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價值減損索賠詢問 - 汽車
By Belly
at 2021-11-19T09:29
at 2021-11-19T09:29
Table of Contents
大家好,前幾天在國道上發生事故,因為是第一次,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跟大家請教。
[目前已知]
1. 我方新車、無事故過、且本次應該零肇責(非急煞、靜止狀態被撞)、有保乙式。三台車
撞一起,我跟後車為靜止,第三台車撞上來。
2. 我們沒想要無理索賠,只是家庭並非富裕,希望能將本次事故造成的財損降到最低。
除了修車費用由我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外,預計請求車價減損、車價鑑定費用及代車費(主
要是修車前後交通及雨天時必要之接駁)。
3. 預計維修:後車門(預計整片換新)、後保桿(預計整條換新)、飾條,預估七個工作天。
4. 已拜讀版上及網路相關文章,部分參考資料置於文末。
[問題]
1. 我們乙式車體險出險,然後我方保險將代位求償的前提下,車價減損的索賠對象應該是
對方保險公司吧?他們是否可以主張折舊?折舊是會扣在代位求償時的修理費嗎?還是扣
在車價減損賠償裡?
2. 我要在甚麼時間點跟對方保險公司提出車價減損的賠償請求?肇責釐清(一個月)後嗎?
我怕修完車,大家就默認已經和解了,無法再提出請求...
3. 車價減損這部分,我方保險是否真的不會協助求償?
4. 若對方保險公司不處理該求償,那我可以的做法是?我認知中依序是:對方保險公司客
訴 > 評議中心評議(依金保法) > 民事訴訟(依民法196及215條),不知道還有沒有漏掉甚
麼管道?是否有其它需要注意的地方?
5. 有人說在跟對方保險公司溝通時把金管會及評議中心搬出來會有效。但實際上若我真的
要跟這兩個單位投訴,要聯絡有特定的部門嗎?要怎樣說才會有效果呢?
6. 續4,若真的走到訴訟,提告對象為對方保險公司還是車主?訴訟費用大概多少、由誰
支出?大概需要出庭幾次呢?
7. 車牌損傷是否就沒救了?聽說不能自己烤漆,要換牌的話就要換號碼...
8. 我的後車保險都沒有跟我聯絡,這樣是否正常?我需要有甚麼動作嗎?
以上,感謝!
(後面有過程紀錄以及參考資料,若沒興趣可略)
[過程記錄]
[11/14 16:05] 下五楊高架的轉接道時前方回堵,我跟後車(簡稱B車)都已經停止,莫約過
了數秒鐘,突然車身劇烈晃動,我太太隨即撥電話報警、我下車查看狀況,原來是第三台
車(簡稱C車)撞上來了。警方到場後,我們即到國道警察五楊分隊做筆錄,三車駕駛皆無酒
駕,對方也都蠻客氣的。筆錄後第三台車車主要給我紅包說要給寶寶壓壓驚,我婉拒,說
走保險程序即可。(我方車上乘員:我、我太太(懷孕)、不滿兩歲的寶寶)
[11/15 17:35] C車保險傳簡訊說已受理對方與我方的保險理賠,並有來電,但我沒有接
到。
[11/16 中午] 取得法院認可之某第三方鑑價單位及蠻大間的某二車車商口頭評估,兩個
都說車損約5萬。
[11/16 14:27] 我方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來電,有跟他確認車損理賠的部分應該會走乙式車
體出險,可以先修車、罩責釐清後他們再跟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此外,他也表示他們
只負責車輛維修的部分,其它額外財物損失我們得直接與對方的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索賠
。(後續將C車保險的簡訊轉傳給我方理賠人員)
[11/16 15:02] 打給C車保險理賠人員,他不在公司,我留聯絡資訊待回電。
[11/16 17:21] C車保險理賠人員來電,一開始還蠻客氣的,他簡單說我可以先去修車、
後續理賠的部分他會再跟我方理賠人員接洽。接著我就把車價減損的訴求及初步問到的金
額跟他說,他態度不是很好,說他們只負責把車子修好,其它的索賠一般來說是不會處理
的,真的要就是走其它方式...我就表示我們是新車、(應該)零罩責,這個對他們來說是
小金額的賠償,若走到民事賠償他們不見得划算。然後他就跟我扯說你又沒有有要賣車,
怎麼會有車價減損?我正要跟他說這個減損根本不用賣車才有、法院有許多判決前例...
