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紅黃燈車禍的責任與賠償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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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0-10-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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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於今年8/17號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姑姑騎機車是閃紅燈
對方開車是閃黃燈
姑姑當時有停下來看了一下確認沒車才繼續前行
但後來在路中被對方從右方撞上
所以
機車右前方有受損,修了八千多塊
汽車則是左前方大燈處與駕駛座的車門受損,且有煞車痕,人沒事
據警方說汽車當時沒有超速,但煞車痕約有十公尺
但我姑姑當時人被撞飛
左右鎖骨均骨折,且多處擦傷、撕裂傷,還有輕微腦震盪
事後也在榮總開刀,前後住院約一週左右
ps.初判表只寫我方「行至交叉路口支線道車輛未讓幹線道先行」
對方「行至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態」
請問,像這樣的狀況,在談賠償時,我們有何利基嗎?
去申請肇責對我們有利嗎?
另,姑姑曾請中華電信裡的某個單位(我忘記了)做鑑定,說是對方錯比較多~這樣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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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10-10-18T01:49
我姑姑於今年8/17號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姑姑騎機車是閃紅燈
對方開車是閃黃燈 閃光紅燈為支道,應讓閃光黃燈的幹道車先行。 姑姑當時有停下來看了一下確認沒車才繼續前行
但後來在路中被對方從右方撞上
所以
機車右前方有受損,修了八千多塊
汽車則是左前方大燈處與駕駛座的車門受損,且有煞車痕,人沒事
據警方說汽車當時沒有超速,但煞車痕約有十公尺 煞車痕長十公尺,推算時速約42.16 ~~ 45.07公里。
再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但我姑姑當時人被撞飛
左右鎖骨均骨折,且多處擦傷、撕裂傷,還有輕微腦震盪
事後也在榮總開刀,前後住院約一週左右 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ps.初判表只寫我方「行至交叉路口支線道車輛未讓幹線道先行」
對方「行至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態」
請問,像這樣的狀況,在談賠償時,我們有何利基嗎? 雖我方為肇事主因,但我方損害遠遠超過對方,賠償應依雙方肇事責任及損害情形而論。故請詳列損害明細並備妥相關證據以利後續求償。
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 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8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 去申請肇責對我們有利嗎? 不建議,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鑑定並不會改變幹支道設置的情形,故不建議,會浪費錢。 另,姑姑曾請中華電信裡的某個單位(我忘記了)做鑑定,說是對方錯比較多~這樣是對的嗎? 那個單位?中華電信?應該是你記錯沒錯。若須鑑定,請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後續若有任何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0-10-20T21:37
比照三樓老師所講解經驗極對”
究~十字路口會車事故{汽車
左前大燈位置與90度角機車
右前段碰撞}交警竟然指機車
右前段碰撞*直行汽車之鑑識
試想機車.車頭朝汽車車身@
光這一樣的行徑就有如飛蛾撲
火般舉動似罷~真不曉得員警
是那種心態.或那隻眼睛看見
後所作記錄.該項事故報告將
成為〔公文書供地檢署〕研判
.至於簽不簽名那已不再重要
.反倒是沒釀成遺憾才是不幸
中的大幸呢?交通意外除了有
強制險為不無小補外.兩造的
協商最好就當地之調解委員會
試著協調.方便解除意外訟累
趕緊養好身體”才是解決之道o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0-10-18T11:24
看你說起來,我的看法是你姑姑錯比較多,
前幾天自由時報週末的副刊剛好有談到警察對肇事判斷的依據,你可查看一下,也有談到「交叉路口支線道車輛與幹線道車輛的優先權」等問題
妳姑姑行駛的是支線道應讓幹線道,說對方有煞車痕並不能解釋他車速快,應調監視器查對,也可能解釋成他有看到你姑姑的車子只是剎不住
姑姑傷成那樣大家都很難過,小心談判,通常若由法院來判大都會採取二方過失比例來算賠償金額,所以你們要先算一算怎樣比較划算,
否則若法院判你姑姑過失多,你們還得陪對方,上法院可能就不划算。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0-10-17T10:59
初判表看起來對你比較不利
行至交叉路口支線道車輛未讓幹線道先行~因為你是閃紅燈,次要道路
依法須讓主幹道先行
對方 行至交叉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態~只是當注意未注意而已
但~但煞車痕約有十公尺
~應該還有車速過快的問題
但筆錄裡面並未提及此點,所以要提醒警方加上此點
否則筆錄就拒簽
如果不小心已經簽名的話,就更不利了
建議(馬上)請專業的車禍鑑定公司前來鑑定
並拒絕和解,
才會有機會開調解庭
接下來就會開調解委員會,只要你不接受警方的鑑定報告
就有機會採用專業鑑定公司的鑑定報告
如果調解委員會的判定仍對你不利,仍堅拒和解
全案就會上法院,並由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再進行一次調查
重起車禍現場鑑定流程
雖然真的走上法律候,不會因為人受傷而影響法院的判決
但我認為煞車痕是對方車速過快,對你有利的判決之一
這是無論如何都要要到的(證據)
申請肇責絕對對你有利
只要輸入車禍鑑定就可以在網路上找到資源
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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