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追撞之刑法問題 - 開車
By Mia
at 2010-05-04T00:00
at 2010-05-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
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乃緊急煞停,又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三次過失傷害刑法上如何處罰?
[問題]
1. 丙.丁的部分是否有緊急避難的適用?
2.整體犯罪應依 55 想像競合or 50 數罪併罰?
圖片參考:http://d.yimg.com/mu/nimage/534c0c7f999d4a38
已更新項目:
數罪併罰的部份可否幫我解析再詳細些呀?第一時點,我以為乙.丙.丁的受傷,是甲"撞閃停"之下不可分割的密接一行為所導致,所以我會選想像競合...在車禍的一瞬間,往往是2~10秒間距的事件
2 個已更新項目:
喔,所以三重奏的意見是偏向此題以55 想像競合解之...
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乃緊急煞停,又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三次過失傷害刑法上如何處罰?
[問題]
1. 丙.丁的部分是否有緊急避難的適用?
2.整體犯罪應依 55 想像競合or 50 數罪併罰?
圖片參考:http://d.yimg.com/mu/nimage/534c0c7f999d4a38
已更新項目:
數罪併罰的部份可否幫我解析再詳細些呀?第一時點,我以為乙.丙.丁的受傷,是甲"撞閃停"之下不可分割的密接一行為所導致,所以我會選想像競合...在車禍的一瞬間,往往是2~10秒間距的事件
2 個已更新項目:
喔,所以三重奏的意見是偏向此題以55 想像競合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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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
All Comments
By Lauren
at 2010-05-05T03:55
at 2010-05-05T03:55
作為 、過失、傷害 、一罪。
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
作為、過失 、傷害、一罪。
違法性:
甲說:危難自己引發,不得主張避難權
乙說:危難利益大於避難利益時,得主張避難權
我說:不論撞傷乙或丙,都是傷害他人之身體,無大小於之問題,上數兩說適用時,甲均不得主張避難權。
又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
不作為、過失、傷害、一罪。
丁會受傷原因,並非甲的開車行為,而是甲的不開車行為,所以是不作為
違法性部分:與上題同。
三罪,實質競合,身體法益,是個人專有法益,算侵害不同法益,甲是連續二作為,一不作為成立三罪,故併罰之。
2010-05-05 21:36:33 補充:
甲說:什麼是密接的行為啊?
乙說:要我示範給你看嗎?
甲說:真的、太好了!!
乙揮動手掌,連續賞了甲數十巴掌
乙說:親生體驗後,是不是更了解密接性的奧妙
甲摸著臉頰說:我還是搞不太懂耶
乙說:我以傷害一個身體法益的故意,在同一機會數次連續傷害行為
甲說:原來是這樣喔,那這樣如何?我以一個強姦丙的故意,在同一機會,從昨日姦到隔日,也行噜
甲說:那當然
2010-05-05 21:48:18 補充:
甲說:那過失呢?
乙說:如果故意是以一個犯意數行為,那麼過失當然是一個違反注意義務的數行為啊
乙說:那例題的題目怎麼說,甲超速應注意乙之安全,閃避時應注意丙之安全,煞車時應注意丁之安全,請問甲一共有幾個注意義務?
甲說:可是小山田說有自然的一行為啊,依一般智識符合一般生活的自然連續行為
乙說:什麼是生活的連續行為?
甲說:依一般人智識認為的啊
乙說:什麼試一般人智識?
甲說:就是一般經驗上認識啊
乙說:什麼是ㄧ經驗上認識?
甲說:^%*$$#$^&^&*()
乙說:%$*&^()&_*+(*(&^& ?