話還沒說完,他就打斷我,說我要講的他都知道,我就把索賠需求跟鑑價結果給他,他寫
報告,會不會過就看公司。(過程中有將我方保險的聯絡方式告知他)
[11/17 9:17] 車子原廠來電說已經與我方保險確認維修項目,可以隨時安排來修車了。
[11/17 9:29] 與某第三方鑑價單位確認維修後也可以鑑價,並詢問所需資料。
[11/17 12:43] 與我方理賠人員詢問C車保險理賠人員有沒有跟他聯絡?結果是,我方保
險也有去電留聯絡方式,但對方沒回電。
[11/17 約13:30] 我將車輛開回原廠維修。
參考資料與節錄
1.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車子車禍後,就算完全修復,車子的市價、交易價格一定會下降(貶值),這是大家
都知道的常識,被害人若能證明此貶損之存在,應認其貶損之價額亦為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而市價貶值是無法回復原狀的,所以只能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https://bre.is/69XANfe3 )
2.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https://bre.is/FNEz5eVM )
3. 第三人責任險是賠對方財物損失,不是寫賠修車費。所以二手車價減損法院判賠就還是
由保險的第三人責任險額度支付,並非保險不保障,而是保險公司為了以訴訟減少支出的
做法。今天如果是第三責任保額不足支付,那才真的是超出保險合約範圍,對方車主求償
對象就會回到肇事者。(https://bre.is/VuQC2mgV DSAndres大推文)
4. 這條一般保險公司會不支付要對方去提告,法院判賠保險就會付。但為什麼保險公司會
要對方去告呢?第一,上法院維修零件費用會被談折舊,所以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零件只支
付折舊後價格。但一般不上法院,保險公司就是修到好不去計較折舊。第二,上法院要提
車輛交易價值減損,需要舉證。法院對於舉證的內容有可能不同意。但去查過去判決經驗
,其實給該縣市汽車產業同業公會鑑定有鑑定報告證明車禍後鑑價上的損失,那判賠機率
很高。鑑定我記得大概5000-6000,其實相較一次車禍隨便就是折幾十萬沒多少。
(https://bre.is/BFSAqdf4 )
5. 關於車價損失部分支出之鑑定費用,是為得知車價損失之所需支出之費用,亦與系爭事
故有因果關係無疑,故當然可以請求被告負擔。(https://bre.is/ovgBFJVu )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簡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a. 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
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523號、93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b. 惟參照上揭說明,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回復物之應有狀態,此包含物理性之原狀及價
值性之原狀,而系爭車輛既已因本件交通事故而毀損,已如前述,縱系爭車輛修復完成,
其交易價值仍會受一定影響,其價值性原狀已受侵害,當不能以系爭車輛是否出賣,作為
判準其價值性原狀有無遭侵害之時點,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系爭車輛受損所貶損之交易價值70,000元之損害,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
c. 是該鑑定費用雖非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害,惟此係原告證明損害之發生及
範圍所支出之費用,且鑑定之結果並經本院作為裁判之基礎,自應納為被告所致損害之一
部,而容許原告請求賠償,是原告請求鑑定費用6,000元,亦應准許。
(https://bre.is/58XNAKrF )
--
[目前已知]
1. 我方新車、無事故過、且本次應該零肇責(非急煞、靜止狀態被撞)、有保乙式。三台車
撞一起,我跟後車為靜止,第三台車撞上來。
2. 我們沒想要無理索賠,只是家庭並非富裕,希望能將本次事故造成的財損降到最低。
除了修車費用由我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外,預計請求車價減損、車價鑑定費用及代車費(主
要是修車前後交通及雨天時必要之接駁)。
3. 預計維修:後車門(預計整片換新)、後保桿(預計整條換新)、飾條,預估七個工作天。
4. 已拜讀版上及網路相關文章,部分參考資料置於文末。
[問題]
1. 我們乙式車體險出險,然後我方保險將代位求償的前提下,車價減損的索賠對象應該是
對方保險公司吧?他們是否可以主張折舊?折舊是會扣在代位求償時的修理費嗎?還是扣
在車價減損賠償裡?
