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對方死亡的責任~急 - 開車
By Gilbert
at 2010-07-19T00:00
at 2010-07-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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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哥因為和別人發生車禍造成對方送醫後不治死亡!當天情形是我哥(開車)為主幹線直行當時是綠燈!對方(騎車沒戴安全帽)是從旁邊一個大斜坡闖紅燈衝下來!當我哥看到時煞車已經來不及了!當時有2個證人!可是現在警察說一個打電話不接!一個不方便出來作證!那裡又沒有監視器!對方目前在處理後事!我們都有去上香!可是今天對方要我們先把強制險的請出來給他們辦後事!至於剩下的看我們要出多少他們再回去商量!可是是他們家人闖紅燈!而且我們的車子也不能開了!他們已經有160萬了~我們還要再賠錢給他們嗎?當然對方已經死亡在道義責任我們是會包個慰問金!但不知道包多少才好!它們一直說要錢!那之後我們要怎麼處理呢?我們有保險!但保險公司說如果責任歸屬是對方的錯公司是不會賠錢的!那他們如果不寫和解書我哥會有事情嗎?因為真的完全不懂要怎麼辦家中又沒有長輩可以處理~所以拜託知道的大大幫幫我~要怎麼做才不會有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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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朋友說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我哥會被檢察官那裡起訴!可是那天檢察官和警察都要我們和他們家人私下和解!那是要先去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嗎?是無法和解才上法院等法官判決嗎?私下和解我們不就要賠給對方錢!保險公司就不會賠錢了對嗎?全部事情的程序要怎麼做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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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朋友說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我哥會被檢察官那裡起訴!可是那天檢察官和警察都要我們和他們家人私下和解!那是要先去調解委員會寫和解書嗎?是無法和解才上法院等法官判決嗎?私下和解我們不就要賠給對方錢!保險公司就不會賠錢了對嗎?全部事情的程序要怎麼做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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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10-07-21T01:37
at 2010-07-21T01:37
它雖闖紅燈違規在先!但你們撞到它就需負責!!!就算你們肇責只有10%也一樣
這叫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因為這是死亡車禍較複雜!你們要盡量收集有力證據!!例如車體撞擊照片(特寫)現場零件位置照片,警方所繪制的草圖是否正確?車體撞擊照片很重要!上面的物理現像可以證明誰撞誰!另外警方會寫一份肇因初判表.上面會說明肇事責任歸屬!!這關係你的賠償金及日後法院裁判的準則!!你要盡快了解自己有多少勝算!!才可保護自己!!!保險公司會等法院判決才會理賠~而且不是要多少有多少!!要看肇責比例!!以100萬計算你們肇因僅30%的話~那就賠個約30萬!你想對方接受嗎?那怎麼辦?保險公司會說:那就讓法院裁決再賠囉~那你就要有心理準備了~所以收集證據是當務之急!
道義責任是要負的~這沒有一定的標準依各人心意/財力為主,要知道你包的慰問金跟賠償金是沒關係的所以量力而為,如果對方的要求遠高於你們的負擔時!就交由法院作一個公平的裁判吧!一但進入司法程序時就不會有太高的賠償,但身心的壓力會倍增且到時保險公司也會干心付錢,但這是以你的立場作個建議,我不知道現場是如何?只能給你們作參考~
2010-07-19 21:13:43 補充:
案例分享~取至網路~有個人晚上開車行經高速公路內側,時速100公里(限速110公里)
突然有人從中央分隔島(有種樹那種)竄出!當事人閃避不及將它撞死!!
請問誰對誰錯?答案很明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錯在先~1年後....
法院判決駕駛需負30%肇因!!!行人70%~判決書中指出行人違規穿越國道為肇事主因佔70%肇責,駕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佔30%!另指出國道雖禁止行人穿越,但汽車駕駛人應有注意車前狀況及閃避之責任義務!事故地點屬國道高速公路,汽車駕駛人未能注意導致該人員死亡,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是個案!!!網路上看到的~
2010-07-19 21:44:12 補充:
樓下的~這樣就對了~舉證是很重要的!!版大所提供的案例確實可讓人信心大增~但在此之前當事者雙方都需面臨身心的壓力!且每一個事故的經過/發生並不雷同~
不能引用成功的判例安撫人心!因為對方也會引用法律來威嚇!所以現場跡證相當重要!