就這樣甲與乙問了十年,還是問不出自然一行為的實質判斷標準。
2010-05-05 21:55:23 補充:
所以,就是因為自然的一行為沒實值判斷標準,適用此題目,甲是一自然行為違反數注意義務,侵害數法益,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你的想法其實也沒錯,但你把自然一行為與密接性行為搞混了。
2010-05-05 22:02:37 補充:
我覺得你想問題時,要先確定行為性質,學說實質判斷標準,學說形式判斷標準,比較各類學說優異,分係不同學說異同,在與實務案例參考,而不要一昧的陷入學說的缺陷去找答案。
2010-05-05 22:16:05 補充:
梅語訴情
^^~ ,你說得沒錯,因該沒有緊急避難的問題
可是超速並非刑法上過失判斷標準,而是行政法上管理目的所為之規範,甲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三行為造成乙丙丁的傷害結果,甲開車行為因車超速不得主張信賴保護,在因果關係上具有可歸責事由,故超速之決意,並非觸發三行為之主觀意思,而僅能為傷害結果之客觀歸責原因。
我覺得您的思慮很細,謝謝您,提醒緊急避難的客觀要見有缺漏,受教了
2010-05-05 23:01:25 補充:
三重奏
確實,你說的比較符合邏輯,但也有缺陷,公共危險部分我不討論,如果說,甲後來之行為對丙丁而言,僅是降低風險,那麼是對何人損害降低風險,甲閃避乙之行為,是升高對丙的危險,甲在緊急煞車之行為,是升高對丁的危險,這樣一來一往,超速,升高風險,中間降低風險行為,最後還是免不了維持原超速之風險,結果還是由一開始的超速行為造成的風險所實現,何以不能歸責呢?
這你有甚麼看法?
2010-05-05 23:08:31 補充:
再者
甲若連續超速撞傷乙丙丁,是違反三個注意義務,至於ㄧ個連續開車行為,這就要看採用哪一學說來解釋,但注意義務並非等同於不遵守交通規則,就算甲沒超速,連續撞傷乙丙丁,也是違反三個注意義務,只是甲在正常駕駛下,無可歸責的客觀事由,超速之開車行為,對判斷過失而言,僅事一個事實而已,不應歸類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2010-05-07 01:19:21 補充:
三重奏
升高風險這部分你恐怕無法自圓其說,因為王榮間老師的提出時,這部分也被其他學者質疑,再者,你的說法無疑承認甲並非違反一個不超速作為義務,而以一作為觸犯三法益,成立想像競合
你的說法更像自然的一行為,這部分你恐怕也無法自圓其說,因為自然一行為根本沒有實質判斷標準,我倒是很認同你的說法。
2010-05-07 01:22:23 補充:
不過大家怎麼都不直接作答,現在流行間接補充嗎?
2010-05-08 01:30:11 補充:
三重奏
如果你不排除是三行為,那就是實質併罰啦
超速是導致車禍的客觀歸原因,但是主觀上甲是無注意前方與後方,是違反三個注意義務,就算甲超速,基本上也沒有違反刑法過失要件,只要他注意不侵害他人就好了,主觀違背道規是行政處罰的範疇,與主觀過失應分開來。
2010-05-08 01:39:04 補充:
甲開車時應注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應注意乙,而不注意,閃避時應注意丙,而不注意,緊急煞車時,應注意丁,而不注意,就算甲沒超速,也要遵循上述注意義務,他用路人就算違規,在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況下,撞上違規用路人,一樣須負過失責任,刑法第14條第1項,可沒說注意義務必須依法令之規定,無法令規範,義務依然存在
若你認為甲不排除三行為,那麼主觀上又違反三個注意義務,是50數罪併罰。
2010-05-08 01:55:17 補充:
唯一甲緊急煞車的不作為,依刑法第15條第1項,法令必須命令甲負有應作為義務始得以不作為犯論罪,但超速是不作為的義務,其與不能緊急煞車的應作為義務是相衝突的,因此以違反不作為義務超速論甲違背法令注意義務的緊急煞車行為是有矛盾的。
2010-05-08 02:09:19 補充:
也就是說,甲對乙丙,是以作為造成傷害,其過失要件應以刑14(I)為準,而甲對丁,是以不作為造成傷害,過失要件應以刑15(I)為準,而超速是不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的違反不在刑15(I)的適用範圍內,刑15條是應作為而不為,非應不為而為
況且,不能乙丙丁三者傷害結果的發生,不得以一個因果關係來貫穿,在非自然一行為的情況下,三者的因果關係要分開討論,刑法55條是ㄧ行為觸犯數法益,一行為從主觀上而論,是ㄧ個過失或故意,客觀上而論是ㄧ單純行為,若本題非客觀的單一行為,絕對會是刑50條併罰。
2010-05-08 02:39:14 補充:
「假使」閃避跟煞車屬於降低風險的行為 本題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那你的答案就是正解 = =+
2010-05-08 21:02:57 補充:
三重奏
你不否認為三行為,僅認為煞車與閃避是降低風險,又認為超速作用造成一連串車禍,因而僅歸責於乙,對丙丁的傷害,是整個超速行為作用的過程,所以對丙丁傷害結果可以歸責,但卻煞車與閃避行為不能歸責,豈不是相互矛盾,行為不可歸責,行為結果卻可歸責!