2. 我要在甚麼時間點跟對方保險公司提出車價減損的賠償請求?肇責釐清(一個月)後嗎?
我怕修完車,大家就默認已經和解了,無法再提出請求...
3. 車價減損這部分,我方保險是否真的不會協助求償?
4. 若對方保險公司不處理該求償,那我可以的做法是?我認知中依序是:對方保險公司客
訴 > 評議中心評議(依金保法) > 民事訴訟(依民法196及215條),不知道還有沒有漏掉甚
麼管道?是否有其它需要注意的地方?
5. 有人說在跟對方保險公司溝通時把金管會及評議中心搬出來會有效。但實際上若我真的
要跟這兩個單位投訴,要聯絡有特定的部門嗎?要怎樣說才會有效果呢?
6. 續4,若真的走到訴訟,提告對象為對方保險公司還是車主?訴訟費用大概多少、由誰
支出?大概需要出庭幾次呢?
7. 車牌損傷是否就沒救了?聽說不能自己烤漆,要換牌的話就要換號碼...
8. 我的後車保險都沒有跟我聯絡,這樣是否正常?我需要有甚麼動作嗎?
以上,感謝!
(後面有過程紀錄以及參考資料,若沒興趣可略)
[過程記錄]
[11/14 16:05] 下五楊高架的轉接道時前方回堵,我跟後車(簡稱B車)都已經停止,莫約過
了數秒鐘,突然車身劇烈晃動,我太太隨即撥電話報警、我下車查看狀況,原來是第三台
車(簡稱C車)撞上來了。警方到場後,我們即到國道警察五楊分隊做筆錄,三車駕駛皆無酒
駕,對方也都蠻客氣的。筆錄後第三台車車主要給我紅包說要給寶寶壓壓驚,我婉拒,說
走保險程序即可。(我方車上乘員:我、我太太(懷孕)、不滿兩歲的寶寶)
[11/15 17:35] C車保險傳簡訊說已受理對方與我方的保險理賠,並有來電,但我沒有接
到。
[11/16 中午] 取得法院認可之某第三方鑑價單位及蠻大間的某二車車商口頭評估,兩個
都說車損約5萬。
[11/16 14:27] 我方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來電,有跟他確認車損理賠的部分應該會走乙式車
體出險,可以先修車、罩責釐清後他們再跟對方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此外,他也表示他們
只負責車輛維修的部分,其它額外財物損失我們得直接與對方的第三責任險保險公司索賠
。(後續將C車保險的簡訊轉傳給我方理賠人員)
[11/16 15:02] 打給C車保險理賠人員,他不在公司,我留聯絡資訊待回電。
[11/16 17:21] C車保險理賠人員來電,一開始還蠻客氣的,他簡單說我可以先去修車、
後續理賠的部分他會再跟我方理賠人員接洽。接著我就把車價減損的訴求及初步問到的金
額跟他說,他態度不是很好,說他們只負責把車子修好,其它的索賠一般來說是不會處理
的,真的要就是走其它方式...我就表示我們是新車、(應該)零罩責,這個對他們來說是
小金額的賠償,若走到民事賠償他們不見得划算。然後他就跟我扯說你又沒有有要賣車,
怎麼會有車價減損?我正要跟他說這個減損根本不用賣車才有、法院有許多判決前例...