由其是在無任何科學儀器可佐證時,物理現像更顯重要!證人的說詞故然重要但還需視法座採信而議!!必要時可先申請{行車事故鍵定}(需付費3000元)此鑑定報告有助釐清肇事責任(可供法院參考)或等法院轉介亦可~要知道一件事~你會想辦法少付點~
但對方也會想辦法多要點~
2010-07-19 21:59:39 補充:
在補充一下~你們事後有慰問就好~不要跟保險公司一起去!!你叫理賠專員去談就好了!!一起去會壞事!保險公司有自己的方式~對方看理專態度強硬一定會盧死你的!!!到時理專又要談理賠又要顧你不方便~
2010-07-19 22:09:21 補充:
其實我也發生過很多車禍!!繳了不少學費才在這發言~談不上專業~經驗分享罷了~不要緊張!!真的!!要記住就算是自己對也不要太硬!何況判決還沒出來!!主動跟保險專員聯繫
衡量自己能力才是重點~適度關心~不要過頭~一但讓人感覺你會負全責時就難喬了~買個錄音影的配備吧!把談話內容見面情況錄下!是虎是貓還分不清!保護自己才是王道!
2010-07-20 19:06:40 補充:
過失致死是公訴罪沒錯!除非你能保證自己無肇責否則都將被判*過失致死*
另一種情況是~與對方達成合解後,法院將從輕判處~大約判個幾個月(易科罰金)
但與對方合解不是這麼容易!如果對方開出天價!!你能接受嗎?保險公司接受嗎?
如果保險公司認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時~理賠金會打折!差額你要付嗎?
一般來說是自己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請警員轉介亦可~
調解3次不成時案件會移送地檢署開偵查庭,相關細節可詢問保險公司較清楚~
你要主動詢問理賠專員!因為它們案件很多~不會主動聯繫(還是有處理)~
要私下合解也可以~要看你口袋夠深嗎?
2010-07-20 19:12:22 補充:
或許你會認為保險公司在拖延~它們會告訴你~程序問題~或讓它去告(保險認定己方有勝訴時)~要知道保險公司是上市櫃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但它們畢竟是專業(想如何少賠點)
By Daniel
at 2010-07-23T07:41
at 2010-07-23T07:41
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
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費神費時。
By Gilbert
at 2010-07-21T04:35
at 2010-07-21T04:35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不是死人最大~
反過來依法來講 對方闖紅燈 沒戴安全帽
再來看有沒有超速 也可反過來告 對方危險駕駛
只是好家在 你哥是開車 所以沒有太大的傷害
所以這種事還是請律師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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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0-07-20T14:35
at 2010-07-20T14:35
刑事部份要照規定處理----等法院傳票即可 再依規定出庭-----可能為非過失致死罪
民事部份賠多少因為涉及錢的問題 太多太少都不對 建議找各級政府民政單位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才有公信力 且有憑有據
Good luck.
2010-07-20 16:49:53 補充:
有人失去性命當然非同小可 當然是公訴罪. 一般會被檢察官起訴.
但民事部份是可以私下和解---->先和對方代表人講好大概和解內容, 正式和解文件再依規定一起去調解委員會完成(政府為公證人)
若講不攏無法和解 才上法院等法官判決(你們也可以依車輛損毀向對方提出民事告訴).----->但時間冗長 勞民傷財
和解當然是死者為大---->若花小錢可消災 那應該值得
保險部份有一定程序----->直接問保險公司即可.
Good luck.
By Christine
at 2010-07-21T20:08
at 2010-07-21T20:08
度應依交通標誌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
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均定有明文。不過你哥哥可以主張信賴原則:就是說,他按一般人駕車的原則在路上,面對不守法的人,超出一般人駛車的原則。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在可信賴被害者或其他第三人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損害之結果時,該行為人不負過失責任之謂。此乃物質文明進步及道路交通情況變化,因而自然形成之思想理念。它係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信賴原則是由交通刑事犯之問題上發展而來,其在道路交通方面之具體適用,則為「如無特別情事,任何交通參與者,均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須存有他人即將違反交通秩序之念頭」,「所有交通參與者,在可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謹慎採取適切行動所發生之結果,不負責任」。所以在無特別情事,可適用信賴原則之適當場合,倘若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而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信賴原則在台灣說得多,實務上用得少。判決裏都會講不符合信賴原則,因為你有過失,所以構成犯罪。真正正面沿用信賴原則而否定行為人的罪責非常少見。
