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事隔一週備案,索求全額負擔醫藥費,對方不肯~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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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2-01-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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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2月初騎車與一名女子發生擦撞(對方開車),當時我以為對方向右靠是要路邊停車,於是我從對方左側準備過去(我自認我沒超越雙黃線),沒想到對方未打左右方向燈(照理說若要靠右會打右邊方向燈)隨即立刻迴轉,以至於撞到我。
我被撞至路中央,對方車上乘客立即下車檢查我的傷勢。當時只覺得腳和手很痛,而且經嚇過度以致於忘了該報警,對方友人隨後未經詢問我意見,把我機車移置路旁,而他們也自行移動他們肇事的車輛。
由於雙方都沒有這方面經驗,所以我們都沒有通知警方到現場,我也因為過於恐慌,腦袋一片空白,只發現機車左後照鏡斷裂,當時對方友人原本說想帶我去看醫生,可是我當時並不覺得有流血,想說不想把事情擴大,留下對方手機就讓他們走了。拿著對方給我的500元先去修後照鏡,那時才發現左膝腫起來,似乎是內出血腫脹,回到家後才請家人帶我去就診,這之間有打給對方跟他說我要去看醫生。
事發隔兩天,對方都有打電話詢問我的情況,還說要寄禮盒給我,我都拒絕了,只希望對方能陪我醫藥費就好。在這過程中,我看的是『自費』的中醫診所(推拿),隔了一週打給對方,大約告訴她我目前的醫療費,結果對方竟然開始問起我的保險以及錯愕我為何去看『自費』,這時我才警覺對方似乎不願負擔全額醫療費,於是我當天就去備案想調閱監視器。(此時對方的態度已趨為冷漠與惡劣...)
當晚警方打給他時,她後來打來質問我為何去備案,還一直跟我哭窮說他一人在外生活還要繳房租,薪水不到兩萬....又一直詢問我保險的事,說是如果我的保險公司要賠我,她還要負擔我全額費用,她覺得很不合理。我當初也有問對方,是否有受傷,他說沒有,還說頭兩天打給我是因為那兩天他有空,所以才慰問一下。
後來我跟對方明講,他必須負擔我全額醫藥費,因為今天是我受傷了,而且我從頭到尾態度都很客氣,直到我月底療程結束通知她一起前往派出所談和解,後來因為時間橋不攏,對方甚至態度惡劣的說我不就是死要錢,叫我帳號給他就掛了。後來一名自稱是她姐姐的人打給我,說我罵她妹妹,要告我恐嚇,就這樣一言不合談判破裂。
直到後來承辦我此案的員警聯絡對方,我才又跟她約時間。沒想到對方當天千里迢迢趕來做筆錄(對方做服務業,我還配合他休假時間),事後看著我的診斷書,從頭到尾不願看我擬好的和解書,劈頭問我『當時你只說左膝挫傷,為何又有右肩拉傷』我還跟她解釋,當下腫起來的只有腳,右肩是在事發隔兩天才發現會痛(有經驗的人都該知道車禍的後遺症,有些傷痛當下並不會立即感應到,去問醫生也會說因為事發時腎上腺素上升,等退了之後就會有明顯感應),她一副診斷書是我寫的要敲詐她似的...拜託,我只跟他算6千6(想說討個吉利數字就好),難道去借會借不到嗎~她跟我說他只願意負擔3千,還跟我說他沒錢也還沒發薪,然後就很跩的說,你不要的話就送『調解委員會』。
到底誰才是受害者啊?一直在我看得自費上面打轉,還態度惡劣的問我,難道你每個月健保費都白繳了嗎~被一個比我小三歲的妹妹這樣嗆聲,我都不知道該說什麼了!!(而且當初說要幫她解決事情的姐姐也很沒誠意的用"無號碼"打給我,又沒留下她的資料,只說他來處理,叫他妹妹不要打給我)
只是現在我的證據也不足,他咬定我超越雙黃線,車主也不願用保險來理賠(對方開別人的車撞我)當時未報警我先失了先機也沒有監視畫面,要是她咬定說沒有,我也沒轍~
而且當時他的友人將車輛移動,追究起來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法則"對他們處以罰鍰。
想請問, 進入調解委員會後,我還可以追加一條『精神撫慰金』 嗎?因為我覺得對方態度太惡劣,不過六千元,一直拖欠,現在要跟我耗到過年後,我本想進快平息這件事,卻被對方當作我死要錢...(碰到不講理的人真是有理說不清)她現在認定我保險公司會賠我,所以她不想全部賠償。試問,今天被撞的是我,我又為何要自認理虧,都還沒跟他要求薪資補償 那些賠償款耶...
有什麼對我比較有利的證據嗎?畢竟為了這點錢上法院也很沒意義,
又...如果進入法律訴訟 ,勝訴了之後這期間律師和打官司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嗎 ??
還有一問題:目前有肇事車輛的車號,但沒有車主的資料,可以要求調閱車主的連絡方式,或是查看對方有無第三責任險嗎?想給肇事者一點壓力,畢竟車不是他的,要是車主施加一點壓力,或許他會乾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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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12-01-07T21:42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想請問, 進入調解委員會後,我還可以追加一條『精神撫慰金』 嗎?
精神撫慰金"
同上說明:
原本依法就可以主張"
與是否申請調解無關 !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沒有任何法律規範,一定要經過調解才能提出告訴,更沒有說一定要調解幾次,才能提告,那都是[以訛傳訛]的誤導。
刑事歸刑事ˋ 民事歸民事。
甚至地檢署檢察官也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當然檢察官和法官大都會 先向雙方當事人[曉以大義]解釋法律程序和厲害關係,善意規勸雙方能庭外再調解看看。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或無法達成共識和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因為我覺得對方態度太惡劣,不過六千元,一直拖欠,現在要跟我耗到過年後,我本想進快平息這件事,卻被對方當作我死要錢...(碰到不講理的人真是有理說不清)她現在認定我保險公司會賠我,所以她不想全部賠償。試問,今天被撞的是我,我又為何要自認理虧,都還沒跟他要求薪資補償 那些賠償款耶...
有什麼對我比較有利的證據嗎?
同上分析說明"

