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看到這樣的文,底下總會有些討論挑起車種對立,時常對兩種車的使用者感到十分惋惜。
首先,就在PTT上而言,我在車板辦過車聚、也參加過隔壁重機板的聚會。
對我來說,不管兩輪四輪,走下車後的車主,幾乎是友善、愛車、彼此嘴砲卻也相互尊重的人們。
對我來說,這些人並不會因車種而差異。不會因為老車新車、國產進口、兩輪四輪,而有所差別。
影響一個人的,是人本身、是人如何呈現自己、如何對待外界。而非因喜好或使用的交通工具而不同。
我們今天談談路權,尤其是機車路權。
首先,我們先了解重機如何被作為「重機」。(本文討論重機,係指法規中之大型重型機車)
在2003年開放製造與進口後,再經過倡議團體幾年爭取(約莫2007年),重機才具有目前所理解的路權:行駛禁行機車道與不須兩段左轉、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使用權。
對於中華民國交通部,當時的指導原則是--視重機與小客車一樣,享受相同路權、並負擔一樣的義務或成本。
於是訂定重機必須使用小客車停車格、禁止使用機車專用道、禁止使用機車停等區等規則。
我們試想,乍聽之下似乎合理,可卻透露出一種「齊頭式平等的偽善」。
作為機車,只要體積塞得下,為何不可使用機車停車格?
(有倡者提議,路邊停車可採混合式停車格,將原有停車格切分,以佔用面積(格數)收費)
作為機車,同樣具有普通與輕型機車一樣的機動性,為何不可使用機車停等區?
(機車停等區之立意,是讓市區中機動性較高的機車,在紅燈轉為綠燈時先起步,也避免紅燈起步時機車仍在小客車或大型車死角)
作為機車,為何在擁有一部分權利的同時,卻要因此承擔不適當且不合理的責任?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3條八),汽車,係以原動機行駛的交通工具,在法規裡機車也屬於汽車。本該沒有「機車路權」與「汽車路權」的分別。
中華民國交通部因行政怠惰便宜行事,以簡單二分法區分並各自規範兩者,在其相互矛盾之處,間接導致兩種車輛使用者的對立。
同車道超車或同車道並行本屬違規,執法者卻對機車疏於取締。使大眾漸漸認為「機車本應該這樣騎」,導致四輪駕駛習慣於對機車同車道超車,而常常被機車騎士認為是逼車。
這只是一例。
對於每個人來說,交通工具是各自的選擇與偏好,駕駛交通工具的行為並非出自於「交通工具」,而在於「人」。
下了車之後,小客車與機車的族群比你我想像得更接近,甚至會發現近無可近,根本是同一個族群--我們,同樣使用公路、被同一部交通法規規範的我們。
懇請諸位放下對立,嘗試思考既有法規跟印象裡,是否存在偏好或偏見。這些印象可能是當局所建立、又或是媒體所塑加。
敬請指教。
※ 引述《ttnakafzcm (燦's)》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67063
: 原文內容:
: 重機占機車停等區挨罰900元 騎士:汽車別再逼我們了
: 2019-06-12 12:23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 桃園王姓男子去年3月26日騎1輛大型重機車,被檢舉「紅燈占用機車機車停等區」,挨罰
: 900元罰單,王認為,他是安全起見怕後車追撞,繳完罰鍰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
: ,是希望汽車駕駛不要再逼重機進入停等區;法院認為,王主觀無故意或過失,符合常人
: 避險原則,判處撤銷。
: 經調查,桃園蘆竹警分局去年3月26日接獲檢舉,王當天中午12點多騎大型重機在南竹路
