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後續理賠事宜請教… - 公車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2-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故緣由:於台中市等紅燈時,遭到後方車輛大力撞擊,我的車因而撞到前方車輛,當時有叫警察及救護車,將我太太(孕婦)送醫,醫生診斷診明有寫明:「我太太有胸痛及腹痛。」後續還要做觀察…最可惡的是:肇事者完全沒有詢問我及太太,還有最前車的駕駛人是否受傷,不聞不問,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還是沒打電話慰問過,超誇張的…對方有保意外險,保險公司有出面,稱:「要以8萬元修好車。」而原廠估修復至少要15萬元以上。我的車子有10年的車齡,雖然保養的還不錯,但殘值只剩7萬,肇事者害我必須在寒冷的冬天騎機車或坐公車來轉車去上班…保險公司想以8萬和解(車子7萬,我與老婆二人理賠金為1萬),8萬元裡只要1萬元是理賠金(我自己無外傷,肩、頸、背疼痛,老婆無外傷,有時會腹痛),現在跟親戚借車外出,老婆都會莫名的害怕跟恐懼…ps:目前我還有去中醫診所做復健,太太的部份則無再就醫,僅有一般產檢請問各位大大…1.該名肇事者,無解決誠意,車禍已經一個月了,沒有詢問過我跟太太有無受傷,從沒出面處理事情,而保險公司也只想以1萬元的理賠金(扣掉車子價值)就想解決全部的理賠(一點誠意皆無)請問我應該如何做,才能得到合理的求償金額,讓這種沒道德良心的肇事者也得到一此教訓…
Tags: 公車

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1-02-09T05:23
首先要告知你的是"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們]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們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求償者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了。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侵權損害賠償追溯時效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你可在追訴期限案發6個內,就刑事部份提告,才是正確的作法,運用[以刑逼民]的訴訟技巧,逼迫對方才是你們的最佳籌碼。至於車損的部分"縱使本案進入民事訴訟,肇事當事人[對方],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零件材料費X0.369X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修復費用總金額,減去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簡單的說:對方[或其保險公司]確實就是以殘餘價金理賠即可。法是如此規範,或許你會覺得很不公平,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對方絕不可能去修復一輛逾齡老車,修復價金高於殘餘價金。這部分"縱使進入訴訟,民事庭審判長頂多也只是規勸雙方盡可能庭外和解,勸對方是否願意多補償一點,否則對方的主張[殘餘價金理賠],法院會依法照准。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2011-02-1006:25:10補充:[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要有憑有據的不是想[多拿]就能[多拿]無一定準則的項目在精神慰撫金這個項目自行斟酌定金額高ˋ低2011-02-1006:34:53補充:以刑逼民"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這個方法與方向你們可以運用任何被害人[最厭惡]聽到的就是[我會請保險公司出面處理],對方是否有投保ˋ保什麼險,與被害人你們無關,被害人求償ˋ提告的對象是這是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談ˋ處理而已,尤其刑事部份,保險公司無法ˋ也無資格替代肇事者出庭。所以以刑逼民"就是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也可稱為訴訟技巧之一2011-02-1006:41:57補充:不過在此還是要特別提醒你們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端看你們自己如何去衡量利弊得失,是否值得為[不算多]的理賠金,去進入冗長的訴訟程序?...

彰化客運司機不滿未禮讓超車竟停車攻擊我!有法可治嗎?+20點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01-19T00:00
民國100年1月19日,中午約12點多本人開小貨車行駛於台中市建國北路及三民西路口,彰化客運駕駛車號659-FQ司機沿途�� ...

行車紀錄器生產工廠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1-01-10T00:00
台灣有行車紀錄器生產工廠嗎?我們想直接向工廠下訂單?一般轎車用的那種!不是公車遊覽車儀表板裡面那種!

台北花博行程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12-17T00:00
要到台北看花博,預計三天行程(假日).可以給個建議路線嗎?三天均另要買門票嗎?熱門景點買門票會很難買嗎?住哪�� ...

金山交通時間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0-12-13T00:00
請各位幫我解決!!打算年底要去金山跨年12/31當天早上從台中出發預計中午前到台北當晚是要住在金湯有幾個問題�� ...

對方違規停車,引發車禍(緊急求解)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0-12-09T00:00
詳細發生情況於99年12月月初某一天早上大概06;30我要去上班,經由敦化南路二段往忠孝東路4段路上,當時我前面有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