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對方死亡的責任~急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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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0-07-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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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哥因為和別人發生車禍造成對方送醫後不治死亡!當天情形是我哥(開車)為主幹線直行當時是綠燈!對方(騎車沒戴安全帽)是從旁邊一個大斜坡闖紅燈衝下來!當我哥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當時有2個證人!可是現在警察說一個打電話不接!一個不方便出來作證!那裡又沒有監視器!對方目前在處理後事!我們都有去上香!可是今天對方要我們先把強制險的請出來給他們辦後事!至於剩下的看我們要出多少他們再回去商量!可是是他們家人闖紅燈!而且我們的車子也不能開了!他們已經有160萬了~我們還要再賠錢給他們嗎?當然對方已經死亡在道義責任我們是會包個慰問金!但不知道包多少才好!它們一直說要錢!那之後我們要怎麼處理呢?我們有保險!但保險公司說如果責任歸屬是對方的錯公司是不會賠錢的!那他們如果不寫和解書我哥會有事情嗎?因為真的完全不懂要怎麼辦家中又沒有長輩可以處理~所以拜託知道的大大幫幫我~要怎麼做才不會有事~~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聽朋友說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我哥會被檢察官那裡起訴!可是那天檢察官和警察都要我們和他們家人私下和解!那是要先去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嗎?是無法和解才上法院等法官判決嗎?私下和解我們不就要賠給對方錢!保險公司就不會賠錢了對嗎?全部事情的程序要怎麼做才對呢???????
Tags: 開車