: 、中正北路口,有「紅燈占用機車停等區」違規,開單舉發經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認定違規
: 屬實,裁罰900元罰鍰。
: 王男主張,是因怕後方汽車煞不住,所以就往前駛入機車停等區裡面,以拉長前、後車的
: 安全距離,還有顯示車尾的雙黃燈,就是為了警告後車不要撞到他;王還說,平常騎大型
: 重機就常遇到這種狀況,當天後面機車差點就要撞到他,為安全起見才習慣離後車遠點。
: 王表示,本件罰單他已經繳納罰鍰,也擔心再被檢舉不敢這樣騎了,提起行政訴訟是為了
: 表達汽車駕駛人可以小心,不要逼他們騎大型重機的人進入機車停等區;交裁處認為,王
: 紅燈占用機車停等區,違規事實明確,接受民眾檢舉舉發並無違誤。
: 法院勘驗檢舉錄影畫面,當時紅燈檢舉人的汽車在王重機後方,重機尚未進入機車停等區
: 前,車尾就已顯示閃爍黃燈,後來才進入停等區,車輛並駛近停靠後方。
: 院方認為,檢舉人當時已見號誌為紅燈,與前面重機距離不遠,但車速達41公里,王男身
: 為1名「機車」騎士而言,當然會怕若驟然停在機車停等區後方,可能會被追撞,王考量
: 當時停等區內無其他機車,先顯示閃黃燈後駛入,應符合一般人避險常情。
: 判決指出,王縱然有違規行為,但衡酌事發情況,認為他騎大型重機進入機車停等區的行
: 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應不予處罰,判處撤銷處分。
: 法院認為,王雖違規,但主觀不具故意或過失,判處撤銷罰單。記者曾健祐/攝影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真的不是我要酸
: 每次騎車看到前面黃燈要煞車我都很擔心後面撞上來
: 還真有一次在一個路口那邊平常是閃燈 但行人可按鈕等行人綠燈
: 我看到前面變黃燈了 煞車在停止線前停下來 剛好停在車道線上
: 左邊就有一台汽車煞不住越線停在我左手邊 我要是停在車道中央早被撞了
: 更別說每次停紅燈有八成機會都會看到汽車停在機車停等區
: 結果綠燈了也沒比較快 = =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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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在PTT上而言,我在車板辦過車聚、也參加過隔壁重機板的聚會。
對我來說,不管兩輪四輪,走下車後的車主,幾乎是友善、愛車、彼此嘴砲卻也相互尊重的人們。
對我來說,這些人並不會因車種而差異。不會因為老車新車、國產進口、兩輪四輪,而有所差別。
影響一個人的,是人本身、是人如何呈現自己、如何對待外界。而非因喜好或使用的交通工具而不同。
我們今天談談路權,尤其是機車路權。
首先,我們先了解重機如何被作為「重機」。(本文討論重機,係指法規中之大型重型機車)
在2003年開放製造與進口後,再經過倡議團體幾年爭取(約莫2007年),重機才具有目前所理解的路權:行駛禁行機車道與不須兩段左轉、快速道路與高速公路使用權。
對於中華民國交通部,當時的指導原則是--視重機與小客車一樣,享受相同路權、並負擔一樣的義務或成本。
於是訂定重機必須使用小客車停車格、禁止使用機車專用道、禁止使用機車停等區等規則。
我們試想,乍聽之下似乎合理,可卻透露出一種「齊頭式平等的偽善」。
作為機車,只要體積塞得下,為何不可使用機車停車格?
(有倡者提議,路邊停車可採混合式停車格,將原有停車格切分,以佔用面積(格數)收費)
作為機車,同樣具有普通與輕型機車一樣的機動性,為何不可使用機車停等區?