畢竟為了這點錢上法院也很沒意義,
雖然以刑逼民"
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你],手上 最佳的籌碼 ,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 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但是誠如你所說:
為這一點錢上法院,根本就不敷成本ˋ划不來 。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端看你自己如何去衡量利弊得失,是否值得為[6000多元]的理賠金,去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又...如果進入法律訴訟 ,勝訴了之後這期間律師和打官司的費用可以要求對方給付嗎 ??

不行!
委任律師費用不等於民事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所以委任律師費用不得主張,法院也不可能准 。
刑事案件"
不須繳納分文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還有一問題:目前有肇事車輛的車號,但沒有車主的資料,可以要求調閱車主的連絡方式,或是查看對方有無第三責任險嗎?
無需去理會對方的保險公司或對方說什麼,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尤其刑事部份 ,他的保險公司根本就無法ˋ也無資格 替代肇事者出庭。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 也不在 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
況且受傷被害人 "你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加害人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想給肇事者一點壓力,畢竟車不是他的,要是車主施加一點壓力,或許他會乾脆點!
本案應與車主無關 !
若是懂法律的車主"
根本就無須理會你 的,任何請求或主張!
除非
肇事當事人與車主有僱傭關 係存在!
所以就算你找到車主"
也沒用 的!


2012-01-18 19:35:36 補充:
不論是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它只是一紙聲明已盡告知義務,的存證文書而已,沒有什麼法律效率的,我們稱它們為 紙老虎,嚇唬不懂法的老實人好用而已。

假設:你要告某一個人,先寄出存證信函,只是預先告知,要對方接到信函後,限期出面處理,讓他有緩衝時間而已,而不是只要對方有收到存證信函,你就一定會取得勝訴。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不論是刑事ˋ民事案件,都是以證據為裁定判決的基礎,存證信函根本不算證據,對方可以拒收,縱使家人已經代收,也可以將它視同垃圾郵件,扔進垃圾桶。
2012-01-18 19:35:44 補充:
存證信函"
並非 必要文件,也不具備 一定程度的法律效率。
存證信函它絕對不是萬靈丹,似乎沒必要花冤枉錢去寄一份,跟廣告DM同樣,毫無法律效率的紙張,當作禮物般寄過來ˋ寄過去。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2-01-07T11:19
存證信函 形同公示催告
間接取證的文件對話
對於不懂法律程序用武者 當然撐它們為 紙老虎,嚇唬不懂法的老實人好用而已。
但對於善用者 也或就是一筆定乾坤的重要行文對話方式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2-01-09T20:17
恩,我有蒐尋過文章 大概知道他的效益,只是希望過年前能夠讓對方及車主知曉此事,達到告知的義務。(我想對方的家人大概不知道此事)畢竟車主也有知的權益,若不是他把車借給肇事者,也不會發生這次車禍。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2-01-09T22:34
你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如果對方不肯接受調解金額的話就告他們過失傷害、他們一定會回應的,車號的部分可以找承辦警察、請他幫你查、順便也寄給車主、相信車主會出面的~~因為你跟他要的金額部分其實不算多、就依照單據再加上工作損失即可~~~
精神撫慰金這部分比較難認定、有醫生診斷及有單據的部分是比較容易要求到的~~
因為沒有做車禍鑑定、所以沒辦法判定責任區分~~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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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1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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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對方態度惡劣我求償的金額算合理麼???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1-10-15T00:00
內容有點長~我是個單親媽媽~請各位幫幫我跟我ㄉ小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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