂、手肘、手腕、手指、都擦傷,兩條大腿也一大塊黑
青,約過了十分鐘,警察來做筆錄,對方卻說我車子超速,速度快到他無法反應,所以才造成這
次的事件,當時,警察馬上回了他一句,你駕駛人開車門,原本就要看後方是否有來車了!!然後接
著默默的寫著三聯單之後對方主動表示要送我去車禍現場牽車及回家休息!在從醫院返回車禍的時
間,我主動說,我是南部上來台北工作的,只有一個人在外租屋工作,受傷期間我也無法自行騎
車上下班,車子的部份也無法自行修理,車主也表示,他會負責期間的交通費用及摩托車的維修
費!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慰問傷口的狀況,對話內容:xxx 你的傷口還好嗎?我:還好,現在
是每天要自行搭計程車去醫院換藥。然後,對方說要好好休息,就把電話掛了!
之後,過了三天,對方的保險公司打電話來了,說明保險公司只會負責醫療的費用,其他相關的
費用需向當事人說,之後車主及保險公司就沒有來電了!!
直至今天早上(距離車禍一個星期),我主動打電話通知車主,並說明對方保險公司說只願賠償醫療
的部份,其他摩托車的修理費用則需由車主負責,車主也表明他瞭解這個情況,想必保險員也有跟他提過!! 當我提到因為雙手受傷及大腿一大塊黑青的關系,我是搭計程車上下班的!!車主就回了我一句,這樣子他無法負擔我上、下班計程車的車資(本人住南港,公司在天母),需由我本人自行負責!!並質問說,為什麼我不搭程大眾運輸工具,比如捷運及公司呢?我也很清楚的表明我的傷勢了,並且說明我住的地方,離公車站有點距離,摩托車壞了,雙手受傷,大腿黑青還沒好,我根本無法走路去搭公車!!
對方也就蠻生氣的說…這樣子的費用太大了,他無法負擔,我們送鑑定好了,不用合解了!!
這時候,我也不高興的回了對方:當初你都說期間的交通費用你會負責了,現在怎麼可以出爾反爾的說費用太高,你不負責!!當初說要合解的是你,現在說要送鑑定的也是你!!
對方也生氣的回我:這件事交給法庭處理,我們法庭上見!!就把電話掛了!!!
小弟將此事告知稍懂法律的朋友,他要我向警方調筆錄及告對方過失傷害並求償!!
小弟我是一個上班族,還是第一次遇到這樣子的事,不曉得站上的大大們,能否給個意見!!
每次的搭程的計程車單據、就醫單據、買清洗傷口的棉花、生理食鹽水等相關單據我都有留著!!
對方車主也是一個上班族,年齡約40多歲,應該是主管吧,他說他是上來台北開會, 也沒想到會發生這樣子的事
Update:
我有回車禍現場查看,對方車子是路邊停車,此路段前、後並無紅綠燈及停車格!
我在九月中的時候,騎摩托車時速約40~50之間,突然右前方有輛自小客車,突然將車門打開了
,小弟一時無法反應,就朝著對方的自小客車車門撞上去了,也就連人帶車飛了出去,事後,我
連人帶傷爬起來後,我很生氣,問對方怎麼可以突然打開車門,當時對方一直說對不起,他趕時
間沒注意到後方有車子,我請求對方幫我叫救護車並報警,救護車他叫了,但我提到說要報警的
時候,他看了看我的傷勢說只是擦傷,私下合解就好了,況且他的車門也有損傷,後來救護車來
,我上了救護車,並請車上的醫護人員幫我報警(我雙手嚴重擦傷無法自行撥打電話),到了醫院後
掛急診,醫護人員幫我包紥傷口,我的手臂、手肘、手腕、手指、都擦傷,兩條大腿也一大塊黑
青,約過了十分鐘,警察來做筆錄,對方卻說我車子超速,速度快到他無法反應,所以才造成這
次的事件,當時,警察馬上回了他一句,你駕駛人開車門,原本就要看後方是否有來車了!!然後接
著默默的寫著三聯單之後對方主動表示要送我去車禍現場牽車及回家休息!在從醫院返回車禍的時
間,我主動說,我是南部上來台北工作的,只有一個人在外租屋工作,受傷期間我也無法自行騎
車上下班,車子的部份也無法自行修理,車主也表示,他會負責期間的交通費用及摩托車的維修
費!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慰問傷口的狀況,對話內容:xxx 你的傷口還好嗎?我:還好,現在
是每天要自行搭計程車去醫院換藥。然後,對方說要好好休息,就把電話掛了!
之後,過了三天,對方的保險公司打電話來了,說明保險公司只會負責醫療的費用,其他相關的
費用需向當事人說,之後車主及保險公司就沒有來電了!!
直至今天早上(距離車禍一個星期),我主動打電話通知車主,並說明對方保險公司說只願賠償醫療
的部份,其他摩托車的修理費用則需由車主負責,車主也表明他瞭解這個情況,想必保險員也有跟他提過!! 當我提到因為雙手受傷及大腿一大塊黑青的關系,我是搭計程車上下班的!!車主就回了我一句,這樣子他無法負擔我上、下班計程車的車資(本人住南港,公司在天母),需由我本人自行負責!!並質問說,為什麼我不搭程大眾運輸工具,比如捷運及公司呢?我也很清楚的表明我的傷勢了,並且說明我住的地方,離公車站有點距離,摩托車壞了,雙手受傷,大腿黑青還沒好,我根本無法走路去搭公車!!
對方也就蠻生氣的說…這樣子的費用太大了,他無法負擔,我們送鑑定好了,不用合解了!!
這時候,我也不高興的回了對方:當初你都說期間的交通費用你會負責了,現在怎麼可以出爾反爾的說費用太高,你不負責!!當初說要合解的是你,現在說要送鑑定的也是你!!
對方也生氣的回我:這件事交給法庭處理,我們法庭上見!!就把電話掛了!!!
小弟將此事告知稍懂法律的朋友,他要我向警方調筆錄及告對方過失傷害並求償!!
小弟我是一個上班族,還是第一次遇到這樣子的事,不曉得站上的大大們,能否給個意見!!
每次的搭程的計程車單據、就醫單據、買清洗傷口的棉花、生理食鹽水等相關單據我都有留著!!
對方車主也是一個上班族,年齡約40多歲,應該是主管吧,他說他是上來台北開會, 也沒想到會發生這樣子的事
Update:
我有回車禍現場查看,對方車子是路邊停車,此路段前、後並無紅綠燈及停車格!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09-09-19T07:01
at 2009-09-19T07:01
您好~
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請在調解之前,先行了解雙方訴求在哪,這樣在調解時,有利於更快達成和解,避免屆時因資料準備不齊全,還要再等下一次的調解,曠日費時。
首先要讓你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以後有修正。
因我方的實際傷勢還不夠明確,所以我全部講給你聽,盡量白話一點,至於我方能申請什麼,自己研究一下,用不到的部份順便學習起來,當做經驗。
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所以我希望我方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二、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我方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我方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同樣的我全部講給你聽,順便學起來,你在自己研究一下傷者這邊可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2009-09-16 13:07:43 補充:
計程車收據一定要是至醫院求診的車資才可申請
By Yuri
at 2009-09-19T21:56
at 2009-09-19T21:56
2.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你勝訴贏面大.
3.機車受損及受傷ˋ薪資ˋ精神補償ˋ車資都可要求..
By Callum
at 2009-09-17T16:26
at 2009-09-17T16:26
在法定期限6個月內都可以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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