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賠償問題!!請求各位大大幫忙!! - 開車

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1-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男朋友10月17日早上上班時間,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開車時與一台機車發生碰接,(該道路只有雙向,路邊停滿車子)現場狀況依據男友描述他當時要左轉,準備進入對向停車場,在要轉彎前他有打左轉方向燈,但後方一位二十初頭年輕人以為男友要靠右所以騎向我男友車子的左方撞上左輪前葉子板跟保險桿交接處後滑倒導致摩托車側邊輕微擦傷(我方車子輕微凹陷,並未有太大的車損).當時男友立即停車下車前往將對方扶起來,隨後因路人報案警察有來劃現場圖,依現場停車狀況看,我方車子左前輪剛好停在分隔線左轉空缺處.車頭已超出黃線, 而左後輪在我方車道內側(未壓到雙向分隔黃線).這不等於對方是逆向行駛或行駛在分隔黃線上才會撞到男友的左前輪,
星期五男友去交通大隊申請出來的分析研判表是我男友轉向疏失.
得知判決後,我方主動與對方聯繫談論賠償問題.但對方確要求以下賠償,請問合理嗎?
1. 對方摩托車只有一邊側邊輕微擦傷,但對方確告知,車子維修費要一萬五.(對方  年輕人告知因為要上班所以事先維修車子,但一般不是賠償的一方決定車子要在
哪裡維修? 對方先維修後再出示報價單,我們就要承認這報價單的金額嗎?還是
對方除了提供報價單後,還要提供當初維修前壞損的零件或照片等之類的?)
2. 除此之外,對方要求加上摩托車維修費後,和解費為四萬五.多出來的三萬是我們
必須賠償的費用嗎?
註:保險公司來電告知,對方年輕人已向我司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一千  六百元.
  在得知鑑定後,男友主動打去關心,而且對方也告知,傷勢並沒有什麼大問   題,但心情就是很不爽.
※ 一般摩托車在未劃有機車道或慢車道不是應該要靠右行駛嗎,為何判定下來是我
男友疏失.
※ 男友有用手機將對方車子擦傷的地方拍下來.只有側邊外殼磨損.
※ 雙方都未有喝酒.
※ 當時警方說沒有防礙道路 所以沒有開罰單.
以上 煩請各位大大幫忙 解答.
  
Update:
車禍當時, 對方有被救護車送往醫院. 男友與警察還有雙方在急診室外面做完筆錄後 雙方即離開現場. 對方傷勢並未包紮. 只是走路時腳有稍微一跛一跛的
Update 2: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後續流程是如何? 對方要求的賠償.要男友考慮後以簡訊回他的用意是?
Update 3:
在發生事情後幾天, 男友有打去關心傷勢.並告知我司已經去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對方可以申請理賠.
Update 4:
謝謝旭哥的回答! 想再請教以下問題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男友]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假設修車費是10000 摩托車車齡是1年 那是不是10000*0.369*1=3690 10000-3690=6310
我要賠償的金額是6310.
Update 5:
對方給男友的單據是估價單,並非正統發票. 我可以要求機車行開發票嗎?
而且對方維修明細裡其中一個零件沒有留下壞掉的東西, 而這個東西是屬內裝,並非外觀可以直接判定損壞 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承認.
另外, 再補充說明, 對方當時撞到我男友車子後, 整個保桿桿掉下來. 是不是表示他車速過快 且未保持行車距離. 我們並非100%是肇事主因?
Update 6:
男友說 想去申請鑑定 鑑定後是不是就是強制依比例來賠. 還是可以再談?
賠償車體損 這跟刑事沒有關聯.
那可以同時並行嗎?
還是 如果對方去告我男友 就會有車禍鑑定了?
Update 7:
初步分析結果 對方無 !
但一定就代表對方無任何肇事因素嗎
Tags: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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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09-11-24T04:02
星期五男友去交通大隊申請出來的分析研判表是我男友轉向疏失.

此初步分析正確!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對方]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縱使轉彎車[你男友]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不因為你男友[有打方向燈]就能取得優先路權。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都可以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都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得知判決後,我方主動與對方聯繫談論賠償問題.但對方確要求以下賠償,請問合理嗎?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1. 但一般不是賠償的一方決定車子要在 哪裡維修?
車是車主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

依法你男友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男友]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男友]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2. 多出來的三萬是我們 必須賠償的費用嗎?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註:保險公司來電告知,對方年輕人已向我司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一千  六百元.
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本案若你們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後續流程是如何?
本案
幾可預期"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男友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妳男友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男友划算,運用他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對方要求的賠償.要男友考慮後以簡訊回他的用意是?
探詢理賠事宜,作何打算!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09-11-27T20:57
交通大隊申請出來的分析研判表是我男友轉向疏失.
完整看過妳所敘述過程,本件事故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妳男朋友最終無任何肇事因素的機率非常高。
因時間關係,請妳自行查閱小弟相關回覆問題內容,可由其中得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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