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不幸跟者任歸屬..請有專業的人士幫幫解答一下謝 - 開車
By Dinah
at 2009-12-30T00:00
at 2009-12-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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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98年11月20日當天晚上自高雄市四維路直行往民權路方向行經林森路時左轉,我綠燈左轉後車頭已過機車道機車對向直行車摩托車撞到我的右邊後門整各門(爛掉)可想而知機車速度有多快,結果交通隊判我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導致人員受傷,交通隊的判決到底有沒有依各數據阿 被撞的人來要賠償撞人的人(這社會是沒天理ㄋ嗎)對方一隻手跟一條腿斷掉賠償是一定會讓保險公司處理賠場問題.但這樣的判決是否對我公平我車子被撞我也是受害者吧我是被撞並不是我去撞機車(百思不解)那這樣是不是大家都可以騎這機車到處去撞開車的人ㄋ 等這開車的人來理賠就好ㄋ,但我覺得我車身已過半,他的撞擊點是在我的車子中間開始,為何還是被判是我不對?另外對方若要求過分的賠償金的話我怎麼辦?是否可由我形容他的傷勢情形有個大概的理賠金?可否請好心人幫幫忙幫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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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以後申請開鑑事委員會以後會有什麼樣的結果請問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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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以後申請開鑑事委員會以後會有什麼樣的結果請問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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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9-12-31T15:18
at 2009-12-31T15:18
縱使轉彎車[你]的時速是 0 ,只要已作出轉彎動作且侵入他方路權,因而肇事就必須負起該事故之肇事主因責任。
你的[車身已過半]"
那是95年以前的舊法,現在已不適用
。
所以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對的,是於法有據的 。
依據交通法規分析研判,法規已明訂,你再多的怨言,也已於事無補。
任何一方若不服該初步分析研判表之裁定,都可以再自費花3000元申請鑑定。
但在實際案例經驗中,除非該現場圖有不實,或其他欠缺之處,而不被雙方所接受,否則不管鑑定或覆議,其結果99.9%都與初步分析研判表相符。
所以除非任何一方對初步分析研判表有爭議,否則縱使進入訴訟程序,法院也同樣仍得依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分析結果,作為判決ˋ裁定的依據,而非僅僅能作為參考而已。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至於對方的速度問題"
時速不是用猜的ˋ又喊的,是以現場煞車痕為換算依據。
例如"
以市區道路限速50KM換算,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無數據的說詞,法院是不會採納的。
你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ˋ保多少,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被害人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你],而你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你協調ˋ處理而已。
刑事部份"
保險公司是無法代替你出庭的。
本案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妳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
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2010-01-01 11:18:38 補充:
倘若你只有投保 [強制險] 而已,未加保 [任意險] 。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
本案若你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
By Enid
at 2010-01-01T08:30
at 2010-01-01T08:30
自己也吃過虧......在自家門口正準備倒車.............被撞.........交通隊的判決也判我未讓直行車...........對方一點錯都沒有...
By Elizabeth
at 2010-01-01T00:33
at 2010-01-01T00:33
說比較誇張的 我家附近有大車停在旁邊人在房子裡面睡覺一個騎車喝酒醉的自己去撞它的車 它都被判賠六百萬 你想呢..
你的應該只算是不明文歸定的理賠吧 我在想跟那個人好好溝通看可不可以雙方都答成雙贏下 你可以承受的金錢理賠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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