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對象 - 汽車

Megan avatar
By Megan
at 2010-06-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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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下列何者是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對象? A.行人 B.汽車駕駛人 C.汽車所有人 D.慢車駕駛人
Ans為B
[問題]
由下法條看來,怎摸覺得A.B.D都是交通安全講習的對象?
[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4 條
汽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有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
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
四、有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情形。
五、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1 條
慢車駕駛人 、行人 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4509506/o/1510061802...

已更新項目:
所以無名氏也是認為答案應為A.B.D
2 個已更新項目:
喔!是有修法...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0-1 條,應也一起修一修呀
3 個已更新項目:
無名氏所提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99.03.05 版)的相關資料,可至此查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
4 個已更新項目:
TO:洪威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是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主要程序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是處罰的原則性規定,至於其細部罰則,則規定在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
第一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
定訂定之。
故其具有法律授權之明確性,自可限制人民的權利義務,如果你去問警察,他們也都是依附表在開單.
5 個已更新項目:
道交條例多半只規定,罰300~90,000之間的金額,裁量的基準就規定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6 個已更新項目: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13條
講習講授內容得依講習對象區分為駕駛道德、交通法令、高速公路行駛要
領、肇事預防與處理及法律責任、車輛保養、安全防禦駕駛、酒精對人體
健康之心理及醫學分析、行人交通安全、青少年交通行為之探討、兒童交
通安全與乘車保護方法、兒童福利法、親職角色與責任或其他與定期講習
調訓對象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
由上條文觀之,講習對象並不限於汽車駕駛人
7 個已更新項目:
喔...我看到了
本題誤植題目為「下列何者非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應更正為「下列何者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另更正答案為(A)汽車駕駛人。理由如下:
因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已刪除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九、十條條文並修正同辦法第三條規定,是以,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例如:行人不依規定,穿越馬路),及慢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或七十四條各款規定之一者,皆已不施以臨時講習。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0-06-21T23:36
由下法條看來,怎摸覺得A.B.D都是交通安全講習的對象?
因為這三種人都有實際在道路行走或行駛,安全講習是針對在路上違規的行為人所做的,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告訴違規人不管在路上行走或駕駛交通工具都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維護型的安全。
至於車輛所有人並不一定會在道路上行駛,例如車子借人開或是公司行號(尤其是貨運及客運公司),如果有違規也是駕駛人個人的行為,如果連車輛所有人都要去講習,那這些僱用那麼多司機來開公車或是大貨車的公司負責人不是要常常跑去上課嗎?
2010-06-21 19:15:46 補充:
適用於99年03月05日以後之案件
慢車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第七十三條
第一款 三OO

六OO 三OO
五OO
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其規定辦理。
慢車不在規定地區路邊或時間內行駛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三OO

六OO 三OO
五OO
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其規定辦理。
慢車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第七十三條
第三款 三OO

六OO 三OO
五OO
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其規定辦理。
慢車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七十三條
第四款 三OO

六OO 四OO
六OO
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其規定辦理。
2010-06-22 12:46:21 補充:
上面的法條是從"電子公路監理網"下載的。
網址如下:
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ut/p/.cmd/cs/...
通常法條上面都是大概的規定,所以有些法條還有細則、基準表。
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99年03月05日之前的我也有下載但是並沒有"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依其規定辦理"這項規定。
2010-06-22 12:46:27 補充:
之前台北車站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有兩種處罰方式,一種是繳罰款,另外一種是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由違規人自選,參加講習者在台北車站有放一台講習車,馬上就可以去聽講習不用再通知上課時間、日期。
上面的條文可能也是分兩種方式,1繳款,2講習,自選一種吧!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0-06-19T04:04
其實這題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關於對象問題...規定在其第三條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及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95年6月29日修正前原條文-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對象為汽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行人及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本條有修正過...
原條文是包含..汽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行人..或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新條文..只有汽車駕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2010-06-21 15:22:04 補充:
至於..該條看起來為什麼跟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有所衝突
我並不清楚
2010-06-21 15:23:52 補充:
我發表一下我個人的解讀.不保證正確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
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這個"規定"是規定在哪裡?
換句話說.就是法源依據在哪裡?
以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作為法源依據
現在那個辦法被改掉.也就是慢車駕駛人和行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已經沒有法源依據了
故.本條施行上.已不可為
但為什麼他沒被刪除
理由有二
1.可能是我解讀本條錯誤
2.或許時間還沒到.下次修法時可能會刪除
以上.僅供參考
有空歡迎到我部落格泡茶聊天
2010-06-21 15:38:04 補充:
補充:
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的第9及第10條
原條文
第九條
 慢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行為地之警察機關視實際情形施以臨時講習。