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0-07-21T01:37
你這叫過失傷害至死!!雖然你是行駛主幹道,雖然它闖紅燈~但不代表你全對它全錯!以路權來說你們站優勢,但車輛行經路口時應注意有無來車!
它雖闖紅燈違規在先!但你們撞到它就需負責!!!就算你們肇責只有10%也一樣
這叫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因為這是死亡車禍較複雜!你們要盡量收集有力證據!!例如車體撞擊照片(特寫)現場零件位置照片,警方所繪制的草圖是否正確?車體撞擊照片很重要!上面的物理現像可以證明誰撞誰!另外警方會寫一份肇因初判表.上面會說明肇事責任歸屬!!這關係你的賠償金及日後法院裁判的準則!!你要盡快了解自己有多少勝算!!才可保護自己!!!保險公司會等法院判決才會理賠~而且不是要多少有多少!!要看肇責比例!!以100萬計算你們肇因僅30%的話~那就賠個約30萬!你想對方接受嗎?那怎麼辦?保險公司會說:那就讓法院裁決再賠囉~那你就要有心理準備了~所以收集證據是當務之急!
道義責任是要負的~這沒有一定的標準依各人心意/財力為主,要知道你包的慰問金跟賠償金是沒關係的所以量力而為,如果對方的要求遠高於你們的負擔時!就交由法院作一個公平的裁判吧!一但進入司法程序時就不會有太高的賠償,但身心的壓力會倍增且到時保險公司也會干心付錢,但這是以你的立場作個建議,我不知道現場是如何?只能給你們作參考~
2010-07-19 21:13:43 補充:
案例分享~取至網路~有個人晚上開車行經高速公路內側,時速100公里(限速110公里)
突然有人從中央分隔島(有種樹那種)竄出!當事人閃避不及將它撞死!!
請問誰對誰錯?答案很明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錯在先~1年後....
法院判決駕駛需負30%肇因!!!行人70%~判決書中指出行人違規穿越國道為肇事主因佔70%肇責,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佔30%!另指出國道雖禁止行人穿越,但汽車駕駛人應有注意車前狀況及閃避之責任義務!事故地點屬國道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能注意導致該人員死亡,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是個案!!!網路上看到的~
2010-07-19 21:44:12 補充:
樓下的~這樣就對了~舉證是很重要的!!版大所提供的案例確實可讓人信心大增~但在此之前當事者雙方都需面臨身心的壓力!且每一個事故的經過/發生並不雷同~
不能引用成功的判例安撫人心!因為對方也會引用法律來威嚇!所以現場跡證相當重要!
由其是在無任何科學儀器可佐證時,物理現像更顯重要!證人的說詞故然重要但還需視法座採信而議!!必要時可先申請{行車事故鍵定}(需付費3000元)此鑑定報告有助釐清肇事責任(可供法院參考)或等法院轉介亦可~要知道一件事~你會想辦法少付點~
但對方也會想辦法多要點~
2010-07-19 21:59:39 補充:
在補充一下~你們事後有慰問就好~不要跟保險公司一起去!!你叫理賠專員去談就好了!!一起去會壞事!保險公司有自己的方式~對方看理專態度強硬一定會盧死你的!!!到時理專又要談理賠又要顧你不方便~
2010-07-19 22:09:21 補充:
其實我也發生過很多車禍!!繳了不少學費才在這發言~談不上專業~經驗分享罷了~不要緊張!!真的!!要記住就算是自己對也不要太硬!何況判決還沒出來!!主動跟保險專員聯繫
衡量自己能力才是重點~適度關心~不要過頭~一但讓人感覺你會負全責時就難喬了~買個錄音影的配備吧!把談話內容見面情況錄下!是虎是貓還分不清!保護自己才是王道!
2010-07-20 19:06:40 補充:
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沒錯!除非你能保證自己無肇責否則都將被判*過失致死*
另一種情況是~與對方達成合解後,法院將從輕判處~大約判個幾個月(易科罰金)
但與對方合解不是這麼容易!如果對方開出天價!!你能接受嗎?保險公司接受嗎?
如果保險公司認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時~理賠金會打折!差額你要付嗎?
一般來說是自己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請警員轉介亦可~
調解3次不成時案件會移送地檢署開偵查庭,相關細節可詢問保險公司較清楚~
你要主動詢問理賠專員!因為它們案件很多~不會主動聯繫(還是有處理)~
要私下合解也可以~要看你口袋夠深嗎?
2010-07-20 19:12:22 補充:
或許你會認為保險公司在拖延~它們會告訴你~程序問題~或讓它去告(保險認定己方有勝訴時)~要知道保險公司是上市櫃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但它們畢竟是專業(想如何少賠點)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7-23T07:41
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費神費時。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7-21T04:35
依法辦理呀 請律師協助處理 這種事不能開玩笑的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是死人最大~
反過來依法來講 對方闖紅燈 沒戴安全帽
再來看有沒有超速 也可反過來告 對方危險駕駛
只是好家在 你哥是開車 所以沒有太大的傷害
所以這種事還是請律師處理吧
申請資訊→「家庭律師.公司行號.個人工作室.團體法律諮詢」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7-20T14:35
一般撞死人 分 民事及刑事責任
刑事部份要照規定處理----等法院傳票即可 再依規定出庭-----可能為非過失致死罪
民事部份賠多少因為涉及錢的問題 太多太少都不對 建議找各級政府民政單位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才有公信力 且有憑有據
Good luck.
2010-07-20 16:49:53 補充:
有人失去性命當然非同小可 當然是公訴罪. 一般會被檢察官起訴.
但民事部份是可以私下和解---->先和對方代表人講好大概和解內容, 正式和解文件再依規定一起去調解委員會完成(政府為公證人)
若講不攏無法和解 才上法院等法官判決(你們也可以依車輛損毀向對方提出民事告訴).----->但時間冗長 勞民傷財
和解當然是死者為大---->若花小錢可消災 那應該值得
保險部份有一定程序----->直接問保險公司即可.
