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道部分被占, 該怎麼處理? - 汽車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3-04-25T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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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邊問問到似是而非的答案機率很高啦 真的 問問哥我很有經驗

以下提供一個「刑事」判決給你參考一下,對了民事我覺得也有不當得利可以請求
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所以其實你們民刑事都可以主張 加油

https://bit.ly/3oHzBf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號

事實:
A明知鄰地為B.C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竊
佔之犯意,未經B.C等人之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本案土地上
,挖出壕溝各1條(各長約50公尺、寬60公分),供己建設工廠挖掘地基所用而竊佔之,
迄同年11月19日始回復原狀。嗣B.C至本案土地查看,因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被告說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僱工開挖地基,使用到鄰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佔犯行,辯稱:
地主原來有答應,是後來才說說地借給告訴人。該地雜草叢生,蓋廠房有利經濟發展,依
照民法第792條,「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沒有拒絕權利,負有容忍使用的義
務。立法為了整體經濟發展,防止有些人不明原因就是不讓別人利用,社會發展因這些人
而停滯,屬法律容許範圍,本件欠缺違法性云云

法官說:
按刑法第320條第2條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
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換言之,被告竊佔行為在其開挖動土時即已成
立。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到我家找我等語(見他卷第5頁),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被告曾找少年仔去我家要談,但我已經提出告訴了,要怎麼租土地;被告來問我
時已經先佔用,我不要被告的錢,我要求回復原狀,這是我的權利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
81、82、87頁),故雖可認被告事後有意向告訴人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但也無從改變其
已然構成犯罪之事實。