開車的注意義務其實不大,確實,路上若有小貓小狗,要緊急煞車也行,但你還是要注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小貓小狗畢竟是物,保護價值小於其他用路人,當然要優先注意他用路人的安全。
2010-05-09 00:33:38 補充:
甲放毒,對丙成立過失,以故意論的話,致多僅有討論未必故意的空間
我說很多便了,超速不是行為,是客觀歸則原因,甲撞傷丙不是因為他超速,而是因為他沒注意到丙,刑法只是在客觀購成要件上具有因果關係得是他不注意的行為,而超速是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的原因。
客觀歸責理論有一個大問題,又被人稱作一階理論,因為它把違法性的問題也一併移到構成要件來談了,你所謂的客觀歸責,升高或降低風險,其實都是違法性才要談的問題,可是卻提前來談。
2010-05-09 00:40:20 補充:
而且你又說一個超速行為,包含閃避及緊急煞車,但當我提出是自然一行為時,你又否認,又認為是三行為,你可以回顧一下你的意見表,現在又說是一個超速行為,你前後說法相互矛盾
你說超速行為的作用,造成煞車及閃避,超速是超速,煞車是煞車,閃避是閃避,超速可以造成煞車行為??
作為的因果關係,可以造成不作為的結果?
2010-05-09 00:43:45 補充:
因果關係本來就不會被切斷,是學法的人刻意切斷來看,甲不超速,就不會撞到乙,不會撞到乙,就不會閃避,不會閃避就不會撞到丙,不會撞到丙,就不會煞車,不會煞車就不會讓丁撞到。
所以乙丙丁三人的受傷原因是甲ㄧ個超速行為,這是不是你的意思??
2010-05-09 00:58:28 補充:
這樣的話,你用的是條件理論,而不是客觀規則理論
對我而言,乙受傷是甲開車不注意的行為,丙受傷是甲開車閃避時不注意的行為,丁受傷是甲緊急煞車時不注意的行為,致於這三個行為,在客觀上而言,是連續的自然一行為,所以論一行為,若不是一行為,就是刑50條的數罪併罰。
致於甲得否主張他開車行為,得否主張信類保護,則要看甲是否正常使用道路而定,因甲超速,不得主張阻卻違法,但是對客觀歸責理論而言,是這一個因果關係得以歸責於甲,是先有一個因果關係,再來討論得否歸責,而不是把歸責事由當因果關係,這裡應該釐清
2010-05-09 01:09:26 補充:
甲超速(時速200KM)行駛,為了閃避前方的行人乙,緊急閃避而撞擊丙車,造成丙受傷
甲車速多少不是重點,假設甲車速30好了,為了閃避前方的乙,沒注意後方的丙,造成丙受傷,若避免丙受傷的結果是可以注意的,甲ㄧ樣成立過失傷害罪,但是若是不能注意的,就要看甲閃避乙時得否主張緊急避難而定,若得主張,甲的行為非不法行為,得對丙主張緊急避念,但前提是假仍然成立構成要件過失,才會討論避難與否的問題。
2010-05-09 01:18:34 補充:
三重奏
你把客觀歸責事由,當因果關係來判斷了
設:甲拿刀,殺A,殺B,殺C
甲對A ,故意,作為有因果關係
甲對B,故意,作為,有因果關係
甲對C,故意,作為,有因果關係
甲的因果關係得否歸責,是依沒有正確的依一般生活使用菜刀,而不是甲沒正確使用菜刀所以有因果關係。
你的講法反而成為,因為甲沒正確開車,所以有因果關係,而應是甲沒正確開車,所以因果關係得以歸責。
2010-05-09 01:36:06 補充:
最後,或許你才是對的,可能我學的還不夠多
我在去問看看老師,謝謝你的指教^^~
2010-05-09 07:07:53 補充:
狀況二: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欲緊急煞停卻「誤踩油門」,而「又加速」追撞前方的丁令其受傷
這是你提的,在緊急煞車可避免乙受傷的情況,甲未為注意踩加速的行為,才是造成乙受傷的原因行為,而不是在踩加速前的開車行為,因為過失要件的前提是結果可以避免,若甲就算踩煞車,依然不能避免撞到乙時,那麼『誤踩油門』的行為,在過失要件上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結果根本無法避免,當然無從去注意不發生過失,這時候只有『故意』踩油門才有刑法上行為的義意。
2010-05-09 07:12:42 補充:
上面更正,可避免受傷者應為丁,甲依然對丁成立過失,但得否阻卻違法,那要看甲有沒超速,若更客觀歸責理論,那要看因甲誤踩煞車造成丁受傷的因果關係,是否屬於法所容許的風險造成的,但超速是創造法所不許的風險,故這因果關係得以歸責於甲。
By Jacob
at 2010-05-07T17:16
at 2010-05-07T17:16
僅供參考
By Ophelia
at 2010-05-08T16:03
at 2010-05-08T16:03
2010-05-06 09:56:45 補充:
梅雨訴情的分析很是清析!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5-04T11:45
at 2010-05-04T11:45
我認為「超速行駛」傷乙→「緊急閃避」傷丙→「緊急煞車」傷丁
這個過程中 需先判斷客觀上幾個行為可以歸責
「緊急閃避」、「緊急煞車」都是甲開始「注意」後所採取的動作
也是在高速行駛下所能做的唯一可以降低風險的行為(閃避跟煞車)
所以此二行為不該再受過失的責難(因為甲已開始履行注意)
法律不該歸責降低風險的行為
那傷丙跟傷丁該怎麼處理?
