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交通法規 - 開車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9-12-09T00:00
at 2009-1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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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陣子被車撞
我是騎機車對方開計程車
而我要右轉去待轉區他是對面來車要左轉
就在轉彎處相撞,有請警察來筆錄
手上的單子是寫說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通行,依據下列兩個條例
第一個是48條一項6款
第二個是61條三項
不知道這兩條的意思是??
因我被撞後腳有開刀裡面有鋼釘、鋼版
現在跟對方正在私下談理賠部份
而對方看到我一開始的診斷書寫休養一個月就說沒什麼嚴重
但那張診斷書是為了讓我在學校請假用的
所以堅持不理賠該怎辦?
Update:
有無營業是指載客人嗎?
如果是的話他車上是有乘客的
因為原本爸爸是想說就算了
但從被撞那天開始只要他有出現就會一直說都是我的錯
也說開車開了20幾年都沒發生過這種事情
我是騎機車對方開計程車
而我要右轉去待轉區他是對面來車要左轉
就在轉彎處相撞,有請警察來筆錄
手上的單子是寫說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通行,依據下列兩個條例
第一個是48條一項6款
第二個是61條三項
不知道這兩條的意思是??
因我被撞後腳有開刀裡面有鋼釘、鋼版
現在跟對方正在私下談理賠部份
而對方看到我一開始的診斷書寫休養一個月就說沒什麼嚴重
但那張診斷書是為了讓我在學校請假用的
所以堅持不理賠該怎辦?
Update:
有無營業是指載客人嗎?
如果是的話他車上是有乘客的
因為原本爸爸是想說就算了
但從被撞那天開始只要他有出現就會一直說都是我的錯
也說開車開了20幾年都沒發生過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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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09-12-09T20:52
at 2009-12-09T20:52
由於前陣子被車撞
我是騎機車對方開計程車
而我要右轉去待轉區他是對面來車要左轉
就在轉彎處相撞,有請警察來筆錄
手上的單子是寫說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通行,依據下列兩個條例
第一個是48條一項6款
第二個是61條三項
不知道這兩條的意思是??
也就是: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
因我被撞後腳有開刀裡面有鋼釘、鋼版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 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 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現在跟對方正在私下談理賠部份
而對方看到我一開始的診斷書寫休養一個月就說沒什麼嚴重
但那張診斷書是為了讓我在學校請假用的
所以堅持不理賠該怎辦?
既然對方說話如此不客氣傷人,就無須再給他有任何喘息的機會。
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
你們還是趕快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也是你們的最佳籌碼。
現在對方最怕的就是你們對他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對方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對方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
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輕傷獲得輕判拘役50天也要花5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2009-12-09 23:02:56 補充
有無營業是指載客人嗎?
如果是的話他車上是有乘客的
與車上否有無乘客截然無關!
只要是掛上營業牌照之車輛肇事,不論主觀ˋ客觀因數,其駕駛就是以業務過失 論處。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By Delia
at 2009-12-13T21:01
at 2009-12-13T21:01
筆者再次完全認同 啊旭 知識長大大的回覆
對方說話不客氣的話 我方也無須客氣!!
真是太專業了!!
不用再等了!! 這就是最佳解答!!
By Elma
at 2009-12-11T04:52
at 2009-12-11T04:5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2009-12-09 20:32:48 補充:
反正你先收集所有的人車受損證明後
警察會把資料送到調解委員會
到時候委員會 寄通知單
到調解委員會作調解
喬不攏 就告刑法284 過失傷害
計程車嗎? 業務過失傷害比較重(但要看有無營業就靠你舉證嚕~~!!!)
以和為貴(佛心來ㄉ)
祝行車平安~~~~~@@
2009-12-09 20:34:47 補充:
我之前也車禍 處理過 大致是這樣
2009-12-09 20:37:22 補充:
@@
2009-12-09 20:46:17 補充:
第48條1項6款
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第61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2009-12-09 20:48:41 補充:
漏打
第六十一條第 三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記違規點數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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