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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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機車傳動蓋只是把碗公那塊挖掉,警察卻開我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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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7-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至於甚麼叫做"重要設備"呢?對警察們簡單來說就是(汽/機)車上所有的東西所
Elvira avatarElvira2012-07-10
可以!!!!只要擅自變更原車零件規格包括增或減都可以開你單喔買一塊新的回來裝吧不然在路上爆傳動的話可是會死人的喔可能會被打到瞎掉!!!!!!...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