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與賠償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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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09-1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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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直行依序前進車速約30Km/Hr,發生汽機車擦撞事件,機車括地痕跡由車道內滑到外側(白線外),括地痕跡長度6.8公尺。雙方車輛同方向前進且無轉彎皆直行;汽車擦撞點為右後門,機車駕駛左肩粉碎性骨折、機車左邊擦傷。汽車右後門黑色橡皮擦刮痕(機車把手所致)。1.汽機車事故,是否傷者為大?是否一定為大車過失?雙方經過一次協調,傷者家屬不問肇事原因,一直強調受傷就是開車者的錯,想藉傷要脅超乎想像且無理之鉅額賠償(近180萬元)。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再依據機車行車平安守則第2條指出:同車道行進時,與汽車及機車間,應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並注意前方車輛緊急煞車。事發路段該路邊雖有停放汽車,但並無其它障礙物,尚有非常足夠的空間供機車行駛於外側車道。由刮地痕跡得知機車確實未依照規則行駛也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明顯機車已經違規。
3、汽車車體之刮痕過低(兩端高度由後向前各為63CM、68CM,長度13 CM;與一般輕型機車把手高度約為88CM,明顯差異過大,推測可能因為機車欲超越其他車輛壓道白線已經滑倒或因機車車速過快煞車導致失去平衡已經滑倒才擦撞汽車)反彈滑向路邊(2輪機車因煞車時壓到路面繪製的標線時,常有發生機車滑倒現象)。4、依照碰撞倒向原理與重力比原理(汽車與機車重力比約為10:1):若汽車從右方撞擊機車,機車會倒向右側才合乎原理;而機車倒向為左側,更證明是機車車速過快主動來撞擊汽車而反彈滑向路邊。
請問:.1.鍵定報告為:因未作微跡證比對,而不採信我方論點,我又該如何自保及提出更有利的証明舉證.2.對方因車禍受傷導致被退婚而精神大受打擊,對方家屬一直要求百來萬的賠償金,目前已提出刑事告訴,是否過失傷害成立我就真得接受百來萬的賠償金.3.目前檢方以雙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論處,但以撞擊點及痕跡看來是我開車經過機車旁對方跌倒所致,如此是否還是有過失傷害的責任.4.對於對方龐大的賠償金我又該如何自保,或合理的金額該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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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9-12-02T12:24
雙方都同方向行駛!
且撞擊點在:
你的右後車門!
本案應是[未保持間隔]之案例才對。
而非 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
未保持安全距離之事故"
撞擊點應在正後方 。
所以本案顯然,你是無法跳脫肇事責任,雖然不是完全責任,但是重點在對方有受傷的事實,哪怕你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本案

已可預期"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如果想息事寧人趕快和解的話,還是建議再與對方溝通一下,雙方再相互增ˋ減理賠額度,往後民事庭也會依據[過失相抵原則]判決,何必將彼此的時間浪費在冗長的訴訟程序,造成二敗俱傷?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假設真的金額差距弧度過大,是可以考慮吞下刑責[約3~6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再由民事庭,依對方所提的憑據審酌,依法作出較公平的理賠金。

刑事部分"
記得於收到判決書後,10日內 先提出上訴。
以時間換取空間,也就是[藉由拖延時間的訴訟程序技巧] ,讓雙方暫時沉澱,當對方感覺到,經過冗長的訴訟[約1-2年] ,依然無法如他們預期的效果時,你至少就能贏回一半。
某些案件"
訴訟是比耐心毅力的!
若能盡速和解結案,當然最好!
此舉乃[不得不] 的訴訟技巧與手段,盡可能不要用到!
你也至少能暫時鬆一口氣!
不用為180萬[不合理] 的理賠金煩心!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9-12-02T17:14
若覺得對方大開口
就讓法院來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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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9-1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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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11-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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