㈣民法第792條不能阻卻違法

   ⒈告訴人於110年4月6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報案,有該所受
理案件證明單可考(見警卷第25頁),被告遂委由洪千琪律師於翌(7)日寄送存證信函給
地主,內容略以:因興建廠房營造過程中有使用到鄰地,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台端應許
可使用,不得阻撓或拒絕。待完工後再行協商補償金事宜等語,兩名地主則覆以:貴公司
營造前未為任何協商或徵求同意即擅自使用,使用期間來函強求應同意自無道理。應於使
用前事先談好使用期間、補償金及事後如何恢復土地原狀,未予協商或同意前,均不同意
貴公司再行使用等語,告訴人亦去函被告表示:本人係土地借用人也是管理使用人,貴公
司興建地上建築物地基結構及工程搭建鷹架嚴重越界,本人已報案,請貴公司逕行拆除等
語,有洪千琪律師110年4月7日存證信函、施俊吉、鄭伊然110年4月14日存證信函、告訴
人110年7月14日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他卷第55至60頁)。依此,被告在告
訴人已透過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表達反對其使用土地之意後,委由律師向兩名地主主張民
法第792條之規定,惟兩名地主及告訴人均表示不同意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按民法第792 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
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法文雖未表明「請求
」二字,但既規定「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而允許之反面為請求,無請求即不生
允許,故應解為是一種請求權,倘鄰地所有人不請求使用時,土地所有人並不當然負容忍
其使用之義務。如鄰地所有人經請求而不獲允許時,尚須訴請法院判決,命土地所有人容
許,始得使用其土地,否則未經允許或法院之判決,擅自使用或支配他人之土地,在民事
上應構成侵權行為,在刑事上仍不得謂非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95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在事前並未獲得地主或告訴人之同意,事後雖有意向告訴人協商,
告訴人明確表示不允許被告使用,均如前述。此時雙方訟爭性已現,就有無必要性、容許
使用之範圍並無共識,被告即應訴請法院判決,無由先自行佔用再強求告訴人僅能接受補
償,否則任何人無論有無正當理由,均可執此條文毫無限制的佔用鄰地,尚非事理之平。
   ⒊辯護人雖認民法第792條係避免鄰地所有人阻礙經濟發展,要求鄰地所有人負有
容忍義務云云,雖非全然無稽,但該條規定毋寧是在調和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在必要合理
範圍容許他方使用自己土地,略加限制鄰地所有人之權利,但不能謂為了經濟發展而可任
意犧牲他人權利。況且,開挖前有鑑界為被告自承在卷已認定如前,並有界址照片可憑(
見警卷第63至67頁),被告倘有意避免糾紛,自可事前與告訴人商議租金補償、回復原狀
的方法,或要求包商在界址內施作,無論是為了擴大廠區範圍而增加自己經濟利益,或是
一時便宜行事,有意忽視界址,尚難認被告所為係純粹為社會公益、經濟發展。在雙方的
個人權益有所衝突之情形,不能任由被告逕自認定自身權益必然優於告訴人,而應訴由法
院定奪。至辯護人另聲請發函最高法院民事庭,如鄰地所有人不同意使用土地,是否應先
訴訟方可使用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因本院認欲調查之事項已屬明確而無再行調
查必要,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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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23-04-26T12:48
原案件整修龜裂漏水外牆是能產生什麼不當利得?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23-04-27T14:27
吃飽了可以參考這篇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3-04-26T20:53
其實根本不用懂這些 .用別人的東西要先問過人很難?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23-04-27T22:32
你貼的這個是可以在自己的地挖地基卻跑到隔壁的地開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23-04-26T20:53
上一篇樓主就已經很明白了他很不爽沒告知就先上工
不爽就開戰阿,一堆人在那邊勸和根本多餘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23-04-27T22:32
始挖 讓自己的地基貼著邊界最大化 那就是非必要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23-04-26T20:53
白話是可借用,但要先取得地主同意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23-04-27T22:32
拿建商蓋房和民眾外牆修繕相比,要不要直接去打官司
看看結果
大律師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23-04-26T20:53
ChungLi5566就貼一半法條就說人家有義務借地有夠可
笑,事主鄰居可是連講都沒講就直接鷹架加上去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3-04-27T22:32
這個案例好像有上新聞 把工廠排水溝蓋在別人土地上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23-04-26T20:53
這個法官的說法是,民法說“應許”,是借用人要先請
求,被借者於法應該同意。要先有請求,才有應許。不
是借用人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佔用。另外被借用人也可
以不同意,那借用人也不能直接佔用,要上法院打官司
由法院判決確實有借用必要,命令被借用人需要出借,
才依法可以佔用。總之不是什麼法律說你應該要同意我
就二話不說搭下去再說。連問都不問就佔用別人土地怎
麼可能是對的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23-04-27T22:32
不談損害談得利啊,得利在哪呢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23-04-26T20:53
簡單講 "只要事先開口告知要使用,就沒有觸犯刑法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23-04-27T22:32
條件,亦即一方發動請求權時,就回歸到民事範疇,不涉
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23-04-26T20:53
刑事"
Mia avatar
By Mia
at 2023-04-27T22:32
"一旦開口說要用,就算地主不同意也沒用"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3-04-26T20:53
但是這架鷹架的態樣,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23-04-27T22:32
可以去看本篇樓主引來的裁判書的 事實段(四)4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23-04-26T20:53
這部分 樓主可能"漏列"了,建議補上,裁判書不能只挑
有利的看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23-04-27T22:32
畢竟該判決書是開挖別人土地,以明顯屬於竊占使用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23-04-26T20:53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23-04-27T22:32
就跟停車停到別人家土地一樣.... 是竊佔嗎??成罪嗎?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23-04-26T20:53
事主有問題就要舉證鷹架妨礙他出入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23-04-27T22:32
你舉的案例是挖壕溝 跟原po這件整修漏水建暫時的鷹
架案例事實差滿多的,不覺得法官會判竊佔,甚至民
事都過不了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23-04-26T20:53
民事此類通常會先丟到調解,因為走法條原告一定敗訴
Ivy avatar
By Ivy
at 2023-04-27T22:32
去調解還可以談到比較對原告有利的條件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23-04-26T20:53
法院判就實打實照地價給你公訂價的租金,保證讓你哭
就像你去商業區租店面,要是照法院公訂價,房東哭死歐
Irma avatar
By Irma
at 2023-04-27T22:32
而且你還只是持分人之一.....裁判費搞不好都還不夠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3-04-26T20:53
原po看起來是地主之一,有其他地主同意應該就算達
成應許的要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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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 avatar
By Ida
at 2023-04-25T10:56
※ 引述《WaWa3 (寂寞的麻糬)》之銘言: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原本的後獨立懸吊改為非獨立的了 : 船粉和泰粉會在意扭力娘嗎 : 我大豐田汽車的的辣個扭力樑回來了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這種配備真的笑死 底盤形式倒退回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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