唯一可歸責的只剩超速行為 此行為的因果影響未因閃避跟煞車而中斷
故傷丙跟傷丁仍應歸責於第一個超速行為
2010-05-05 22:34:13 補充:
如果「超速行駛」傷乙→「緊急閃避」傷丙→「緊急煞車」傷丁
是數罪併罰
那「超速行駛」傷乙→「又一次超速行駛」傷丙→「再一次超速行駛」傷丁
也是數罪併罰
兩相比較 不合理之處不是很明顯嗎?
2010-05-05 22:51:32 補充:
緊急閃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
改成
緊急閃避前方學童A之際又不慎撞傷丙
這樣就有緊急避難討論的空間了~~
2010-05-06 10:02:40 補充:
此題無論是一行為或數行為 通通只會成立想像競合
所以討論行為數 不會影響最後的結果
你自己都說了
「最後還是免不了維持原超速之風險,結果還是由一開始的超速行為造成的風險所實現」
也就是煞車跟閃避之所以還會撞到人 是因為「超速」的作用未被中斷
除非你在第一個行為就認定超速影響業已終結 評價「完成」 成立一罪
後來的傷丙跟傷丁是其他獨立行為所造成 與超速無關
才能說是數罪併罰(閃避跟煞車可獨立抽離進行評價)
2010-05-06 10:02:51 補充:
但這樣的結果是不合理的
從第二個閃避行為還看不太出來
第三個煞車行為就很明顯了
因為既然車都停止了 為何還要對丁負責?
(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丁自己要負責吧)
捨棄超速因素 煞車行為如何單獨成就可歸責性?
2010-05-06 10:17:59 補充:
還有梅語大~
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緊急散避之際又不慎撞傷丙
他閃避得當然是「乙」阿 只是甲失敗了 還撞傷了丙
不做如此解釋 此題就不用討論了
總不會是甲撞傷乙之後 又繼續往前開 而為了緊急閃躲某物又不慎傷丙.....
這樣問題就單純是數罪併罰了 根本不必討論~
補充一點:
我的結論是想像競合 也就是甲依舊對傷丙、傷丁負責
這是對整體事件最適切的評價
個人認為 數罪併罰實在是過度了
2010-05-06 10:38:11 補充:
瘋大大~
不能因為甲又撞到了丙 就代表是升高對丙的危險吧
降低風險不代表風險不會發生 它依舊可能傷及他人(丙即是)
這是一種價值判斷 不能以結果來否定其本質
這樣說好了
甲的選擇只有「閃避」跟「不閃避」二種對吧
你認為哪一種選擇風險較高?
今天甲選擇後者 相對於另一種選擇 依據常理風險有無降低?
我說閃避會降低風險
是比之不閃避此一行為而言 風險會相對降低 你以為如何?
2010-05-06 11:39:38 補充:
評價的結構:
超速→傷乙(行為被評價完成)
閃避→傷丙(行為被評價完成)
煞車→傷丁(行為被評價完成)
成立數罪併罰
-----------------------------------------------------------------------
超速(可歸責行為)+傷乙(行為評價未完成)→閃避(不歸責行為)+傷丙(行為評價未完成)→煞車(不歸責行為)+傷丁(行為評價完成)
即便閃避、煞車屬於另一行為
但因該部無法歸責
形成數結果只歸責於一行為 而依想像競合處理
PS.