2010-07-19 21:12:36 補充:
實例無罪案例上例如:只要證明有小心駕駛,可以閃過「帝王條款」全身而退。中市民權路與三民路口97年10月發生一起小客車駕駛蔡正寬撞及機車騎士廖述言致死案,法官判蔡某無罪;同年12月小貨車司機林定超,與駕駛小客車陳姓男子對撞,造成陳某死亡,法官也認為林某無過失而判無罪。判決書指出,司機林定超在97年12月間,駕車行經台中縣烏日鄉溪南路一帶時,因陳姓男子所駕駛的小客車逆向衝入林某車道發生對撞,陳某頭部嚴重外傷、顱內出血,送醫後不治。調查發現,死者為了閃避前方違規機車,高速衝入對向車道,林某煞車不及撞上,檢方將林某及機車騎士陳才棋都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2010-07-19 21:13:11 補充:
檢方查出陳才棋原想左轉而違規變換到汽車快車道,後來又不想左轉而繼續往前行,致使後方的小客車駕駛無所適從,為了閃避機車而衝到對向車道。法官認為,死者突然衝入逆向車道,這是林某無法預先警覺,因此以無過失判無罪;但機車騎士陳才棋危險駕駛有過失致死之虞,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在97年10月間小客車駕駛蔡正寬沿民權路往東行駛,到三民路口停車準備左轉,待左轉燈亮起他起步後,機車騎士廖述言闖紅燈衝至路口,先滑倒後撞上他的車頭致死,蔡某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2010-07-19 21:13:26 補充:
法官調查發現,蔡正寬依照燈號行駛,左轉燈亮起才起步,同時對向的車道直行車已開始煞停,左轉車也開始起步,廖姓騎士卻闖紅燈,突然看見蔡某車子後自己滑倒撞及蔡某車子,蔡某發現機車時已煞停,機車則連人帶車滑行後撞上,嚴格說來是死者撞上蔡某車子,實屬不能防範,故判決無罪。
2010-07-19 21:18:56 補充:
(證人的部份)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而以認定犯罪事實,行使國家刑罰權為其內容。犯罪事實之認定有賴相關證據證明,證人的證言不僅為刑事證據之一,在刑事偵審實務上恆居重要之地位,更攸關國家刑罰權能否適正執行,故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規定,任何人於他人案件,均有為證人之義務,使偵審機關得以速迅合法進行搜證,以達成刑事訴訟之任務與目的。
2010-07-19 21:20:02 補充:
證人原則上負有據實陳述之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九三條規定,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惟基於維護國家利益,或保障他人隱私權,或維繫人常倫理等考量,證人若具一定身分,則例外有權拒絕證言。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一七九條至第一八二條規定,訊問證人之事項,倘涉及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就其職務上應守之秘密事項,或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一定親屬關係,或為醫師、律師等職務上應守之秘宓事項,具有該等身分之證人可依法拒絕證言。
2010-07-19 21:20:13 補充:
刑事訴訟固以發現真實為目的,然而並非可為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證人的證言對於法院認定事實調查證據,雖然極具重要性,但裁罰證人求取證言,卻非唯一手段。司法體系倘能以本案為鑑,自省自覺,革除陳舊思維,提昇偵審能力,方能真正達成刑事訴訟追求之目的。
2010-07-19 21:45:48 補充:
(賠償的部份)發生車禍造成死亡,在道義責任,如樓上大大所述,誠意包個幾千或1、2萬即可。一切等待到肇事鑑定報告及司法調查結束,再談賠償的問題,萬一你們把錢先給予對方,但事後司法部份無罪、肇事鑑定報告上比例你哥的應負肇事責任歸屬較少時,那錢要得回來嗎?你們可以請保險公司的專員跟對方說明一下,最好你們一起跟隨,比較有誠意。
By Hamiltion
at 2010-07-20T08:28
at 2010-07-20T08:28
理直氣壯的跟他說
『往生者 出事情沒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是怎樣 出事的最大?』
不過不要這樣說拉.. 我只是悌你打抱不平
當然對方已經死亡在道義責任我們是會包個慰問金!但不知道包多少才好!
要包奇數 500 1100 之類的 不要偶數!!
既然要有誠意1萬1 夠了吧?
那他們如果不寫和解書我哥會有事情嗎?
為什麼會有事?..
對方沒戴安全帽又闖紅燈 說實在的
家裡有大人在的話 請個律師
你將會完全沒事
現在來說 撞到出人命的賠償..
對方可以要求到100萬的賠償金都沒有問題
如果沒把人撞往生..但是造成對方半身不遂之類的
有義務伏隨被害者『到老』
可是這些情況都是在
『肇事者違反法律以致出人命』
現在不同
是
『被害者違反法律以致自身出狀況』
若是有一個證人願意出來證明
你們只要安安穩穩這這樣事情過去就好
警察在現場做調查的時候
應該就會知道
『被害者沒戴安全帽』
我想 你不用擔心太多了
你現在只要拿出誠意跟對方道歉就好
若對方堅持賠償
跟他說『跟我的律師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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