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司法不公 - 開車
By Ophelia
at 2009-10-03T00:00
at 2009-10-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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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機車遭路邊違規停紅線之轎車開車門由後撞擊重傷送醫,目前已經二審判決了,二審判決法官完全不採用車禍鑑定委員會的鑑定,也沒有重新申請鑑定,就推翻一審判決,採用車禍處理之員警的說法,認為我未注意前方車況也有過失。員警陳建仁並做偽證說我車頭損壞,我出車禍的機車仍保持原樣,車頭並未損壞。
可是全案已不能在上訴了,請問我該怎麼做司法救濟?
Update:
已經寫明不能上訴了
可是全案已不能在上訴了,請問我該怎麼做司法救濟?
Update:
已經寫明不能上訴了
All Comments
By Catherine
at 2009-10-06T03:23
at 2009-10-06T03:23
最好請律師 沒錢可打電話鄉鎮市公所把案情講明請免費律師
車禍現在都會拍照及個當事人繪製現場圖可請求律師整理
另外法官會依你當時路況及當時車速來做決定
就算前車來個360度大迴轉你從後面撞了他
還是你的錯 現在交通法規已經改了
1所謂依法不得上訴這裡假設不得依通常訴訟程序救濟.既定讞.此時有再審與非常上訴
2種救濟途徑
2再審的目的在保障人權與發現真實的要求下.對一確定判決.因發現"事實上"的重大錯誤再行審判的程序.不論對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均得提起
非常上訴通說採統一法令解釋說與保護被告說之折衷.即原則上非常上訴判決效力不及被告.例外的在原判決不利於被告或有保護被告審級利益時.方及之.(448)
你的假設是提非常上訴.依上述.效力根本不及被告.如果提再審.因其目的在訂正事實上的錯誤.性質上為再行審判.且再審效力及於被告的利與不利.縱使被告刑之執行完畢.亦得提起再審.(423)至於再審理由可依420第1項第5款為之
車禍處理程序>蒐集自身有利資料>送往鑑定>申請調解 依據責任比例X損失總額賠償 申請鑑定自車禍發生日起6個月內時效
申請鑑定時切記勿以口頭述說 因鑑定機關僅給予不到10分鐘之時間供你論述(10分鐘怎能將案情說明清楚)且其業務量極大 最好方式以書面將自身有利之情形依據法律作成報告才送往鑑定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
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
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對事故當事人及
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由當事人或在場人簽名。
事故當事人因故無法在場陳述事故發生情形或其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
,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如果覺得警察不對可請 律師提起上訴 全案就翻本了 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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