Good luck.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0-07-21T20:08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車速
度應依交通標誌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
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均定有明文。不過你哥哥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就是說,他按一般人駕車的原則在路上,面對不守法的人,超出一般人駛車的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信賴原則在台灣說得多,實務上用得少。判決裏都會講不符合信賴原則,因為你有過失,所以構成犯罪。真正正面沿用信賴原則而否定行為人的罪責非常少見。
2010-07-19 21:12:36 補充:
實例無罪案例上例如:只要證明有小心駕駛,可以閃過「帝王條款」全身而退。中市民權路與三民路口97年10月發生一起小客車駕駛蔡正寬撞及機車騎士廖述言致死案,法官判蔡某無罪;同年12月小貨車司機林定超,與駕駛小客車陳姓男子對撞,造成陳某死亡,法官也認為林某無過失而判無罪。判決書指出,司機林定超在97年12月間,駕車行經台中縣烏日鄉溪南路一帶時,因陳姓男子所駕駛的小客車逆向衝入林某車道發生對撞,陳某頭部嚴重外傷、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調查發現,死者為了閃避前方違規機車,高速衝入對向車道,林某煞車不及撞上,檢方將林某及機車騎士陳才棋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2010-07-19 21:13:11 補充:
檢方查出陳才棋原想左轉而違規變換到汽車快車道,後來又不想左轉而繼續往前行,致使後方的小客車駕駛無所適從,為了閃避機車而衝到對向車道。法官認為,死者突然衝入逆向車道,這是林某無法預先警覺,因此以無過失判無罪;但機車騎士陳才棋危險駕駛有過失致死之虞,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在97年10月間小客車駕駛蔡正寬沿民權路往東行駛,到三民路口停車準備左轉,待左轉燈亮起他起步後,機車騎士廖述言闖紅燈衝至路口,先滑倒後撞上他的車頭致死,蔡某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2010-07-19 21:13:26 補充:
法官調查發現,蔡正寬依照燈號行駛,左轉燈亮起才起步,同時對向的車道直行車已開始煞停,左轉車也開始起步,廖姓騎士卻闖紅燈,突然看見蔡某車子後自己滑倒撞及蔡某車子,蔡某發現機車時已煞停,機車則連人帶車滑行後撞上,嚴格說來是死者撞上蔡某車子,實屬不能防範,故判決無罪。
2010-07-19 21:18:56 補充:
(證人的部份)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而以認定犯罪事實,行使國家刑罰權為其內容。犯罪事實之認定有賴相關證據證明,證人的證言不僅為刑事證據之一,在刑事偵審實務上恆居重要之地位,更攸關國家刑罰權能否適正執行,故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任何人於他人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使偵審機關得以速迅合法進行搜證,以達成刑事訴訟之任務與目的。
2010-07-19 21:20:02 補充:
證人原則上負有據實陳述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惟基於維護國家利益,或保障他人隱私權,或維繫人常倫理等考量,證人若具一定身分,則例外有權拒絕證言。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九條至第一八二條規定,訊問證人之事項,倘涉及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應守之秘密事項,或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親屬關係,或為醫師、律師等職務上應守之秘宓事項,具有該等身分之證人可依法拒絕證言。
2010-07-19 21:20:13 補充:
刑事訴訟固以發現真實為目的,然而並非可為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證人的證言對於法院認定事實調查證據,雖然極具重要性,但裁罰證人求取證言,卻非唯一手段。司法體系倘能以本案為鑑,自省自覺,革除陳舊思維,提昇偵審能力,方能真正達成刑事訴訟追求之目的。
2010-07-19 21:45:48 補充:
(賠償的部份)發生車禍造成死亡,在道義責任,如樓上大大所述,誠意包個幾千或1、2萬即可。一切等待到肇事鑑定報告及司法調查結束,再談賠償的問題,萬一你們把錢先給予對方,但事後司法部份無罪、肇事鑑定報告上比例你哥的應負肇事責任歸屬較少時,那錢要得回來嗎?你們可以請保險公司的專員跟對方說明一下,最好你們一起跟隨,比較有誠意。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0-07-20T08:28
賠幹麻?
理直氣壯的跟他說
『往生者 出事情沒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是怎樣 出事的最大?』
不過不要這樣說拉.. 我只是悌你打抱不平

當然對方已經死亡在道義責任我們是會包個慰問金!但不知道包多少才好!
要包奇數 500 1100 之類的 不要偶數!!
既然要有誠意1萬1 夠了吧?

那他們如果不寫和解書我哥會有事情嗎?
為什麼會有事?..
對方沒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說實在的
家裡有大人在的話 請個律師
你將會完全沒事


現在來說 撞到出人命的賠償..
對方可以要求到100萬的賠償金都沒有問題
如果沒把人撞往生..但是造成對方半身不遂之類的
有義務伏隨被害者『到老』
可是這些情況都是在
『肇事者違反法律以致出人命』
現在不同

『被害者違反法律以致自身出狀況』

若是有一個證人願意出來證明
你們只要安安穩穩這這樣事情過去就好
警察在現場做調查的時候
應該就會知道
『被害者沒戴安全帽』
我想 你不用擔心太多了
你現在只要拿出誠意跟對方道歉就好
若對方堅持賠償
跟他說『跟我的律師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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