行為評價未完成:代表因果關係仍持續向後作用 一結果(傷乙)非價無法充足
行為評價完成:代表因果關係終結於一罪而完成評價
2010-05-07 12:55:40 補充:
感謝二位的指教
假如是各人對題目解釋的差異 似乎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因為討論基礎已經不同了
瘋大大~
我的看法 並沒有判斷是否為自然意義的一行為的問題
因為我認為甲該負責的只有「超速行為」而已 且它的因果作用向後影響
我並沒有排除 閃避、煞車在自然意義上是獨立行為的可能性喔 只是它們不歸責而已
既然閃避、煞車 是否能降低風險已落入仁智之見
那我把問題聚焦一下:
「假使」閃避跟煞車屬於降低風險的行為 本題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2010-05-08 09:36:43 補充:
瘋大~
我的看法:
超速+閃避+煞車=三行為
三行為-閃避(不歸責)-煞車(不歸責)=剩一行為可歸責
最後剩一行為 怎會數罪併罰?
再來~
題目中為何甲是「緊急」煞車?因為他速度過快,才會緊急對吧
所以如果你不看速度過快這個原因,那第三個行為只是「停車」而已
停車怎會負注意義務? 若不是甲超速在先 甲不能主張信賴保護嗎?
這是我為什麼一直主張真正該歸責的只有「超速行為」的原因
說穿了 整個事件 甲只做錯一件事:超速
驗證的方法:
當你把「超速」這個要素拿掉,煞車會被歸責嗎?
如果是,那我這輩子都不想開車了,因為開車要負的義務實在重大
要我閃貓、閃狗也不能緊急煞車嗎.........
2010-05-08 10:14:01 補充:
我再把問題簡化:把閃避那部份先拿掉
狀況一: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乃緊急「煞停」,使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
狀況二:甲開車超速不慎撞傷乙,欲緊急煞停卻「誤踩油門」,而「又加速」追撞前方的丁令其受傷
依你們的說法,上述二例都是數罪併罰,罪責通通相同對吧?
但你們不覺得奇怪嗎?
何以「踩煞車」跟「又誤踩油門加速」二者 罪責居然一樣?
這樣合理嗎?
2010-05-08 22:49:34 補充:
我再說清楚一點:
超速行為的影響 並沒有在撞乙之後結束
也就是說「丙、丁的受傷結果與超速行為是有因果關係的」
如此豈有行為不可歸責,行為結果卻可歸責的矛盾?
行為就是超速阿
簡單說:
甲以一個超速行為 造成三個結果
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另外做了二個(閃避跟煞車)無關緊要(不影響評價)的「行為」
假如所有行為都在結束之後 同時認定因果關係也結束
那將會有很多結果找不到歸責對象
行為結束之後 其造成的狀態影響 並不一定結束阿
我再舉二例
2010-05-08 23:04:17 補充:
甲意圖殺乙在「乙的水杯」(別人不會去喝)中下毒,乙拿水杯發現裡面不是想喝的果汁,於是將該杯水「拿給」丙喝,丙死掉
若依你的說法
甲的下毒行為結束之後 乙沒被毒死 因果關係就結束了
而且水是乙拿給丙喝的,所以甲不用對丙的死負責
甲只會成立殺人未遂?這樣對嗎?但是丙的死誰負責?
再來一例
甲超速(時速200KM)行駛,為了閃避前方的行人乙,緊急閃避而撞擊丙車,造成丙受傷
依你的說法 甲的第一個超速行為沒撞到乙,行為評價結束,乙沒受傷無罪可罰
第二個行為 因為直接撞到行人乙的結果可能不止傷害而已 所以對傷丙的結果
主張緊急避難,也不罰
但是,甲能不罰嗎?
以上是把行為分段、切割評價的結果,這樣合理嗎?