第十條
 行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行為地之警察機關視實際情形施以臨時講習。
第三條修過之後
這兩條都刪除了
2010-06-22 02:09:36 補充:
無名氏先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並不是您說的那樣子
您舉的可能是舊法
我看到的是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
   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沒有安全講習
2010-06-22 10:36:55 補充:
不..他是說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3條
為什麼我說...他是說是道路交通管理條例73條
請見以下說明
恩..我有看你給的那個表..但由於最新版的我暫時開不起來..無法看到
故...我看了一下舊版的
他有很多個欄位
包括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個表本身..他不是法律..而是一個裁罰的標準表而已
違反的事件..必須要有法源依據才可以處罰
不相信的話..你可以想想..為什麼它要跟法條依據作連結
這個表 根本無法獨立去對行為人裁罰...它一定要有法源依據相配合
所以要看的..仍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10-06-22 10:37:41 補充:
既然無名氏兄所說的法條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雖然我暫時無法看到你們所說最新版的基準表
但是..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73條..確實和無名氏兄說的不同
承我上個意見所說
73條已經沒有安全講習的部分了
既然法源依據..沒有讓行政機關擁有對行為人做出安全講習的裁罰權限
那麼..安全講習的部分就無法源依據可供行政機關做出處分了
2010-06-22 15:24:54 補充:
sherry_hsu 先生/小姐
您一開始補充給我看的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所以我是依據該表來回應你的意見...我並非根據細則內容
該表它本身確實是沒有獨立的法律效力
必須要仰賴法源依據
而該表亦清楚寫明..他的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非細則
2010-06-22 15:25:16 補充:
更進一步言...本細則部分...他規定的是一個程序.步驟.方法...而不是行為樣態
有空的話麻煩您稍微瀏覽一下細則條文
沒有半條是針對行為樣態做出規定
例如闖紅燈應受處罰.罰多少錢之類的
雖然那個附表裡面有...但是他的法源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附表欄位寫得很清楚)
所以警察是不可能依據細則或附表來開單的..因為細則沒有半個條文規定..闖紅燈要怎麼辦...至於附表..它不是法律..更不可能依照附表來開單
2010-06-22 15:25:57 補充:
再來...該附表的規定..其實重點是在後面的欄位(請見欄位說明)
1.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2.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3.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4.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
他要規定的是以上四種情形
他並沒有規定3600-10800之間究竟該取哪個數來罰
他主要的規定是遲繳的話...該如何計算
2010-06-22 15:26:13 補充:
以第一個未領用牌照行駛為例..法定裁罰金額3600-10800之間..該表也沒有說未領用牌照行駛...到底要在3600-10800之間取哪個數..也就是該罰多少錢..他沒有做這樣的規定
您覺得.該表是計算某行為該罰多少錢的規定嗎
所以我說他最主要是規定遲繳的基準..法定罰額其實都還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是該表整理出來而已
2010-06-22 15:26:34 補充:
如果您一開始就是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我就不會去說那表如何如何
我會直接說..本細則的73條不是無名氏兄說的那樣
本細則的73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時,俟裁決或裁定確定後,
應將收繳之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不是嗎?
2010-06-22 21:10:05 補充:
13條是講習內容的規範
我來幫您解釋一下
1.本條開頭就說了"講習講授內容"
2.依講習對象區分為...(中略)..有關之""交通安全教材""
本條關鍵字就是以上我框起來的部分
至於"講習對象"是誰
本辦法的第三條就講了 不是嗎
是汽車駕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阿
2010-06-23 00:03:32 補充:
你的來信我看到了
恩..考試加油
不過本題的答案確實只有汽車駕駛人
該辦法的第三條寫得很清楚
再加上.不管是道交條例或是細則.甚至是道路交通規則
都沒有任何一條賦予裁罰慢車或行人交通講習的規定
如果連法律都不能相信...那要相信甚麼呢
2010-06-23 00:03:40 補充:
其實我有逛到一個部落格
裡面有大略說了這個問題
但是我不確定該部落格會不會是胡說八道
就像某人一樣...會把問題解釋錯誤..還要堅稱自己是對的
所以我遲遲沒有把他PO上來
現在我把她分享給你..你自己去判斷他的答案是否正確
http://tw.myblog.yahoo.com/jw!il0p6PyGGRkhoGPv6G4z...
請看最後一題..回答的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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