話還沒說完,他就打斷我,說我要講的他都知道,我就把索賠需求跟鑑價結果給他,他寫
報告,會不會過就看公司。(過程中有將我方保險的聯絡方式告知他)
[11/17 9:17] 車子原廠來電說已經與我方保險確認維修項目,可以隨時安排來修車了。
[11/17 9:29] 與某第三方鑑價單位確認維修後也可以鑑價,並詢問所需資料。
[11/17 12:43] 與我方理賠人員詢問C車保險理賠人員有沒有跟他聯絡?結果是,我方保
險也有去電留聯絡方式,但對方沒回電。
[11/17 約13:30] 我將車輛開回原廠維修。
參考資料與節錄
1. 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車子車禍後,就算完全修復,車子的市價、交易價格一定會下降(貶值),這是大家
都知道的常識,被害人若能證明此貶損之存在,應認其貶損之價額亦為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而市價貶值是無法回復原狀的,所以只能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https://bre.is/69XANfe3 )
2.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
責。(https://bre.is/FNEz5eVM )
3. 第三人責任險是賠對方財物損失,不是寫賠修車費。所以二手車價減損法院判賠就還是
由保險的第三人責任險額度支付,並非保險不保障,而是保險公司為了以訴訟減少支出的
做法。今天如果是第三責任保額不足支付,那才真的是超出保險合約範圍,對方車主求償
對象就會回到肇事者。(https://bre.is/VuQC2mgV DSAndres大推文)
4. 這條一般保險公司會不支付要對方去提告,法院判賠保險就會付。但為什麼保險公司會
要對方去告呢?第一,上法院維修零件費用會被談折舊,所以保險公司可以主張零件只支
付折舊後價格。但一般不上法院,保險公司就是修到好不去計較折舊。第二,上法院要提
車輛交易價值減損,需要舉證。法院對於舉證的內容有可能不同意。但去查過去判決經驗
,其實給該縣市汽車產業同業公會鑑定有鑑定報告證明車禍後鑑價上的損失,那判賠機率
很高。鑑定我記得大概5000-6000,其實相較一次車禍隨便就是折幾十萬沒多少。
(https://bre.is/BFSAqdf4 )
5. 關於車價損失部分支出之鑑定費用,是為得知車價損失之所需支出之費用,亦與系爭事
故有因果關係無疑,故當然可以請求被告負擔。(https://bre.is/ovgBFJVu )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竹簡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
a. 而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係損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數考量在內,故於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
賠償修復費用,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外,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交易價值,亦得請求賠償,以填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523號、93年度台上字第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b. 惟參照上揭說明,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回復物之應有狀態,此包含物理性之原狀及價
值性之原狀,而系爭車輛既已因本件交通事故而毀損,已如前述,縱系爭車輛修復完成,
其交易價值仍會受一定影響,其價值性原狀已受侵害,當不能以系爭車輛是否出賣,作為
判準其價值性原狀有無遭侵害之時點,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系爭車輛受損所貶損之交易價值70,000元之損害,洵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
c. 是該鑑定費用雖非被告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直接損害,惟此係原告證明損害之發生及
範圍所支出之費用,且鑑定之結果並經本院作為裁判之基礎,自應納為被告所致損害之一
部,而容許原告請求賠償,是原告請求鑑定費用6,000元,亦應准許。
(https://bre.is/58XNAKrF )
--
All Comments
By Rachel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Anonymous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Necoo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David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Suhail Hany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Puput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Dorothy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Joseph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Rebecca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Mia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Lucy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David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Dorothy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Puput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Bethany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By Rosalind
at 2021-11-19T15:08
at 2021-11-19T15:08
By Jacob
at 2021-11-18T19:03
at 2021-11-18T19:03
Related Posts
現任ES車主看新款NX車系
By Bennie
at 2021-11-19T08:31
at 2021-11-19T08:31
台客開CRV的技術是不是還不錯?
By Hamiltion
at 2021-11-19T08:28
at 2021-11-19T08:28
C300撞擊測試 feat. 重機上國道
By Olivia
at 2021-11-19T08:04
at 2021-11-19T08:04
左轉常撞到機車
By Lily
at 2021-11-19T08:01
at 2021-11-19T08:01
C300撞擊測試 feat. 重機上國道
By Olive
at 2021-11-19T07:59
at 2021-11-19T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