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對方提告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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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9-06-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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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幫幫我
之前開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導致對方臉部顴骨骨折打了骨板骨釘我知道我要付全責可是在和解時不含收據願付20萬精神賠償金但達不到對方滿意金額要告我,我該怎麼做呢?另外車禍發生到現在已經有兩個月了對方會因為車禍而導致至其他後遺症還是其他問題很怕醫院沒徹底檢查到時候和解後OR判決完事情還不能結束..
Update:
以調解過一次但金額對方不能接受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9-06-18T22:59

各位朋友幫幫我
之前開車與機車發生事故導致對方臉部顴骨骨折打了骨板骨釘我知道我要付全責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你是否該負全責,首先還是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可是在和解時不含收據願付20萬精神賠償金但達不到對方滿意金額要告我,我該怎麼做呢?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不是商品交易,不要想太多!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另外車禍發生到現在已經有兩個月了對方會因為車禍而導致至其他後遺症還是其他問題很怕醫院沒徹底檢查到時候和解後OR判決完事情還不能結束..
2009-06-17 20:08:37 補充
以調解過一次但金額對方不能接受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假設本案最終確定你有肇責存在,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你]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事前科紀錄,都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
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談判是需要技巧的,更要事先衡量[訴訟成本],最好盡量以誠意感動對方,而不是一味的抗拒,此乃談判技巧之最大禁忌,畢竟對方只是要錢而已,假設金額差距不算很高,縱使你會覺得付的有點冤枉,如你將[訴訟成本]列入考量,或許你就不會覺得很嘔很吃虧囉!
PS:
從96年7月1日起:易科罰金一天為1000元~~3000元。
而非還停留在舊法的 一天900元。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09-06-18T22:10
不能接受就等法院裁決呀

遇到這種事是大家都不願意的 但有的人就是會靠勢"傷者為大"

好比中了大樂透一樣 一次就要給他發財了!!!

他當然希望你能供養他到終老啊~如果你能連他的孩子一起扶養

當然是在好不過的了!!!

不過也不能全說他這樣不對雙方都有各自的立場賠償金也沒人

會嫌對方賠太多的~~不多說廢話了

回題:凡事都有一個合理的價位 站在對方立場當然也是盡量爭取

但如果你覺得超出太多了 那可將案子送至調解委員會

參考這篇我個人經驗的解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我是002)參考看看就好 正在投票中請不要投 免得有失公平性)
純屬懶的再打一次字!!!
2009-06-21 18:43:27 補充:
樓下的知識長解答的很詳細也非常正確果然是法律專家!
再此補充一下 本人所描述之易科罰金一天900元台幣
是以當時(15年前)情況來敘述
如有新法當然以新法來作依據了~!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09-06-17T09:13
聽你這麼說好像有點嚴重.......
我建議不要私下和解,那法律效力很低到時後又一大堆事情。
我覺得你們可以去調解委員會試試看,如果有結果那就等同於法院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真的不行的話,就真的上法院了。到時候看看能不能執行訴訟上的和解,若以上的方法都行不通,那就請你另謀高就了...。
2009-06-20 22:51:38 補充:
2009-06-17 20:08:37 補充

以調解過一次但金額對方不能接受
--->
那簡單,每次調解不合都是錢的問題。
最終方法 1.法院見,看看能不能訴訟上和解。
2.真的不行就付他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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