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時公司不給薪 - 公車
By Ivy
at 2014-03-12T00:00
at 2014-03-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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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五金行上班但時間上不方便所以辭職,當初是應徵中班10:00~19:30,也做的好好的,但在上星期六時店長突然跟我說星期一開始上早班7:00~16:30,但我的時間上不方便所以就跟店長說了,後來他就說那就改上晚班13:00~23:00,但問題又來了,我是搭公車上班的,有查了一下附近站牌末班車時間22:55,那個時間搭公車的人不多,路上車子也少了,所以有的司機會開很快,所以就搭不到,上禮拜二去跟店長說要離職時他說我只做6天所以不會給薪水(規定滿7天才給薪),公司就是這樣規定,我是2/24開始上班的,從2/24~3/3之間只有一天請假而已,這樣有7天吧!?
前一天店長有耳聞我要辭職的事,所以請一位資深的跟我談,也跟家人討論過了,所以就去辭職,但店長卻說既然我要辭職那為什麼還要來?我就想你是店長當然要跟你說啊,他卻回晚班不是他負責所以不用跟他說
公司規定辭職要在15天前說,這件事是我經過另一位新人口中才知道的,面試時都沒說,這時店長又說要15天後才能走,那你這15天要幹麻?
前面有提到我是應徵中班的但突然被調到晚班,離職時終於知道原因了,他們說中班必須貼早晚班,但是面試時完全沒跟我說這件事,當店長問幫我面試那個人有沒有說時他一附覺得自己沒錯的樣子
店長後來說我沒辦法做早班沒關係,他"配合"我把我調到晚班,語氣一附是我的錯
店長還說如果我不想做的話何必撐7天浪費大家的時間,我當然也知道這是在浪費時間,但既然都來做了,而且每天在那裡搬貨、補貨做那麼辛苦我為什麼要一毛錢都不拿做白工?!如果沒這個規定的話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在這
剛到財政部查了那家店的資料,負責人是姓黃,但我做的期間都沒看過他,而店長是姓蔡,這樣是什麼意思?我檢舉的話是要寫黃還是蔡?
大台中五金生活百貨 中清店,發票上的店名是"泰益五金百貨生活館"
統編:45713860
我這樣打應該沒違法吧?!
前一天店長有耳聞我要辭職的事,所以請一位資深的跟我談,也跟家人討論過了,所以就去辭職,但店長卻說既然我要辭職那為什麼還要來?我就想你是店長當然要跟你說啊,他卻回晚班不是他負責所以不用跟他說
公司規定辭職要在15天前說,這件事是我經過另一位新人口中才知道的,面試時都沒說,這時店長又說要15天後才能走,那你這15天要幹麻?
前面有提到我是應徵中班的但突然被調到晚班,離職時終於知道原因了,他們說中班必須貼早晚班,但是面試時完全沒跟我說這件事,當店長問幫我面試那個人有沒有說時他一附覺得自己沒錯的樣子
店長後來說我沒辦法做早班沒關係,他"配合"我把我調到晚班,語氣一附是我的錯
店長還說如果我不想做的話何必撐7天浪費大家的時間,我當然也知道這是在浪費時間,但既然都來做了,而且每天在那裡搬貨、補貨做那麼辛苦我為什麼要一毛錢都不拿做白工?!如果沒這個規定的話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在這
剛到財政部查了那家店的資料,負責人是姓黃,但我做的期間都沒看過他,而店長是姓蔡,這樣是什麼意思?我檢舉的話是要寫黃還是蔡?
大台中五金生活百貨 中清店,發票上的店名是"泰益五金百貨生活館"
統編:45713860
我這樣打應該沒違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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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
All Comments
By Delia
at 2014-03-14T11:01
at 2014-03-14T11:01
我只講法的答案
你說「應徵中班的但突然被調到晚班」
OK
「應徵中班」就是原來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契約
店長(替老闆管理店務之人就是雇主)「調職之舉」已經違反勞動契約
以「泰益五金百貨生活館,統編:45713860」為對造人
以負責人是姓黃XX,店長蔡XX為法定代理人
去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填寫【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一份及【勞資爭議申訴書】一份申請調解
你會贏
By Jake
at 2014-03-13T19:55
at 2014-03-13T19:55
如果必須走到法律程序才能解決您的問題
歡迎到********我幫您法律服務網********提案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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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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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4-03-14T05:50
at 2014-03-14T05:50
所以勞工只要有向雇主提供勞務換取工資,既使只工作一小時也有工資可領,何況已經工作六天,怎麼可能老闆不給工資?
而且,勞工只工作六天因無法適應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必須提早預告離職的
勞基法第十五條所引用的十六條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所以只工作五天,並不符合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條件,也沒有規定必須提前預告離職,除非員工手冊上有明定,否則工作未滿三個月法律沒有明定.
建議您跑勞工局一趟問問看,還有先準備存證信函,表達您已告知對方違反勞基法,
一般對方看到站不住腳會讓步,如果對方不讓步,就提請訴訟告給他垮.
2014-03-12 08:55:20 補充:
存證信函可以充分表示您已告知對方,並表示善意解決.
在法官的心證上,您已做到充分表達告知協調等義務,
且法官一般會站在弱者,別怕.
By Olivia
at 2014-03-16T21:46
at 2014-03-16T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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