By Lauren
at 2010-05-05T00:11
at 2010-05-05T00:11
->撞了才想到要閃根本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
(題目根本沒有說 為了避免撞上or傷害擴大...前面先不符合
更沒有甲乙說問題)
2.三個行為
甲開車超速是一行為
甲已經撞乙 之後出於另一個行為決議 發動車輛要閃避
甲已經撞丙 另一個行為決議煞車 緊急煞停 是另一行為
並不是時空密接 就是一行為
如果甲一個超速決議 不慎發生連環車禍撞傷乙丙丁 就是一行為
2010-05-06 08:33:42 補充:
寫題目要看題旨阿 可能因為出題者 隨手想想或過於簡短
題目說"甲開車超速不慎..."不是"甲開車不慎" 寫過失的時候是可以寫成因為他超速導致沒有注意到而違反注意義務(本題答題寫作上是可以這樣寫)
to:三重奏
減速 煞車沒有降低風險 開到一半突然減速 對後方來車怎麼會降低風險
白話的說 注意到前面疏忽後面 會沒有違反注意義務嗎???
2010-05-06 08:43:54 補充:
另外緊急避難要件 大致講一下討論的順序
客觀上a.緊急的危難情狀 b.避難行為 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
主觀上c.避難意思
d.其他等等限制(題目有出現諸如自招危難等等)...
本題 因為題目設計得不好(該這麼說嗎?)
他撞到人以後才 開始動作 甚至連a.都沒有 因為"已發生"不是"正要發生"
所以說是"客觀要件(就有欠缺)的缺漏"不是到避難意思才討論
R若有客無主 變成討論偶然避難了
2010-05-07 11:02:09 補充:
他並沒有降低風險
從超速的狀態->到正常速度 可能可以討論降低風險
問題是 他是"緊急煞停" "緊急閃避"所以製造了後車追撞的風險
你在高速開車的狀態下 突然緊急剎車,造成後方追撞 用客觀規則理論是風險降低???
因為人在出事情後 本能反應還是會先減速(被燙到了還是會縮手 撞到人還是會先減速)
如果用客觀規則理論 應該是在結果可不可以避免中討論
看清楚題目 本題事實不是為了閃躲將到的危險而來不及仍然撞到->閃躲失敗 而是"已經"撞到人 才想到(或本能)要閃躲以及避開
他已經撞到人了 撞完以後 是在降低甚麼風險
2010-05-07 11:16:14 補充:
我原本不是用客觀規則講這問題 不過我可以說明
甲傷害已造成 根本沒有閃避以及不閃避問題
尤其替目更沒有繼續說明 他不閃避可能會對撞完的乙造成更大的損害
第三個問題 是他"緊急剎車"使丁反應不及 題目沒有假設 丁亂開車,違反間距...等 沒有可歸責於丁的問題 他就是一個普通開車信害他人會正常開車的人可是前面那個人突然煞停 使他撞上
按照題目敘述的"文義"(我並沒有要曲解 但是你可以再看一次 可能不是發問者原本要設計的)但是題目是這樣的 甲撞到人以後才想到要閃避卻造成更多事故 不是先閃閃躲失敗才撞上
2010-05-07 11:33:08 補充:
如果按照三重奏所理解的解題 題目應該是長這樣
甲開車超速,突然發現快要撞到乙,乃緊急閃避但仍然撞到乙,在緊急閃避的過程中卻又發現會撞到丙,所已緊急煞停,但最後亦仍然撞到丙,甲緊急煞停時,造成丁反應不及而自後追撞受傷
這樣是跟"原題目"不一樣 這題目才有得選擇閃避不閃避的問題 繼續開隊原損害沒有擴大
解題不能偏離題目的解釋 不能自己幫出題老師換題目
本題 撞乙->閃避之際撞丙->乃(才)緊急煞車->使丁受傷 題目時間流程他有沒有閃躲都"已經"(不是仍然會) 造成實害結束,沒有風險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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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5-04T00:00
at 2010-05-04T00:00
因為對中古車買賣有很多地方不了解,怕到車行會被騙QQ
�� ...
有開車經驗的人請進
By Megan
at 2010-05-04T00:00
at 2010-05-04T00:00
再找停車格的時候時速大概是多少??
我知道問題很奇怪
不過還是拜託各位了
Update:
補充一個 ...
請問高市左營華廈路跟新莊仔路交叉口那台固定式照相會拍闖紅燈?
By Iris
at 2010-05-04T00:00
at 2010-05-04T00:00
我開過去了但我不清楚我開過去後紅燈了沒
算不算闖紅燈壓線
前提我不清楚
那�� ...
開車恐懼感
By Lucy
at 2010-05-04T00:00
at 2010-05-04T00:00
自從那次以後,本人開車就變的特別...
有種說不出的恐懼,過十字路口會變的� ...
數學作業簿
By Eden
at 2010-05-03T00:00
at 2010-05-03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