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 開車
By Freda
at 2022-01-19T08:16
at 2022-01-19T08:16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hopeso (蘭斯洛特)》之銘言:
: ※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 個人認為還是要從刑法的處罰著手
: 壓毀車輛 對買得起名車的富人來說根本沒差
: 年收千萬甚至上億的人 會在乎一台幾百萬的車?
: 對8+9來說也很簡單 一堆孓然一身只剩行頭的
: 找人頭找朋友 弄台權利車或借車開也不是什麼難事
: 真的會在乎的只有你我這種領死薪水奉公守法的人民
: 但像我們這樣在乎代價的人 九成九九也是不會去酒駕的
: 我覺得酒駕致人於死本來就該論故意殺人
: 今天是在台灣這個小島開車 不是美加那種大陸國家
: 外面馬路隨時多少汽機車多少行人在用
: 酒喝到無行為能力 出門把到處可見的"人"撞死
: 說是有認識過失??? 我真的黑人問號
: 這有道理的話
: 美國合法持槍的人 酒喝了去學校開槍掃射 是不是同理可以論有認識過失?
: 抱歉舉例有點偏激
: 我還是認為刑法要給人民有對基本正義的期待
: 敢喝酒開車撞死人 就是依殺人罪判十幾年去監所蹲
: 撞到一家人家破人亡的 惡性重大判無期也剛好
: 以上個人意見
逆轉一下思路好了
既然酒駕處罰會有各種法律上的理由而窒礙難行
那將喝酒駕駛視為一種特許許可來運行好了
也就是說如同取得駕照才能開車上路的邏輯
既然酒駕人有各種各樣的理由與需求
且理智上自認並無絕對的危險性
每個人的酒精耐受性不同並無法直接連結到事故發生的原因
各種預防性處罰手段又顯有違反所謂比例原則
影響人權、過度限制自由
相信車禍也不是酒駕者的本意
只是每個人都會犯的過錯
那建議比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劃性交易專區
實施酒駕專區
看是要區域限制或以時段管控
在此限度內專用合法
並比照職業駕照的考照方式和牌照制度
只有通過酒駕考試和酒駕牌照即可合法上路
未取得者酒駕駕照牌照則可為適用違禁品條例
這樣就可以達到法律人的期待
酒駕人士也可證明其駕駛能力水準與事故發生率皆低於三寶駕駛
創造台灣社會理性和平、自由、和諧、法治的高度發展社會型態
--
: ※ 引述《Zionward (,)》之銘言:
: 個人認為還是要從刑法的處罰著手
: 壓毀車輛 對買得起名車的富人來說根本沒差
: 年收千萬甚至上億的人 會在乎一台幾百萬的車?
: 對8+9來說也很簡單 一堆孓然一身只剩行頭的
: 找人頭找朋友 弄台權利車或借車開也不是什麼難事
: 真的會在乎的只有你我這種領死薪水奉公守法的人民
: 但像我們這樣在乎代價的人 九成九九也是不會去酒駕的
: 我覺得酒駕致人於死本來就該論故意殺人
: 今天是在台灣這個小島開車 不是美加那種大陸國家
: 外面馬路隨時多少汽機車多少行人在用
: 酒喝到無行為能力 出門把到處可見的"人"撞死
: 說是有認識過失??? 我真的黑人問號
: 這有道理的話
: 美國合法持槍的人 酒喝了去學校開槍掃射 是不是同理可以論有認識過失?
: 抱歉舉例有點偏激
: 我還是認為刑法要給人民有對基本正義的期待
: 敢喝酒開車撞死人 就是依殺人罪判十幾年去監所蹲
: 撞到一家人家破人亡的 惡性重大判無期也剛好
: 以上個人意見
逆轉一下思路好了
既然酒駕處罰會有各種法律上的理由而窒礙難行
那將喝酒駕駛視為一種特許許可來運行好了
也就是說如同取得駕照才能開車上路的邏輯
既然酒駕人有各種各樣的理由與需求
且理智上自認並無絕對的危險性
每個人的酒精耐受性不同並無法直接連結到事故發生的原因
各種預防性處罰手段又顯有違反所謂比例原則
影響人權、過度限制自由
相信車禍也不是酒駕者的本意
只是每個人都會犯的過錯
那建議比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劃性交易專區
實施酒駕專區
看是要區域限制或以時段管控
在此限度內專用合法
並比照職業駕照的考照方式和牌照制度
只有通過酒駕考試和酒駕牌照即可合法上路
未取得者酒駕駕照牌照則可為適用違禁品條例
這樣就可以達到法律人的期待
酒駕人士也可證明其駕駛能力水準與事故發生率皆低於三寶駕駛
創造台灣社會理性和平、自由、和諧、法治的高度發展社會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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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22-01-16T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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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超標就直接壓毀車輛,可嗎
By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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