(機車停等區之立意,是讓市區中機動性較高的機車,在紅燈轉為綠燈時先起步,也避免紅燈起步時機車仍在小客車或大型車死角)
作為機車,為何在擁有一部分權利的同時,卻要因此承擔不適當且不合理的責任?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3條八),汽車,係以原動機行駛的交通工具,在法規裡機車也屬於汽車。本該沒有「機車路權」與「汽車路權」的分別。
中華民國交通部因行政怠惰便宜行事,以簡單二分法區分並各自規範兩者,在其相互矛盾之處,間接導致兩種車輛使用者的對立。
同車道超車或同車道並行本屬違規,執法者卻對機車疏於取締。使大眾漸漸認為「機車本應該這樣騎」,導致四輪駕駛習慣於對機車同車道超車,而常常被機車騎士認為是逼車。
這只是一例。
對於每個人來說,交通工具是各自的選擇與偏好,駕駛交通工具的行為並非出自於「交通工具」,而在於「人」。
下了車之後,小客車與機車的族群比你我想像得更接近,甚至會發現近無可近,根本是同一個族群--我們,同樣使用公路、被同一部交通法規規範的我們。
懇請諸位放下對立,嘗試思考既有法規跟印象裡,是否存在偏好或偏見。這些印象可能是當局所建立、又或是媒體所塑加。
敬請指教。
※ 引述《ttnakafzcm (燦's)》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67063
: 原文內容:
: 重機占機車停等區挨罰900元 騎士:汽車別再逼我們了
: 2019-06-12 12:23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即時報導
: 桃園王姓男子去年3月26日騎1輛大型重機車,被檢舉「紅燈占用機車機車停等區」,挨罰
: 900元罰單,王認為,他是安全起見怕後車追撞,繳完罰鍰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
: ,是希望汽車駕駛不要再逼重機進入停等區;法院認為,王主觀無故意或過失,符合常人
: 避險原則,判處撤銷。
: 經調查,桃園蘆竹警分局去年3月26日接獲檢舉,王當天中午12點多騎大型重機在南竹路
: 、中正北路口,有「紅燈占用機車停等區」違規,開單舉發經桃園市交通裁決處認定違規
: 屬實,裁罰900元罰鍰。
: 王男主張,是因怕後方汽車煞不住,所以就往前駛入機車停等區裡面,以拉長前、後車的
: 安全距離,還有顯示車尾的雙黃燈,就是為了警告後車不要撞到他;王還說,平常騎大型
: 重機就常遇到這種狀況,當天後面機車差點就要撞到他,為安全起見才習慣離後車遠點。
: 王表示,本件罰單他已經繳納罰鍰,也擔心再被檢舉不敢這樣騎了,提起行政訴訟是為了
: 表達汽車駕駛人可以小心,不要逼他們騎大型重機的人進入機車停等區;交裁處認為,王
: 紅燈占用機車停等區,違規事實明確,接受民眾檢舉舉發並無違誤。
: 法院勘驗檢舉錄影畫面,當時紅燈檢舉人的汽車在王重機後方,重機尚未進入機車停等區
: 前,車尾就已顯示閃爍黃燈,後來才進入停等區,車輛並駛近停靠後方。
: 院方認為,檢舉人當時已見號誌為紅燈,與前面重機距離不遠,但車速達41公里,王男身
: 為1名「機車」騎士而言,當然會怕若驟然停在機車停等區後方,可能會被追撞,王考量
: 當時停等區內無其他機車,先顯示閃黃燈後駛入,應符合一般人避險常情。
: 判決指出,王縱然有違規行為,但衡酌事發情況,認為他騎大型重機進入機車停等區的行
: 為,主觀上不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應不予處罰,判處撤銷處分。
: 法院認為,王雖違規,但主觀不具故意或過失,判處撤銷罰單。記者曾健祐/攝影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真的不是我要酸
: 每次騎車看到前面黃燈要煞車我都很擔心後面撞上來
: 還真有一次在一個路口那邊平常是閃燈 但行人可按鈕等行人綠燈
: 我看到前面變黃燈了 煞車在停止線前停下來 剛好停在車道線上
: 左邊就有一台汽車煞不住越線停在我左手邊 我要是停在車道中央早被撞了
: 更別說每次停紅燈有八成機會都會看到汽車停在機車停等區
: 結果綠燈了也沒比較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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